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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时效问题浅析/莫田华

时间:2024-07-12 13:3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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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形下,极易发生各种抚养费纠纷。在农村社会,夫妻离婚后,子女往往由一方来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随着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以及女方改嫁远方的情形,导致拖欠抚养费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极大的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而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追索抚养费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其中诉讼时效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这些障碍,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对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都极有必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一般规定,即一般的时效都为2年,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而诉讼时效期间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虽然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不是一切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有一些请求权,如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依其性质是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亲关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来决定的。虽然请求给付抚养费会涉及一定的财产性权益,但其主要还是一种身份利益,故一般离婚后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确定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血缘关系而来,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父母离异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消灭,未成年子女就具备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负有抚养义务的被请求人就应该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如果子女已经能独立生活,则应予免除了父母的给付抚养费义务,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应归于消灭。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是子女有需要抚养的情节存在,给付抚养费主要是为了实现子女的正常成长,但子女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了,这不再存在这种需要。子女无权再对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抚养费进行追偿,这也从反面反映出了抚养费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身份性利益,而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益。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人们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能够得到及时的明确,促进社会的快速、有序发展。如果是离异父母为了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故意采取躲避、藏匿、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子女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不能以两年诉讼时效来对子女的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进行抗辩,只要子女尚未成年,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抚养费就应当一并予以给付。这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法院马岭人民法庭)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共青团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团的实际,作出了《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对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进行了部署。各地团组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和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使农村基层团组织在服务党的农村工作大局中,走出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的新路,更好地发挥团组织在推动农村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团中央决定,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简称“服务万村行动”)。

(一)

  “服务万村行动”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把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与服务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服务农村青年致富成才有机结合起来,以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为目标,以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为突破口,立足于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以各种形式联系上万个农村团组织(1995年先期启动1000个示范村),取得经验和成果,辐射和带动全国百万农村团组织,逐步建立农村青年服务体系,全面活跃农村基层团的工作。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服务党在农村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和今后几年,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是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确保到本世纪末生产一万亿斤粮食和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农村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支援农村发展的积极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大力保护和扶持农业,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协调发展,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共青团要充分运用组织网络,依靠各行各业力量,在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贯彻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设青年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具体实践。要把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和巩固、调整、发展农村基层团组织有机结合起来,使基层团组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在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上求突破,在服务青年的过程中吸引和凝聚青年,搞好班子、队伍和制度建设,焕发内在活力。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的要求,促进团的领导机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的实际措施。实践证明,抓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一般号召不行,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联系一定数量的村,在深入基层上做得更好,在服务基层上做得更实。同时,通过抓点示范,总结经验,掌握一批过得硬的典型,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服务万村行动”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团的工作全面活跃。

(二)

  “服务万村行动”是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在农村深化落实的工作载体。要围绕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四项基本目标,落实以下三项任务。

  1.以建设服务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班子为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要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与农村党支部整顿同步,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松散瘫痪的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好。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首位,特别要根据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的要求,选拔优秀青年党团员担任村团支部书记,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要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和团的制度建设,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大量吸收农村先进青年人团,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在实施“服务万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2.以培养适应农村跨世纪发展需要的好队伍为着眼点,努力提高农村青年的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素质。要对广大农村青年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使命感。引导青年学习党的富民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提高觉悟,更新观念,开阔思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要大力开展扫盲工作,在青年中普及文化和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组织青年学习和推广各类实用技术,培养大批青年科学种田能手和发展多种经营的青年致富能人。在此基础上,对具有一定文化素质、技术基础和经营意识的青年,进行较高层次的系统培训,培养一批有技术、懂市场、善经营的青年种粮种棉大户、青年乡镇企业家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带头人,形成一支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青年骨干力量。

