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有效地管护森林资源,努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本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生态保护区(即禁伐区)和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森林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进行管护,以及对其林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具体主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村民组织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确保森林资源管护最佳效果的前提下,要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连片、有效管护的政策。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大力倡导社会各界投入森林资源管护活动。积极推行个体承包、合伙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责任制。林地承包者优先拥有管护承包权。
鼓励社会各界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之间、乡镇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应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制,并要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或合同),严格兑现补助和奖惩政策。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员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护要做到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承包人员、管护措施、奖惩制度的落实。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管护区域,做到森林资源管护地块四至界限清楚、明晰,并与有关图件、文字表述和统计表格保持一致。要在工程实施区的显著位置建立“国家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碑;在森林资源分布集中的区域设立森林资源管护碑,并告示“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效果、责任单位、承包人员、奖惩措施”等内容。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也要将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相应地落实到每一块需要管护的林地及其责任单位(即村民组织或国有工区)和承包人员。
责任单位及承包人员要采取积极的管护手段(如村规民约、安民告示、设置封山标志、书写护林标语、不间断巡护、严禁烟火等),将管护措施宣传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管护区域每个角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制定森林资源管护奖惩制度。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单位和承包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积极配合或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管护措施;
(二)积极配合或主动做好森林“三防”工作(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
(三)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防止毁林开垦或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发生,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
(五)促进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组织,要按合同对森林资源管护业绩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分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度检查和合同期满检查五类。
月度检查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报告管护情况;
季度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进行,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管护情况;
半年检查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报告管护及其检查情况;
年度检查和合同期满检查两类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报告管护及其检查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管护情况,组织抽查,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凡是完成当年森林资源管护任务的,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额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对管护业绩显著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区县(自治县、市)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当年森林资源管护业绩较差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区县(自治县、市)视其情况扣减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承包人员因管护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全额扣减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立即中止其管护合同,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生森林火警或森林火灾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二)发生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三)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四)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五)发生森林病虫灾害不及时防治和报告的(非承包人员责任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管护业绩特别差,或者屡次发生除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且影响较坏的承包人员,应依法中止其管护合同,并相应给予从重处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确保森林资源良性发展及其所有权、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是当年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属实的承包人,都要全额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国有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按每亩每年补助2元计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按每亩每年补助1元计拨。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在上半年检查合格时预付总额的30%、年底检查合格时补拨余下的70%。
(二)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的林下资源,如采摘种子、山果、药材、菇类等。
(三)在所管护的一般生态保护区内有人工林合法采伐任务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优先安排承包人实施作业,并获得劳务收入。
(四)对所在村组或所在单位有国家安排公益林建设任务的,优先安排承包人承担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承担建设补助费。
(五)在管护区内安排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森林病虫害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志等)时,优先安排承包人承担实施,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凡是缺乏管护能力的人员,不得承包森林资源管护任务。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书(样式)
主题词:林业 资源 保护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23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及政策规定,经甲方 区县(自治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或 国有林场<所>)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共同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商定内容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护对象
乙方负责位于 乡镇(或国有林场<所>) 村(或国有工区) (地名)共计 个小班 亩的森林资源管护,即:
小班号 小地名 林地 地类 分区 类型 优势 树种 面积 四至界限 备注
东 南 西 北
二、森林资源管护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共计 年。
三、乙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积极配合或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管护措施;
(二)积极配合或主动做好森林“三防”工作(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
