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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何错之有?/于伏海

时间:2024-06-29 12:1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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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何错之有?

于伏海

计划生育错了吗?难道生育不应该计划一下吗?

中国广大的农村,有几家不是两三个、三四个孩子的!可以去调查一下嘛!


希望何亚福先生去坐坐北京1号线和五号线地铁,坐完后再说计划生育应该不应该继续。北京等少数城市兵员源不足就能说全国兵源不足吗?


计划生育没有错,计划生育执行中侵犯人权的做法需要坚决铲除。这些行为包括:第一,强制堕胎;第二,抢夺所谓违法怀孕的公民的财物;第三,不给超生的孩子上户口;等等。


不能因为某项政策或者法律执行中出现了违法犯罪情况,就说必须废除这项制度。刑事诉讼法执行中还有刑讯逼供呢,这也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我们是不是也要废除刑事诉讼法呢?


如何杜绝计划生育执行中政府官员侵犯人权的做法呢?

首先,当局应该改变态度,把计划生育政策改变为服务型政策,而不是强制型和惩罚型政策。《计划生育法》也应该改为《计划生育服务法》。也就是说政府要善于动用医药卫生资源、生育教育资源等各种社会资源,为广大公民的繁衍生育服好务!

第二,还要去除计生指标政绩观,不把控制人口增长作为官员的考核指标。政府应该通过奖励的政策鼓励少生,而不是通过惩罚的办法杜绝多生。例如,在目前的双轨制下,农村夫妻生一个男孩子而自愿做绝育手术的,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三年的粮食帮助,也就是说这三年这个家庭可以免费吃粮;六十岁,政府要负责养老!农村夫妻生一个女孩子而自愿做绝育手术的,政府可以给予六年的粮食帮助,政府负责养老。孩子的大学费用政府负担。
城市夫妻生一个男孩子自愿做绝育手术的,夫妻双方可以休产假和哺育假三年,三年有政府财政给他们发工资;生一个女孩子而自愿做绝育手术的,夫妻双方可以休产假和哺育假六年,政府财政给他们发工资。

第三,即使有的夫妻怀了第二胎甚至第三胎,也要尊重他们的生育意愿,对于这类公民,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坚决不能强迫堕胎。强迫堕胎是非常伤天害理的行为,刑法要设立强制堕胎罪,严惩有此类行为的官员和医疗人员等犯罪分子。我在这里要痛斥那些伤天害理的王八蛋,你们会下地狱的。

第四,对未婚怀孕的女性,不歧视,不鼓励,但是要关心,由妇联出来给予关怀和温暖。要尊重未婚怀孕女性的生育意愿,不能强迫其堕胎。她的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给予产假和哺乳假,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向未婚生育第一胎的女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人家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

第五,妇女怀孕,应该向县区一级妇联登记自己的怀孕情况,这样做是希望充分发挥妇联保护妇女的职责。妇联严格掌握本县(区)妇女怀孕的情况,这样可以使得女性的怀孕是透明的怀孕,一旦有狗官要强迫他们去堕胎,可以寻求妇联的帮助,妇联要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机关出来保护怀孕妇女。

继续思考。

中国人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使得中国人都有多生的强烈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放开生育,那极有可能造成新的人口爆炸的局面,就如同李银河说的,我们是希望现有的十四亿人口相对来说舒适地生活着,还是希望十七亿人口更加拥挤地利用着各种社会资源呢?


通过上述鼓励少生的政策,来进一步树立少生优生的思想,逐渐杜绝现在普遍的强制堕胎等侵犯人权的做法!通过这种鼓励政策,还可以逐步缓减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严重态势!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丹东、东港同城化进程,促进丹东、东港两地经济社会相互融合发展,结合当前户籍管理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城区、东港市行政区。

第三条 丹东、东港居民户口迁移实行“居住地落户”的原则,两地居民可以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书、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契约、自管住宅房屋租赁契约或单位公产房居住证明(均不分居住年限)申请户口迁移。

第四条 丹东、东港两地之间居民户口迁移,按照同城内业务办理,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直接迁移落户。

第五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自愿选择落户于丹东、东港,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可挂靠亲友等关系人落户。

第六条 丹东、东港两地派出所或办证大厅均实行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居民迁移户口时,均由迁入地网上调取人口数据,一站式办结,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人口管理软件系统。

第七条 丹东、东港城市居民因房屋动迁、子女就学、赡养老人等原因,在两地范围内可挂靠亲友等关系人落户。

第八条 丹东、东港居民因务工经商等原因暂住两地的,公安机关视为“人户分离人口”登记管理。

第九条 居住在东港农村的丹东市民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在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前提下,可登记落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根据财建〔2005〕168号和黑政发〔200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我市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按核定生产能力内的实际生产情况从成本中足额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1号)要求,全省地方煤矿在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基础上,吨煤一律增提10元安全费用,由市政府集中监管使用,主要用于: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核定生产能力内的实际生产情况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为切实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

第六条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增提安全费用的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要定期公布地方煤矿增提安全费用的提取、上缴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安全费用使用的审批管理。煤矿企业增提安全费用的使用审批。煤矿企业按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编制使用计划提出安全费用使用申请,经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向银行专户出具支付通知书,煤矿凭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支付事宜。要做到使用有计划,立项有审批,竣工有验收。

第八条 安全费用项目的验收管理。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使用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按规定合理使用,定期向市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竣工验收情况,同时,将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有效使用安全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存在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