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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06-26 15:4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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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留宿场所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包括:

  (一)宾馆、旅馆、招待所、公寓式酒店、世博签约公寓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浴场等经营性住宿场所(以下统称旅馆住宿服务场所);

  (二)“世博人家”等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住宿服务的家庭住宿场所(以下统称家庭住宿服务场所)。

  二、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实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家庭住宿服务场所在公安机关进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时,应当予以配合。

  留宿场所应当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对需要进入客房的访客,应当登记访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征得旅客的同意。

  三、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及时将从业人员以及旅客、访客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已安装宽带网络的,应当在接待旅客、访客后2小时内,将旅客、访客登记信息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六、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对需要寄存物品的,可以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开包(箱)检查的,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阻止其进入或者寄存物品。

  七、留宿场所的工作人员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从业人员、旅客、访客信息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从业人员、旅客、访客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又屡次发生上述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或者报告可疑的人员、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28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机关须先向市委书面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调研,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市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属于政府行政职权范围的,通告市人民政府,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程序提请。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不少于30日提出。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包括提出理由、主要依据、情况说明,并附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属于中发[2008]4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重大事项,需附市委常委会议纪要。

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交付。

第九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提请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提请报告,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跟踪检查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将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市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在再投资后未满五年内转让其部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应如何处理其获得的再投资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121号)收悉。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德意志GKN
汽车公司(简称GKN公司)和德意志投资开发公司(简称DEG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GKN公司和DEG公司为外国投资者,分别占有合资企业25%的股份。1992年至1995年间,GKN公司和DEG公司连续三次将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
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并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再投资退税额。1996年11月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DEG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的15%的股份转让给GKN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后如何处理DEG
公司和GKN公司的再投资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DEG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在1992年至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由DEG公司缴回就该部
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二、对于GKN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GKN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19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