  3.以选准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青年致富的好项目为切入点,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要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选准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的服务项目,建立服务组织,兴办服务实体。要立足于促进农业朝着优质、高产、高效的方向发展,推广优良品种,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立足于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积极开展青工技术培训和供应、营销等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广泛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立足于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为青年开发荒山荒地、河湖水面,大力发展种养业和庭院经济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小集镇建设,组织青年闯市场、建市场,为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兴办青年活动阵地及书报刊发行网络,为丰富青年文化生活和移风易俗服务。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按经济规律办事,量力而行,逐步积累,滚动发展,采取团组织独资、合资经营和青年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明确产权关系,实行科学管理。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落实三项工作任务,要使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达到以下八条标准:一是领导班子健全,团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有为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的本领;二是兴办一个以上服务项目或实体,团组织有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收入,并逐年有所递增;三是培训70%以上的青年掌握一到二门实用技术,20%以上的青年成为致富能手或青年星火带头人;四是能够为青年提供致富信息,帮助大多数青年找到致富门路,青年年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五是基本完成青年扫盲任务;六是团员在致富行动中走在前列,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七是每年能够推荐一、二名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八是制度健全有效,组织运转正常。

(三)

  “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基层的有机结合。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集中团内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想方设法,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和农村青年办实事,努力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服务。

  1.科技服务。团中央将确定和建立十个能涵盖农业技术主要门类的全国青年星火培训基地,培训农村青年星火科技骨干,组织部分全国青年星火带头人到各地进行技术示范、指导和培训,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农村,开发科技服务活动。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继续深化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和农村青年实用技术培训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推广农业科技项目。要联合农业科技部门,发动和组织农业科技人员送技下乡,上门服务。特别是团县(市)委,要根据本地农村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发挥乡(镇)团委的积极性,有计划地培训农村青年,建立青年科技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技术服务。各级团委在开展技术培训中,要注意发挥团校的作用,把县(市)、乡(镇)、村团干部作为重要培训对象,使他们掌握帮助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

  2.信息服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面向社会,广泛收集项目、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适用信息,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为农村青年找到致富门路提供信息服务。团中央将建立“服务万村行动”信息中心;区省(区、市)、地(市)委应建立信息库;团县(市)委建立信息服务站,并在乡(镇)、村团干部和青年致富能手、青年星火带头人中发展信息员。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个来源广泛、内容丰富、传递及时、能够自我运转和发展的农村青年致富信息服务系统。

  3.文化服务。团中央将联合国家教委,从1995年起,组织开展大中学生志愿扫盲活动,为广大农村培养扫盲师资,帮助扫除青年文育。要通过深化少先队“手拉手”活动,发动城市和较发达地区的少先队员、辅导员捐赠图书,为10000所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建立书屋。同时,通过发动社会捐赠,为10000所农村学校建立“希望书库”。1995年,要在全国选定30个县(市),投入一定的资金,开展建立青少年书报刊发行网络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扩大规模。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积极配合和落实以上各项工作,同时,根据新形势下农村青年的文化需求,指导和帮助农村基层团组织搞好青年文化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读报、文娱体育等活动,培植健康的乡土文化,为广大农村青年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4.政策服务。团中央已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对55个国家级贫困县的550个村团组织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给予政策扶持,要求有关省(区)、县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资金时,对团组织兴办的项目实行同等优先的原则,省(区)扶贫部门对这些县给予重点支持和资金倾斜。团中央将继续争取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支持,努力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提供政策服务。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主动向党政有关部门介绍“服务万村行动”,赢得政策支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帮助推进“服务万村行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已有的关于加强农村团的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策的作用,为“服务万村行动”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5.资金服务。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采取向政府有关部门要一点,从团办实体抽一点,找社会有关单位筹一点的办法,努力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年技术培训和兴办服务项目、实体,提供资金支持,要特别注重发挥共青团组织网络隆全、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发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村建立结对互助关系,引导社会资源,为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提供资金和物力支持。

(四)

