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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4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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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成套设备市场,提高建设项目成套设备供货和服务质量,维护建设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部制定了《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

一、煤炭基本建设、多种经营等建设项目所需主要设备均列入成套采购。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参照《煤炭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煤炭部设备成套部门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成套设备的计划分交、招标订货、设备资金定向使用、合同鉴证、设备监理、催交到货和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行使管理监督职能。
三、由部、省局、矿务局三级成套部门组成的煤炭三级成套网是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采购的主渠道。各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坚持项目成套设备由主渠道采购而不得擅自交由煤炭设备成套网以外的单位供货。工程承包、工程招标单位不得改变设备成套渠道,所需成套设备由建设单位成套部门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可由承包单位按成套办法规定直接向部设备成套部门办理设备成套手续。凡建设项目在部审批初步设计前,均须先与部设备成套部门签订《煤炭建设项目成套设备供应协议》,否则不予审批。
四、要建立健全设备招投标制度。所有招标采购的设备必须经成套渠道择优订货。十三类设备的招标订货由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煤炭成套目录范围内的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其他成套设备由部设备成套部门参照《煤炭工业设备招标实施办法》统一组织,择优分交订货。建设或承包单位不得擅自订货。
严禁在进行成套设备考察、调研过程中,签订与供货有关的实质性合同或协议。
五、要加强设备成套合同管理。要认真执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国家设备成套管理部门规定的合同文本,规范和完善合同条款;煤炭行业通过招标、分交会或其他形式订货所形成的合同,都必须经部设备成套部门审核鉴证。
六、要加强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立项后,煤炭三级成套网要依据批准的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时编制总体分交资料,明确各方责任。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年度设备需用计划,并可在国家正式下达资金计划后进行一次调整。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设备成套部门据此作为年度分交资料,统一组织若干次设备招标和其他形式的择优订货会,落实各项目单位的年度设备需用计划。年度设备需用计划按照煤炭成套设备目录范围和顺序编制,经填报单位的工程、计划、财务和成套部门共同审核后,加盖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公章上报。
七、煤炭三级成套网要按分工合作的原则,密切配合。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为项目提供服务,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解决成套设备供应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对设备的需求。
八、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和设备成套部门做好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按规定为项目单位和成套部门提供项目设计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订货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严格执行选型不选厂的规定,积极为设备招标、择优选购创造条件。
九、要加强质量管理。为保证设备质量并按时交货,部设备成套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试行主要大型设备监理制度,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十、要加强项目审计和执法监督。部有关主管部门将把设备订货情况做为重要内容纳入审计和执法监督的范围。对不认真执行《暂行办法》,擅自乱采购、转包订购成套设备,造成质次价高及影响工期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十一、严禁在设备订货中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凡擅自提高设备价格或采购劣质产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五)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八)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九)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十一)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市场各地情况不同、差异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第17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等26件规章(详见附表1)予以废止,对《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等2件规章(详见附表2)宣布失效。

附表一:废止规章目录 附表二:失效规章目录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1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4 1989.04.08
2 武汉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6 1989.05.18
3 武汉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4 1989.09.05
4 武汉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19 1989.12.29
5 武汉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30 1990.12.25
6 武汉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31 1990.12.26
7 武汉市接受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规定 37 1991.07.06
8 武汉市搬运装卸经营管理办法 41 1991.09.19
9 武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 46 1991.10.29
10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规定 52 1992.06.09
11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3 1992.06.09
12 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54 1992.06.09
13 武汉市营业性舞厅歌厅卡拉厅管理办法 57 1992.07.23
14 武汉市房地产拍卖管理规定 59 1992.08.30
15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63 1992.10.31
16 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70 1993.12.21
17 武汉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 71 1993.12.30
18 武汉市公证办法 74 1994.04.11
19 武汉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81 1995.01.26
20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84 1996.06.11
21 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95 1997.12.03
22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101 1998.11.06
23 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 108 1999.06.23
24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111 1999.08.21
25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112 1999.09.14
26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47 2003.09.20

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1 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4 1989.04.08
2 武汉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6 198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