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1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更好的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搞好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联合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为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 联合审批工作坚持牵头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办公,并联审批,限时办理,全程督办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联合审批主要采取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
第六条 联合审批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相对人直接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如果向市政务中心入驻单位窗口提出申请的,单位窗口要立即告知相对人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
(二)项目受理
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在收到相对人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于之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组织联合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由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现场踏勘,相关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作出踏勘结论。市政务中心在踏勘结论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四)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联合审批会议由市政务中心负责人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相对人参加。
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如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会则视作同意会议精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政务中心对联合审批会议中议定的事项形成《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在落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中心通报,由市政务中心进行协调。
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确保尽快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七)跟踪督办
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对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的,由市政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在联合审批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进行调查,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参加联合审批会议,不提出审查意见的;
(二)不执行《联合审批会议纪要》,未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联合审批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市政务中心将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审批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联合审批中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坚持自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非国家投资类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确定,一律由业主自行选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更好的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搞好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全程代理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责任单位,负责全程代理的具体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全程代理工作。
第四条 全程代理实行“三特别”原则。特别通道——由市政务中心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联合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由市政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全程代理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相对人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属于全程代理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应即时填写《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通知单》。
(二)项目受理
市政务中心在收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凡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于之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人代办
从项目正式受理开始,市政务中心业务科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手续。
相对人只需按市政务中心的告知领取相关审批手续。
(四)联合审批
市政务中心按照《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踏勘,实施联合审批。各相关单位按《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保证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五)跟踪督办
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政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 全程代理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全程代理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务中心不予受理的;
(二)有关人员借代理或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的;
(三)全程代理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全程代理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市政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用户安全、方便使用邮政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二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在其办公楼地面层设邮件收发室,配备专(兼)职收发人员。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或一个院内的,应协商设立统一的邮件接收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部门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规定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条 新建的企、事业单位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单位更名、迁址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改寄新地址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居民住宅楼的每一单元地面层,应安装有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有信报箱间(群)。
第五条 居住平房的居民,经有关部门正式命名且编制有门牌号码,并在固定位置设信报箱。
第六条 农村邮件由当地邮政企业或分支机构同村民委员会以协议形式约定邮件投交的固定地点。
第七条 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组织设置收发室,确定收发人员。
第三章 妥投方式
第八条 设有收发室的单位,邮政部门一律将邮件、报刊投到收发室,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统一签收后分发到用户。
第九条 高层楼房、住宅小区已在地面层安装信报箱的(一户一箱),邮政部门按箱投递到户。
第十条 编制有正式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平房用户,邮政部门按址按箱分别投递用户。
第十一条 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到就近的邮政局(所)办理信箱租用,自取邮件、报刊。
第十二条 农村邮件按村民委员会约定的固定接收地点,按邮路班期投交,收发人员对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
第四章 办理通邮程序
第十三条 凡是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向邮政局提出实行按址妥投邮件、报刊申请。
第十四条 邮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地勘察,符合通邮条件的,同用户签订妥投协议,一周内负责按址投递邮件、报刊。
第五章 收发室和信报箱的建设
第十五条 收发室须设在地面层,便于邮运车辆通行和邮件投递。
收发室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为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报箱。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收发室、职工住宅楼房的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建设;商品房住宅区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设计、建设信报箱。
第十七条 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亦可委托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六章 收发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发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和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收发人员进行邮政法律常识和邮政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收发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邮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