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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8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08:3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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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8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8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9月10日将迎来我国第24个教师节。做好庆祝2008年教师节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今年教师节的有关活动安排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教师节主题

  2008年教师节的主题是“学习英模教师,弘扬伟大师魂”。今年教师节将大力表彰和宣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先进事迹,深入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教育系统涌现出来的优秀教师。通过教师节活动,激励全国广大教师向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和全国教育战线优秀教师学习,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进一步增强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教师节主要活动安排

  教师节期间,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召开“全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先进典型表彰大会”,表彰全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组织各地开展慰问四川、甘肃和陕西灾区教师的活动;组织实施“教育部支援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计划”。

  2.召开“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颁奖大会”。

  3. 联合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并举办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座谈会。

  4.请新闻媒体深入开展改革开放30年全国教育系统模范教师和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先进事迹宣传活动,讴歌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各有关方面要围绕今年教师节主题,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教师节庆祝活动的各项工作。

  三、教师节有关工作要求

  1.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深入学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学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英勇献身、顽强拼搏和自强不息的精神。要把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生动教材,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立足岗位,奋发进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要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方式,大力表彰和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通过大张旗鼓的表彰和宣传工作,大力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充分展现人民教师的精神风貌,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3.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各项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举措和要求;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规范》,帮助广大教师全面了解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素养;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4.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把教师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教师,依法保障教师待遇,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工作和学习培训中的实际困难;要为教师终身学习、长远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使教师安心从教,乐于长期从教;要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给予更多支持,把尊师重教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对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988年1月5日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保证药具质量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避孕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试剂和避孕节育工具等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固定场所

  (二)有销售专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户应当持《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市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药具名录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应当销售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

  第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

  第九条 包装上已标明非卖品字样计划生育药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得销售宫内节育器(IUD)和终止妊娠药品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专柜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张贴和备有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方法宣传材料并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药具销售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出售计划生育药具价格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并有符合要求价目表实行价格标签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单独立帐单独核算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已标明非卖品字样或者未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按照单品种每一品牌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宫内节育器和终止妊娠药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违反价格规定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问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票据和罚款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