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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1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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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先后发布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工作,现对申报资料项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中“产品名称命名依据”或“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部分增加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二、申报资料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部分明确或增加以下项目内容:
  (一)感官指标。应包括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颜色应描述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黄色等;性状应描述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应描述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二)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指标是指检验项目及对该项目的限制要求,如:汞及其限量值、石棉不得检出。设定指标后应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检验方法的,应列出相应检验方法的具体名称,否则应提供完整的检验方法。
  基于产品安全性考虑,申请人可增加企业内部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等内容,并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三)贮存条件。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进行描述,如温度、避光保存等。该项内容应与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中标注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保质期。应根据产品包装、产品自身稳定性和相关实验结果,同时考虑产品销售区域特定气候的影响,设定产品保质期要求。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或×年)。保质期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申报资料中“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部分增加使用方法项目内容,明确阐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并应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注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关于印发“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交通部水运司


交通部文件

水运技术函字[2002] 71号



关于印发“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02年8月15~16日,我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

  附件二:“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8月15~16日,交通部水运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大学,河海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长沙交通学院,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和交通部三峡办等单位的专家及代表共27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见附件一)。会议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编写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标准采用可靠度设计理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讨;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存在的主要问题、需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以及修订工作的进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并提出了今后我国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发展方向。会议内容丰富,讨论热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整体技术水平,促进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会议一致认为,“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实现了向可靠度方向的转轨,但还存在统计资料不够充分、“统一标准”与相应的结构可靠度规范不完全对应、部分标准和规范表述形式不够简便和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根据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要求,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及时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三、会议一致认为,本次修订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成熟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对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巩固、充实、完善和提高,并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四、会议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的内容进行了研讨,提出2010年前应主要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98)、《港口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98)、《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98)、《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98)、《海港水文规范》(JTJ213-98)、《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98)和《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2-98)进行修订的实施意见。

  五、会议一致认为,为进一步作好“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成立专家组,对于与可靠度有关的标准修订工作进行理论指导、技术把关和工作协调是必要的。“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六、会议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存在的主要问题、需修改和补充完善的主要内容、测试和统计分析的内容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提出了编写组的初步人选,明确《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的修订工作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初审工作。

  七、会议对参与“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制定工作的老一辈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了充分肯定,并希望老一辈工程技术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积极指导、支持和参加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修订工作,并做好对年轻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同时,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对修订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附件一: 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徐 光 交通部水运司 副司长
2 杨利华 交通部水运司 处长
3 李永恒 交通部水运司 副处长
4 黄海龙 交通部水运司 工程师
5 仉伯强 交通部三峡办 副主任
6 刘济舟 交通部 技术顾问、工程院士
7 谢世楞 交通部 技术顾问、工程院士
8 张余庆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总工程师
9 杜廷瑞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0 杨松泉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1 孙毓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2 麦远俭 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 教授级高工
13 郭怀志 天津大学 教授
14 席与耀 河海大学 教授
15 贡金鑫 大连理工大学 教授
16 韩理安 长沙交通学院 教授
17 郭大慧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总经理
18 方爱东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副总工
19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0 杨丽民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1 刘进生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副处长
22 王 晋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23 曹称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4 冯海波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5 孙万禾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 高级工程师
26 钱 丽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高级工程师
27 滕爱国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工程师

附件二: “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 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职务 姓名 工 作 单 位
组 长 杜廷瑞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副组长 杨松泉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郭大慧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方爱东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成 员 孙毓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夏琪利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郭怀志 天津大学
席与耀 河海大学
贡金鑫 大连理工大学
韩理安 长沙交通学院
林 风 上海航道局
仉伯强 交通部三峡办
麦远俭 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杨丽民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刘进生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王 晋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曹称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冯海波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孙万禾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