  为保证“服务万村行动”顺利进行,各地团组织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建立工作机构,集中团内力量,打好总体战。为了协调和集中全团各个方面的力量,推动“服务万村行动”,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由书记处成员任组长、副组长,并抽调力量,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万村行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工作。团的县以上领导机关,都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把团的各项需要在农村落实的工作统一到“服务万村行动”中来,使团的各个部门都为农村工作办实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团委建设,配好专职团干部,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在“服务万村行动”中的重要作用。

  2.把“服务万村行动”纳入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部署,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各地在实施这一行动时,既要考虑到本地区实现小康目标的规划,又要紧密结合党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充分依靠党建带团建的优势,使“服务万村行动”在实现党的农村中心任务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3.要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农村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服务万村行动”是农村团的工作的新探索,各级团组织要在实践中提高认识,大胆创新,积累经验。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项活动和工作方法要继续坚持。要鼓励和支持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新的探索、新的创造,及时总结基层的新鲜经验。团中央将建立农村团组织服务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奖励发展基金,奖励在“服务万村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乡(镇)、村团组织。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也要做好“服务万村行动”的表彰、奖励工作。

  4.找准位置,立足于服务开展工作。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是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旨在增强农村基层团组织的服务功能和工作实力,为多数青年提供有效服务,促进农村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各地团组织要把实施“服务万村行动”的立足点放在服务上,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超越自身能力,不切实际地大包大揽。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开展抓点工作,也要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紧紧依靠当地党团组织,密切联系青年群众,调动和发挥基层团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把指导服务变成包办代替。

  5.精心规划,以点带面,抓好落实。“服务万村行动”时间跨度大,内容丰富,任务艰巨。各级团组织要制定总体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要正确把握实施“服务万村行动”中点和面的关系,在为先期启动村的示范村提供实际帮助和具体服务,抓好典型的同时,面向广大农村基层团组织,通过先期启动的示范和辐射,使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基层团组织进入“服务万村行动”的行列,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带动百万农村团支部普遍活跃起来。

附: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布点工作方案

 

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布点工作方案

 

  1995年,“服务万村行动”在全国先期启动1000个示范村,由团的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四级领导机关分级负责,共同给予指导,提供服务。1000个示范村在两类地区布点:一是在全国29个省、区、市相对贫困的县布点450个村。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九省、市,各布点10个村;其余省、区各布点18个村(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不安排布点,由团中央给予专项支持)。二是在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较多的24个省、区的55个国家级贫困县,按照每县平均10个村,共布点550个村。其中,在有30个以上国家级贫困县的省、区,各确定4个县;在有25个至30个国家级贫困县的省、区,各确定2?个县;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没有国家级贫困县,广东、浙江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较少,不安排布点;其余省、区各确定1个县。

  示范村的选点工作由团省、区、市委统筹安排,为使示范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切实起到示范作用,选点时,既要选择在当地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经过指导、帮助能够达到小康的村,也要选择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经过指导、帮助能够实现脱贫的村;既要选择团组织较为健全,团的工作基础较好的村,也要选择团的工作较为薄弱,经过指导、帮助,团组织面貌能够改变的村。为便于开展工作,获得规模效应,在布局上可相对集中,示范村要认真填写“服务万村行动登记表”。各级团委要逐级建立示范村档案。团省、区、市委要于四月底以前将示范村的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为示范村落实“服务万村行动”的三项任务提供实际帮助和具体服务。团中央将发动社会支持、协调社会资源并争取政策扶持;团省、区、市委要统一协调本地区的抓点工作,将社会资源和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并努力提供项目和资金扶持,做好必要的配套工作;团地(市)、县(市)委要具体帮助示范村团组织配好班子,选好项目,搞好培训,并注意抓好乡(镇)团委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在抓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名额分配如下略。