(三)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要防止毁林开垦或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的发生,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
(五)促进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
四、乙方应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凡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属实的,甲方按规定及时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 元,即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在半年检查合格时预付总额的30%(计 元)、年底检查合格时补拨余下的70%(即 元)。
(二)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的林下资源,如采摘种子、山果、药材、菇类等。
(三)在所管护的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有人工林合法采伐任务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优先安排乙方实施作业,并获得劳务收入。
(四)对所在村组或所在单位安排有国家公益林建设任务的,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建设补助费。
(五)在管护区内安排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森林病虫害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志等)时,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实施,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因管护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要全额扣减其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中止管护合同,直至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1.发生森林火警及其以上程度火情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2.发生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或者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3.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4.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5.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非承包人员责任的除外)。
(二)若乙方屡次发生除五条(一)款以外其他问题的,甲方也应中止管护合同,并相应给予乙方从重处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有关管护中其他未尽事宜按规定另行商定。
(二)本管护合同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分别存于甲方、乙方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1992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完善和加强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的管理,现比照铁建〔1991〕36号《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按本办法编制的总概算,其费用组成、编制深度、章节划分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均比照部颁《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执行。
第3条 工程局承担的更新改造工程,其施工管理费率,按本办法规定的铁路局工程处的标准执行。
第4条 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对技术简单、投资少的项目可做一阶段设计。部管项目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限上项目报部审查,限下项目除指定报部审查外,均由铁路局组织审批,报部核备。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限额的,需重新报部审批。局管项目以分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由铁路局组织审查。
第5条 以客货运服务基金、客货运保价收入、装卸管理费、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复置金等其它资金进行改、扩建工程的概算,应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6条 属铁建〔1991〕36号《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的地区统一定额的项目,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用同一定额和费率编列。
第7条 铁计〔1990〕177号《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单项工程概预算比照铁计〔1989〕186号文办理的规定,亦相应改为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8条 各项费用的计算
(一)直接费
1、再用轨料费:凡用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除正线外全部采用再用轨。旧钢轨一律无偿调拨,只计取旧钢轨整修管理费和运杂费,各局所需的再用轨,由部每年下达计划。
2、旧料利用:修建工程折除的旧料,本工程能利用的,均扣除利用材料的料费;有利用价值但本工程不能利用的旧料,视具体情况扣回返还料价值或就地点交原产权单位。具体办法各局可自行规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凡运营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其使用的机械设备不再计取大修及基本折旧费。具体扣减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二)间接费:
1、施工管理费:按不同的施工单位,照附表计列。
2、其它间接费:
(1)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按二至九章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及下表所列费率编列。
临时房屋及小临设施费率表
----------------------------------------------
|\ 费\ 地 | 独立专业施 | |
| \ \ | 工队伍在 |运营单|
|项 \ 率\ |--------------|位施工|
| \ \ 区|路局、|其它地|队伍在|
| \ %\ |分局施|区或站|管辖范|
| 目 \ \|工段队| 线 |围内 |
| \ |所在地| | |
|------------------|------|------|------|
|改建既有线、增建第|3.2|3.4|1.2|
|二线、独立枢纽 | | | |
|------------------|------|------|------|
|独立大桥、独立隧 | | | |
|道、独立工业及民用|1.8|2.0|0.8|
|建设 | | | |
|------------------|------|------|------|
|独立电气化 | 1 |1.2|0.4|
|------------------|------|------|------|
|独立通信、独立信号|0.7| 1 |0.2|
----------------------------------------------
(2)施工队伍转移费不计列。
(3)劳动保险金运营单位施工不编列。
3、计划利润按一至十章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及十一章材料差价按下表所列费率编列。
计划利润费率表
----------------------------------------------------------------
|\ 标 \施 | 路 | | | |
| \ \工 | 局 |分施 |运施| |
|项 \ 准 \部 | 工 |局工 |营工| |
| \ \门| 程 |专队 |单队| 说 明 |
| \ % \| 处 |业伍 |位伍| |
| 目 \ | | | | |
|------------------|------|------|----|------------------|
| | | | |其中57.1%为 |
| 计划利润 |4.5|2.5|/ |利润,42.9%为|
| | | | |技术装备购置 |
----------------------------------------------------------------
(三)其他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一部分:按二至十章费用的总额及下表规定费率,采用累进法计算。
第二部分: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手续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0.4%计列。
以上两项费用之和,即为建设单位管理费,两者各自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2、勘察设计费:由部、局设计院(所)及其它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其勘察设计费综合按审定后概算一至十章费用总额的1~2%编列。各局计划部门可根据设计单位的等级和设计阶段及项目的繁简程度严格掌握。
3、施工机构调遣费按二至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1.0%计列。
4、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等不计列。
(四)预备费
各阶段设计的总概算及修正总概算均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2%编列。本项费用由各局计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统筹掌握使用。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本项费用应根据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其分年度的投资额及不同年限,按工程造价年增涨率3%进行编列,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预留款源。部管项目由铁道部统筹掌握,局管项目由各局计划部门统筹掌握。
第9条 各铁路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