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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01:4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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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令
(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1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2
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3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4
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
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6
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7
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8
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9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3
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4
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
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16
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7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18
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9
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1
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4
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5
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6
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7
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8
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9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

3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
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31
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32
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

33
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
 
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4
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
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5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6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
闲置土地处置
《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8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9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41
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采砂审批及收费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4
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8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9
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50
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5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3
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54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55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5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8
燃气经营许可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5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60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61
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2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6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4
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5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
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6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
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8
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9
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0
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1
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护士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
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6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9
名片印刷企业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0
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83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8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5
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6
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7
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8
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9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0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2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
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94
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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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
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渡口守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流、水库等通航水域内的常年性和季节性渡口。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筒称港监部门)对
辖区内渡口实施统一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渡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设置渡口,市区应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郊区、县应先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安、工商及河道等主管部门对渡口
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建渡口应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再办理有关手续,经河道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合格的方可启用。严禁私设渡口摆渡载客。


第五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须建立简易码头、阶梯,并备有上下乘客
的跳板。跳板要牢固,雨天、霜冻季节要有防滑设施。
渡口两岸要设立《渡口守则》牌。


第六条 市区内设置的渡口(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用渡口)由设置渡口的单位
或部门管理。
郊区、县境内河道、水库的渡口和民间渡口,由渡口所在乡、镇、村分级管理。
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指派专人主管渡口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渡口的渡运,
检查、维护渡口安全和秩序,安排渡船维修,落实渡工的承包合同及报酬。


第七条 各区、县港监部门在现有编制内必须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干部,
负责所辖渡口的安全监督工作。区、县港监部门在行政上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
导,业务上受市港监部门指导。
各区、县港监部门所需经费,从当地交通管理费收入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市交通局制定渡口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准后,由市港监部
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 渡船管理
第九条 新造(购)渡船的,市区须报经市港监部门批准;郊区、县须报经当地
港监部门批准。


第十条 船舶参加渡运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办理营运手续,领取《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向船
舶检验机关申请检验、丈量、核定乘客定额及航行范围;船名及乘客定额,应在船舶
明显处标示。
渡船改建后,需变更乘客定额或渡运点的,必须重新检验、丈量、核定。


第十一条 渡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保持合格的技术状态,并按规定配备航行工属
具、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


第十二条 各郊区、县应对老旧、失修的船舶分期、分批予以更新,凡未经修复
、检验合格的船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郊区、县及乡、镇政府每年应拨付一定数额的经费和材料,用于渡船的维修、更
新及安全设备的添置;村有的渡船,也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
区、县政府制定。


第四章 渡工管理
第十三条 渡工应由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并有一定驾船技术和经验的人担任
。机动渡船的驾驶员,轮机员,必须经港监部门按船员考试的有关规定考试发证,非
机动渡船的渡工经考评发证,方准参加渡运工作;集体、个体渡船的渡工还须持公安
部门颁发的《船民证》,并依照《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治
安管理。


第十四条 渡工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遵守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船舶抗风等级标准;
对乘客抢渡、拥挤或强渡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不得开航;在遇洪水、大风、浓雾或有
其他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二)宣传乘船安全常识,维护渡口运输秩序;不得酒后驾船或将渡船交给无证
人员驾驶。
(三)对渡船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发现漏损要随时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无事故及对渡口、渡船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渡
工,区、县及乡、镇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渡运安全
第十六条 渡船载客要严格执行乘客定额,不得超载;乘客过渡时,严禁抢渡和
强行过渡,要服从渡工指挥。


第十七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上船,需要渡运危险品
的,应按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牲畜过渡时,应专次渡运,不得与乘客混
载。


第十八条 在节日、集会、集市及大型文体活动等渡口运输繁忙时,应增加渡船
或渡运次数,并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治安护卫人员维持渡口运输现场的安全工
作。


第十九条 严禁在渡口码头区两侧五十米内及航道中游泳和停靠渔船。


第二十条 严禁在渡口岸边及坡下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污物品,保持渡口环
境整洁。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渡运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港监、公安部门,并在区,县和
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抢救、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港监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吊扣有关
证书、十至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违反《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港监部门对辖区内渡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罚款,全部上交同级
财政部门;执罚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缴销和
结算、对帐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 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6日前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年报 同 上 次年3月10日前
工矿商贸C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工矿商贸C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中行业)
工矿商贸C3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工矿商贸C4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工矿商贸C5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工矿商贸C6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行业D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铁路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年报 民航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行业D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农机监理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6-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渔业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7-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1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年报 建设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8-2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3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4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年报 质监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单位名称 单位控股类型 所属行业 煤矿填写
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3集体绝对控股4集体相对控股5私人绝对控股6私人相对控股7港澳台绝对控股8港澳台相对控股9外商绝对控股10外商相对控股□□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D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 行业分类代码按国标GB/T4754-2002填写□□□□ 地点 统计类别 煤矿类型
单位地址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 (区、市、旗) 1地面2采煤面3掘进头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它□ 1煤炭生产2基本建设□ 1国有重点2国有地方3乡镇煤矿 □
单位法人代码 □□□□□□□□—□
持有证件
邮政编码 □□□□□□ 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炭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5矿长资格证6矿长安全资格证 □□□□□□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单位规模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管理分类 事故类型 致害原因
从业人员数 1大型2中型3小型□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5触电 6淹溺7灼烫 8火灾9高处坠落 10坍塌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 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 1石油 2 冶金 3有色4建材 5地质 6 机械7医药 8 纺织 9烟草10电力 11 贸易 12 建筑13水利14 邮政 15 电信16林业17 军工 18旅游19化工 20 石化□□ 1顶板2瓦斯3机电4运输5放炮6水害7火灾8其它□□ 1冒顶 2片帮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磨擦(瓦斯) 8撞击(瓦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 15触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21老空水22地面水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 27 窒息□□
主管部门

人员伤亡总数(人)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轻伤

危险种类: □
1危险化学品
2烟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行为 单位合法性 事故概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工具 12其它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境 26动物27其它 □□ 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质 5电气设备 6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面) 9矿石 10粘土、砂、石 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力 13化学品 14机械 15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企业车辆 23船舶 □□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1合法2非法□□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文化程度 职业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死亡日期(年 月 日) 损失工作日(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煤矿按煤矿工种填报)。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损失工作日:按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表 号:综合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一、工矿商贸1.煤矿2.金属与非金属矿3.建筑施工4.危险化学品5.烟花爆竹6.工商贸其他二、火 灾三、道路交通四、水上交通五、铁路运输六、民航飞行七、农业机械八、渔业船舶九、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综合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起数(起) 死亡(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万人)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死亡率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甲 1 2 3 4 5 6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说明:本表中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包括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每年报送一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表 号:工矿商贸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私人绝对控股私人相对控股港澳台绝对控股港澳台相对控股外商绝对控股外商相对控股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表 号:工矿商贸C 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 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表 号:工矿商贸C 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 电淹 溺灼 烫火 灾高处坠落坍 塌冒顶片帮透 水放 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表 号:工矿商贸C 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技术和设计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表 号:工矿商贸C 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百万吨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总 计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表 号:工矿商贸C 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5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十万人口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其中:3-9人较大事故 其中:10-29人重大事故 其中: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其中:10-49人较大事故 其中:50-99重大事故 其中:10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1000-5000万元较大事故 其中:5000万元-1亿元重大事故 其中: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2-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万车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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