[英]埃利.贝克特 著

王震宇 译

(本文译自《英国国际法年刊》第28卷,1950年号,第420-423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52年版。作者是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和律师。《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英国与美国的实践》一书是陈体强先生的博士论文,乃这一领域的重要文献。由于该书以英文写成,未在国内出版,也无中译本可读,所以至今未见我国国际法学界有对该书的研究成果问世。今适逢先生诞辰90周年,特译此文以志纪念。)



陈体强著:《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英国与美国的实践》,L.C.格林 编,伦敦史蒂文森父子有限公 司,1951年版,共计460页,定价四镑四先令。

陈体强教授曾在布莱利教授指导下在牛津大学进行研究工作,但在这本书的写作工作全部完成以前,陈教授便不得不返回他的祖国,去接任他在北京的大学教职。本书在出版社的后续工作由格林先生负责,他为本书补充了最新的资料(放在方括号里),保证了本书在出版时的时效性。

在书的序言部分,陈教授叙述了劳特派特教授的同一题材著作在其写作工作顺利进行时提前出版的经过。那时的他曾考虑过放弃,不继续完成本书的写作,但最后他还是决心把书写完,由于他以为劳教授的书虽然“予人以启迪且为该领域之基本著作”,不过他在该书结论部分所持论点同劳教授的论点并非完全地一致。余曾在《年刊》的1947年号上评论过劳特派特教授写的那本同名著作,所以如若能将此二书的书评作一比较,那定会十分有趣。虽然从宏观的研究方法以及该书的基调方面看,余以为陈著和劳著的论点之间并不存在如陈教授所说那么大的差别,但是对于陈教授能够坚持完成该书的善举,热爱国际法的莘莘学子一定雀跃于斯。

若干年以前,那些从事国际法律实践工作的人们常常有理由抱怨:国际法的著作往往只反映了著书人的个 人观点——表现在一篇由若干国际法基本规则引申出来并富有逻辑性的论著里面——而没有或者很少利用国际法实践中的情况以及权威人士的意见去支持他们的论点,抑或是根本就顾不上那些与著者意见相左的国际法实践和权威判例。然而,当我们审视一下如今在英国出版的那些国际法著作,就会发现这些作者已经在背离这种做法的道路上走出很远去了。陈教授的著作里面到处都是针对有关国际法实践和权威判例的脚注和援引,几乎每一句话都有脚注,单是书中援引的司法判决的案名就列了整整八页之多。即便要给本书挑毛病,或者此书真的没有什么值得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接受的地方,但由于该书涵盖了有关承认问题的所有实践和权威学说,所以仍然是有其价值的,著者为完成本书所付出的汗水一定令人难以想象。倘若本人要说此书的内容方面做有点过头了,那或许是由于著者在引用某些国际实践和权威判例有时显得缺乏审慎的考虑。如若本书少一些引用,并能更好地保证书中所有的引证都是为着被证明的观点而引用的话,那么读者们一定会感到更加满意。在某些场合——在某些引证的内容恰好是本人所了解的情况——至少可以这样说,被援引的先例如果作它种解释将显得更为合理,并且这些先例实际上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

这里有必要谈谈《国际公法案例报告年度摘要集》一类的著作,凡是对世界各地人们研究的任何的国际法问题都有影响力的司法判决,该书都加以关注,其作用无可替代。在过去,《案例年摘》(出版时间越靠后,包括更多的案情简报)一般采用“一小段、一小段地援引判决书的原文”的引证方法,但这样做有一个缺点,因为要充分了解相关案件的争执点以及法官将要面对的双方理由,就必须把引文放在所引材料的上下文中理解,才能体会出引文的真实含义。倘若采用了这种方法,有时所引用的学说似乎并不是引文的本意。更糟糕的情况是,所引观点往往只是法官在判决书内作出的附带意见,而同该判决的主要理由没有丝毫关系。或许有人还会拿出其他一些理由,比方说国内法庭的法官并非执掌国际法的“理想人选”,再如,在他们面前有关国际法问题的法庭辩论活动——由于种种原因——很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开展。这样一来,面对某个国内法庭法官的判决书中一段针对某一国际法问题作出的论述,其中到底包含有多大参考价值就必定应考虑许多方面的因素,而要想讲清楚这许许多多的因素,仅仅引用几句判决书的文字显然是不够的。并且,面对先例该如何取舍,还应估计到对某一问题做出判决的特定法院的立场。

