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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静海县和东丽区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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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静海县和东丽区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静海县和东丽区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村撤销,设立静海县大邱庄镇,原由大邱庄村选出的5名蔡公庄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名额取消。大邱庄镇设立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分配给大邱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7名。调整后静海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12
43名增至1275名。
东丽区万新庄乡撤销,设立东丽区程林街,街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原由万新庄乡选出的62名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名额取消。调整后东丽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493名减至431名。



1993年12月8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审评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审评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解当前计划免疫工作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促进计划免疫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的有关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10月—11月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审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审评是继计划免疫“三个85%”目标审评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审评工作,其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也是对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免疫工作的要求、目标、实施情况的评估。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活动的意义,动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这次审评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审评工作的顺利完成,通过本次审评使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此次审评工作分为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两部分。卫生部负责本次审评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将组织专家组分2期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审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计划免疫审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审评队伍,负责组织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评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届时我部将邀请有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参加审评工作,审评组成员和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认真准备,严格执行审评程序和标准
各地要按照《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审评方案》(见附件),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此次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的县级单位由卫生部随机抽样产生,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在审评活动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审评方案规定的程序,统一方法和标准,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当地计划免疫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情况,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评工作。

附件:全国2004年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方案8-10(xiafa).doc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08/200482481724529.do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将对机动脱粒机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机动脱粒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机动脱粒机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