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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9:0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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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2〕102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2〕10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2]12号)要求,我公司对所属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目前,全市共有加油站303座,其中我公司所属仅有68座,占22%,其余78%的社会加油站中,有不少站点设施比较简易,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防范措施滞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使平顶山市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本着安全经营、统一规范的原则,我公司拟对全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盟连锁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中国石化系统所属加油站之外所有具备经营条件的社会加油站(点)。
  二、加盟连锁方式。
  按规模大小分社会加油站和农村零售网点两种。
  (一)社会加油站。对社会加油站主要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即社会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签订特许加盟连锁协议,悬挂“中国石化集团”品牌,其成品油资源统一由中石化公司按合同提供,在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接受中石化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农村零多点。由于农村零售网点分布零散,设备简陋,安全隐患较多,主要采取联营方式对其加强管理。现在正在经营且符合条件的农村零售网点或今后新增网点应一律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由中石化公司注入资金按加油站建设规范进行整治、改造、建设,统一纳入中石化集团公司管理。各种证照统一由中石化公司办理,悬挂“中国石化集团”标志,经营中石化公司油品,统一纳税。各农村站(点以其现有土地、房屋、设备,估价作为联营本金,中石化公司以更新设备、形象标识及隐患改造投资作为联营本金,联营分成方式由双方视不同情况具体商定,但必须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证照办理、统一油品配置、统一安全管理、统一照章纳税,防止劣质油品在市场流通和国家税收流失。
  三、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及安全设施的社会加油站应坚决关闭取缔,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制度。
  四、今后平顶山辖区内经批准新增加油站(点)原则上由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投资兴建,其它社会新建加油站(点)纳入连锁经营体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防止因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而传入我国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85)卫药字第4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Ⅷ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的海运、航空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个
人通过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血液制品带入国内。为了加强管理杜绝AIDS病的传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从即日起,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物品种(见附件),并将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血清白蛋白的进口规定如下:各医疗单位如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白蛋白制品,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又称爱滋病,是近年来国外发现的新的传染病。该病潜伏时间长,病死率高,给人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现已证实,Ⅷ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存在着传播AIDS病的危险,如继续盲目进口国外血液制品,势必将AIDS病传入我国。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Human Serum Albumin)以外,其他所有品种均系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药物,为此:
1.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
2.禁止进入国境的旅客和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入境;
3.禁止邮寄进口。
二、如违反本通告非法进口上述禁运的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9日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1999年2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测定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工业品。
第三条 当企业以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工业品,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据本办法组织进行该工业品成本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成本是指企业生产、销售该工业品发生的相关单位成本费用。生产企业的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该产品而发生的销售税金和附加。经销企业的成本包括该工业品单位进价和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以及应纳价内税。
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机构。
第六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成本认定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认定。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时,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或一定的比例分摊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企业成本计算及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三、成本认定时,一般承认在国家规定的折旧提取范围内产生的折旧成本差异。但以下情况造成的成本差异不予承认,应在成本认定时追加:
(一)企业折旧率低于国家规定的低限折旧率造成的成本差异;
(二)企业因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造成的成本差异;
(三)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期间费用应提未提、应摊未摊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成本认定时,生产企业按上月成本为确认依据,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考核企业以前的成本;经销企业按当批商品的实际发生成本为确认依据。
第七条 生产企业单位完全成本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制造成本以企业成本报表中对应品种、规格的准确、真实、可靠的数据为依据。
二、期间费用分配。首先计算出当期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品销售费用)与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本(或总制造工时)的比率,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分别乘对应品种、规格的单位制造成本(或单位制造工时),确定该产品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单位期间费用=该产品单位
制造成本(单位制造工时)×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
品销售费用)÷当期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
本(总制造工时)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分配。首先根据损益表中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销售收入,计算出销售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乘以对应品种、规格的销售价格,作为应分摊的单位销售税金及附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该
产品单位售价×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当期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之和
第八条 经销企业成本按进货价格与相应发生的运杂费及应纳价内税之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某商品单位成本=该商品单位进价+该商
品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该商品应纳价内税
二、该商品应分摊的运杂费=该商品单位进价
×分摊系数
三、分摊系数=本次采购发生的全部运杂费÷
本次采购全部商品进价之和
第九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低于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涉嫌低价倾销行为要及时立案。
二、涉嫌低价倾销案件立案后,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成本调查,也可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真实、可靠数据,认定企业成本。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出具成本认定报告。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成本认定报告基础上,做出被调查企业是否低价倾销的判定,确属低价倾销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如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不全,使成本认定难以进行,或短期内难以核定其成本,但企业的降价行为已明显对市场秩序和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必须及时制止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临时采取直接依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合理下浮幅度的办法认定其是否为低价倾销行为。行业平均成本下浮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先进生产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