为了证明上面的观点,这里试举一个不大不小的例子:陈教授的书中援引了英国区法院在“穆雷诉帕克斯”案中所下判决书中的某些文字(该案正文参见本刊1944年号的第219页),但正是这些引文极可能让读者感到不知所措。因为被从判词中摘录下来以后,这些引文对英联邦国家相互间关系的论点显得完全和人们有关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常识相左。然而倘若通读该案全部判词,再结合法院所采的立场,那些引文的作用既非如著者所言那般地惊世骇俗,也非属意义非凡。

布莱利教授在本书序言部分中复述了著者对于有关承认问题的国际法的基本观点。

简言之,陈教授在书中率先提出一个论点,即国际法学者分为两大派别:一为实在法学派,该派论者认为,主权国家乃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根本来源。另一派为自然法学派,此派论者主张,主权国家处于一整套规定其应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法规则支配之下。假设实在法学派论者面对有关国家的承认问题,可能或很自然地会去支持“构成”说,若换作自然法学派论者,他们便会去支持“宣告”说。而如果坚持“构成”说——陈教授认为——那么它在逻辑上便不能解释为何国际法具有义务性的问题。此书开篇部分针对这些理论问题作的探讨真堪称雄辩,有时或可谓精彩。在书中,凡是与著者论点相左的学者均受到著者的批判,并且陈教授颇费心思地证明了,除非这些人接受他在持“构成”说时所必然导致的结论问题上的意见,不然就是逻辑上不通。在这些人里面,劳特派特教授便被指为犯了逻辑错误,理由在于,从所持的学术观点上看,劳教授更像是一个自然法学派论者而非一个实在法学派论者,而且他绝对是国际法的义务属性这一观点的支持者,但是在其关于承认问题的著作中,他却采纳了“构成”说。在此吾等不欲去谈陈教授的批评是否公平,因为愚见以为,整个承认的法律问题正是被“宣告”说和“构成”说这两种学说弄得繁杂不堪,而解决之道唯有摈弃这两种理论。同时,劳教授大作中相关的理论探讨也是最令人感到乏味和缺乏价值的部分;另一个使承认问题变得繁复的地方就是那种把针对一国家、一政府的所作的承认和国家间建立及维持外交关系这两者等同或混淆起来的做法。一国并无义务在作出承认后同受其承认的国家或政府保持外交关系,依现行国际法,此二者间关系应为——国家间相互保持外交关系的事实表明了一国及其政府受另一国之承认的意思。陈教授在书中有时将此二者明确区别,有时却又等而视之。之所以这样或许是由于他对美国的外交实践及司法判决作了详尽的考察,而美国又常常把与一国保持外交关系和对一国或其政府之承认这两件事等同起来的缘故。正因如此,我们发现于美国任教的凯尔森教授正在主张将承认区分成两类,一种叫做政治的承认,另一种叫做法律的承认。

