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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叶文炳

时间:2024-07-13 11:0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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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案例一]
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
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
吵起来。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
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
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
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
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王某、徐某均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并被派驻到某综合市场工作。
2002年10月11日23时许,刘某等5人酒后在该市场附近与徐某发生口
角,并进入市场继续与徐某争执。王某(时任保安队队长)赶来后双方互殴,王
某持铝合金空心棍击打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心肌病发作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
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但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徐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
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出现分歧,有的认为本案应定故
意伤害罪;有的认为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能追究
刑事责任,并引起了争议,2003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题为“对出现介
入因素的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案例点评,笔者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并阐述了理由。
[案例三]
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白沙镇一民工李良金与另一民工刘欣因“六
合彩”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欣一巴掌,刘
欣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
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下称三案)无论是从客观方面上,还是从主观方面上的特征
基本是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倒底是什么样能造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判
决或处罚有如此之差距呢?是制度?是程序?是法律适用?这三个案件虽发生在
不同地区,但制度与程序不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具有会产生这样差距
的条件。笔者认为,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认知上的差距和在适用法律上
的差距是造成三案处理差距的根本原因,要消除这种让每个法律人忧心疑虑的现
象,除了最高院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不断提高司法部门人员适用法律水平外,建
立开放性的判例指导体系是当今审判实践非常之重要和之迫切的事情。
一、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均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
法律制度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而已。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她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
应遵循的先例,在法律上是起着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
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只能起到解释成文法的作用,不能单独成为判案的法律根据
,她不是法律的渊源。
就判例本身而言,我国自古即有用判例的传统,例如,秦代的“廷行事”、
汉代的“决事比”、清代的“例”。“虽然这些判例一般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
也没有一套制度将各级官府的判例通盘整理出版,作为审案的依据和教学材料,
但是司法官总是愿意在审判中回头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例,以便于通过比较,从过
去案例的判决中找到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资源;或者自过去的权威判例中获得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

1983年8月31日,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及物品(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 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进、出口载货清单(舱单)或者装载清单、交接单、运单上,列明所载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物的品名、数(重)量、收发货人、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并附交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
第四条 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应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者取出货物,不得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

第二章 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
第五条 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递交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申报单证和其他有关单证。如果要求在到达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须报经进境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
第六条 海关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查验时,收发货人、集装箱经理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负责开箱、拆包、搬运等事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方准提取、装运或者继续发运。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或者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帐册。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要求海关派员到非设关地点或者海关监管区域以外办理验放手续时,应报请进境地或者就近地海关核准(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就近地海关核准后,应将核准情况通知进境地海关),并按规定交纳规费,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第八条 经有关单位申请并经海关同意,在集装箱中转站和拆、装箱点设置海关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时,有关单位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和住宿处所。

第三章 对集装箱箱体的监管
第九条 从国外购买和售给国外的集装箱进、出口时,不论装货与否,均应由集装箱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报关单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购买进口的和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时,集装箱所有人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暂时进口的外国集装箱(包括租借的),不论装货与否,进口和复运出口时,均应由进口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具函保证于三个月内复运出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口,可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予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复运出口的,应向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第十二条 对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集装箱,由海关在集装箱适当部位刷贴“中国海关”标志。再次进出口时,可凭以免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情事,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利用集装箱货物进行走私违法活动和伪造“中国海关”标志的,应当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进出境的集装箱汽车(即货柜车)所装货物的监管,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各地海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黄山市鼓励旅游业参与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我市招商引资渠道,发挥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在招商引资中的桥梁作用, 鼓励和调动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旅游企业是指:我市各类旅行社、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以下同)旅游饭店、各景区(点)经营管理机构;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我市各旅行社、导游公司、景区(点)的全职、兼职导游。
第三条 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在服务游客过程中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诚邀各地客商来我市实地考察、投资兴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建立招商信息报送制度。各类旅行社、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应注意发现招商线索和收集招商信息,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家、重要客商来我市观光旅游或举办商务会展活动,要及时将信息告知并引荐到招商部门。
国际旅行社、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以下同)旅游饭店每月每家应及时提供二条以上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和招商线索。
国内旅行社、三星级旅游饭店每月每家应及时提供一条以上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和招商线索。
第五条 国际旅行社、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每年应引荐两个外来投资的落地项目; 国内旅行社、三星级旅游饭店每年应引荐一个外来投资落地项目。
第六条 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应将招商部门提供的招商宣传手册,作为非赠品置放在客房内。
第七条 各景区(点)经营管理机构应在旅游景区(点)的入口处或显要位置,设置能够反映全市或当地投资环境的标志性广告;在旅游景区(点)门票的设计上也应尽力体现我市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的内容。
第八条 导游员向游客介绍我市概况时,应积极宣传我市的投资环境、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及优惠政策。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落地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按照《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条 将各类旅行社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情况与市级以上“优秀旅行社”的评选工作相结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好的旅行社在同等条件下,享受评选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将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情况与市级以上“优秀星级酒店”的评选工作相结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好的旅游饭店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评选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导游员引荐外来投资项目且落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市级以上“优秀导游员”的评选。
第十三条 设立黄山市旅游业“招商引资贡献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评选表彰。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市及各区、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及区县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招商引资任务的下达,督促工作。市及区县旅游局会同招商局具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区县旅游局、招商局应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上个月份招商引资情况报送市旅游局和市招商局。
第十五条 市招商局和区县招商局负责对市直和区县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投资环境、投资优惠政策、投资项目、引资技巧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市及区县旅游局负责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及区县招商局负责编印并向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发放相关的招商引资宣传资料、开展招商引资业务答疑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