愚以为,第三个使得承认问题复杂化的地方是,人们常常孤立地使用“承认”这个词语,而未说明“承认”的客体是何者。评者在为劳教授的大作所写的评论中曾斗胆提出了这一点,评者此刻仍旧要把这一意见献给陈教授。倘若陈教授在行文时做如下地措辞:“A行为并非代表Y国承认X为Z国的合法的政府,只能看作是Y国承认X为Z国部分领土上事实的政府(或任何他类实体)”——而不是相反——“A行为并非代表Y国对X的承认”,那么该书的许多地方会变得更易于理解。因为通常情况下,大凡一国家针对国际社会中某一其他实体为一交涉行为,那么必定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该国承认该实体为某事物。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并且以一种肯定的方式去做假设(即该实体被承认为K),而非采用否定的方式(如该实体并未被承认为L),那么这一切就不会那么令人困惑;况且从表面上看,国家或政府也不会一边进行对外交涉,一边又去反对那种由于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在逻辑上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出的结论(而采用否定式的假设方法却使得这些国家和政府看起来正在干着自相矛盾的事情)。为此评者意外且幸运地获到了一件可供充实鄙人观点的证据,在丘吉尔先生的多卷本近作《丘吉尔二战回忆录》中论及法国地方政府的场合,作者这样写到:“除非给‘承认’这个话题加上些许个‘限制性的字眼’(如,某实体被承认为何者或未被承认为何者),否则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对他而言将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人们事实上并非总在同一个意思上运用我们的法律语汇,这在承认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承认”这个词语多用于表达“建立外交关系”的意思,所以当一项声称“美国对X国不予承认”的声明会是实际上表达“美国确实承认X国,但并不准备同该国建交”的意思。

陈体强教授的大作涵盖了有关承认问题的全体,该书分为七个部分:国家的承认、政府的承认、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的型式、条件完备的承认、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不承认”主义。每部分由下分若干章节,共计三十二章,囊括有关承认问题各个方面的理论及国际实践,资料丰富且详尽。

本人对陈著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连同其大部分观点均深表赞同,惟独对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的议论不能苟同,因为其中有些论点显得那样地令人费解——它们对那些极为简单并且显而易见的结论似乎毫不考虑。不过即使这样,只有在作者过分地坚持他的那些理论观点时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人们可能更容易形成这样一种观念:任何人如果即将去位于北京的大学任教,那么面对有关政府承认的问题,他或许会采取一种极端的立场或心怀偏见。但陈教授决不是这样:对于承认问题和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作者始终保持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而且,在论及‘不承认主义’问题(如涉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时,作者的立场也是合乎理性或中立的。

在有关承认问题的国际实践上,各国做法不同,任何人都难以协调统一。即便对象是一个国家,其在实际行动上和对外宣传的口径上也的确不能保证天衣无缝。如果实在要在承认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之间找一个平衡点,那么只能说是——正如布莱利教授在其为本书所写的序言里谈到的那样——倾向于支持陈著中所持的基本论点,国际法也只有沿着这个大方向发展才会有现实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正如一些国际法学者所言——他们对此当然有权发言——倘若那些执掌国家大政外交权柄的人们在面对有关承认的问题时多从国际法规范的角度去考虑和决策,且行动方式上较为保持一致,那么一旦遇到尤为棘手的事件,即使不按照国际法的常规去行事,政府也必定不会受到这些学者的苛责。比方目前世界上有过半数国家持“中国国民党政府为中国之事实上的政府”的态度,如果说此态度似乎有违国际法规范和常理,那么我们应当谨记,这类观点或许来源于国际法的另一个缺陷,即《联合国宪章》里并未明文规定“一个被联合国有关机构认定犯有侵略罪行的国家在该组织中的投票资格应当自动地被中止”,而且有关国家对他们所享有的否决权的行使也妨碍了《宪章》的中止条款的实际执行。再比方——以西班牙内战这个历来争论不休的话题为例——表面上各相关国家政府均未按照有关承认问题的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所认可的方式去行动(即承认敌对双方的相互间为交战状态),这些国家之所以采取“不干涉政策”是处于政治原因;同时,即便这项政策最终没有实现原定目标,甚至留下了一大堆法律上的疑问,可是我们仍然应当记住一个事实:如果政府更多地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对待有关承认的问题和采取行动,那么他们就不会过多地听到来自学界的指责声。


(译者系江西大学法律系2007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电子信箱:animalfarmer@sina.com,欢迎批评指正,如果有意转载,务请保留著、译者姓名,以示对他人劳动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