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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时间:2024-07-09 03:4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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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
  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外,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苏政发〔2000〕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核定南京禄口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1名,在南京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3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局:
各地民政部门领导的假肢工厂,是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服务的。几十年来,假肢工厂为残废人员制造、安装假肢和辅助器械,使大量残废人员恢复了生产和生活能力,对支援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假肢工厂的性质一直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经济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劳动生产率不高,职工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对假肢事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与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要求很不适当。为了更好地发挥假肢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服务,加强和改进假肢工厂的经济管理工作,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尽快改变生产技术落后状态,在一九七九年全国假肢工作会议讨论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假肢工厂的具体情况,拟订了《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现在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

附: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
一、经济管理原则
假肢工厂是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事业性质的工厂。其主要任务是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生产、安装、修理假肢和辅助器械,并直接销售假肢产品。假肢产品,要根据病残情况,因人而异地设计,并对病人进行训练,以便掌握使用,达到代偿或矫治残缺病人丧失的部分功能的作用。假肢工厂附设的医院,直接对残废人员进行手术矫治。因此,假肢工厂兼备工业生产、商业销售、安装修理和医疗服务等多种职能。根据假肢工厂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国家对假肢工厂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法。
二、经济管理工作的任务 假肢工厂的经济管理工作要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为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残缺病人服务,生产更多更好的假肢产品及辅助器械,生产能力有余时,也可以生产其它产品。为实现四化做出更大贡献。
假肢工厂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工厂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效使用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财产,促进生产发展;坚持勤俭办厂的方针,实行民主理财;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降低成本。
三、财务计划管理
假肢工厂要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工作。财务计划包括: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拨款计划,专用基金计划等。财务计划应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厂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各项潜力,认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使职工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和超额完成。
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改动。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编报程序报批。年度终了时,认真编制财务决算上报,并将计划执行结果向群众公布。
四、固定资产管理
假肢工厂对固定资产要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制度,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使用时间,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对固定资产要建立帐卡,定期核对,保证帐物相符。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对因责任事故而损毁、丢失的,应严肃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帐务处理、报废、调出和长期外借等,都要报经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
五、流动资金管理
假肢工厂的流动资金,从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拨给。主管的民政部门要每年核定一次,不足时予以增拨,多余的要收回。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严禁挪作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开支。
必须加强结算纪律。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偿还。职工不得借用公款,因公预借款项,要严格审批手续,限期结算,不得拖欠挪用。
要切实加强材料、物资管理,建立和健全采购、验收、领发、保管、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储备、消耗有定额,进货有验收,领用有手续,保管有责任。要定期清查盘点,积极处理不合理的库存物资,严格防止盲目采购和积压。假肢工厂要经常检查分析流动资金的运用及周转情况,总结经验,采取措施,挖掘潜力,节约使用资金,以促进生产发展。
六、专用拨款管理
国家要求假肢工厂进行专项任务时 ,应拨给专款,专款必须专用,加强管理, 厉行节约,不准挪用。
(一)国家对农民困难户自费制配普及型假肢,实行减费政策,( 按其不同的困难情况,区别对待)。假肢工厂要积极下乡装配,服务上门,方便残缺病人。 由于减费和下乡装配假肢的差旅费、工时损失费等而发生亏损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门拨给专款弥补。假肢工厂要事先将亏损编入财务计划,报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各省、市、自治区应先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开展。
(二)民政部门或其它部门分配给假肢工厂的科研和新产品试制任务,应由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拨给科研费和新产品试制费。
(三)其它专用拨款。
七、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是在工厂内部形成专项用途的资金。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提取,贯彻“先提后用,计划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包括:
(一)企业基金。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对假肢工厂要下达产量(包括装配)、质量、利润和合同执行情况四项指标,假肢工厂必须认真执行,努力实现。全面完成四项指标的,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下同)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指标,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指标,可以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二五提取;没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不得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还可以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百分之十。利润增长额是当年上交利润( 扣除多交数)比上年应交利润的增长数额。
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以及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开支(用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方面, 最多不得超过当年提取数的百分之二十)。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开支。 凡有条件的假肢工厂也可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但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具体留成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
(二)基本折旧基金。基本折旧率,应根据使用年限,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下达,假肢工厂不得自行变更。假肢工厂的固定资产原值,一般都在一百万元以下,原则上全部留归工厂使用,专款专用。民政主管部门是否集中一些,由各地自定。
基本折旧基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试制新产品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开支。
(三)大修理基金。大修理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全部使用年限和需要确定。具体折旧率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假肢工厂不得自行变更。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得挪用。
(四)职工福利基金。假肢工厂职工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其它各项福利待遇,比照当地类似的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补贴和设施等。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八、职工奖励
在完成四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控制在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先进单位可以适当高些,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二。具体由主管的民政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根据假肢工厂的实际情况商定。各种奖金的分配,要“按劳分配”,不得平均分配。
九、成本管理
假肢工厂必须建立成本核算制度,编制成本计划,大力节约费用开支,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最少的消耗,生产出又多又好的产品。
要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要抓住劳力、机械、原材料消耗和管理费用等几个主要方面,大搞节约挖潜。要改善劳动组织,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加强机械维修保养工作,充分发挥机械效能。要坚决贯彻勤俭办厂方针,大力节约非生产性开支。
要严格执行成本核算规程,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将基本建设和其它与生产无关的费用挤入成本。生产、销售、安装、修理等作业,都要按不同产品和劳务分别核算。要依靠群众广泛开展班组核算,定期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公布成本指标,开展群众性的成本分析工作,揭矛盾,找差距,提措施,不断挖掘潜力。
十、价格
国家对假肢产品的价格,要在加强成本核算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合理调整。全国假肢工厂的同类产品价格应基本统一,因地区差价不同,允许售价有所不同。制订价格时,需按照全国平均、合理的定额核定成本,并适当考虑产品利润率。其利润率是:高档产品为百分之三十左右;一般产品为百分之二十左右;普及型产品为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
对外国人销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原则上参照国外的价格制定。出口产品价格另订。
十一、税收
仍按财政部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一日(75)财税字第51号文规定执行。
十二、利润管理
假肢工厂要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盈利水平。盈利上交主管的民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假肢事业和弥补假肢工厂亏损。还有多余时,可用于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经费开支。亏损的单位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亏为盈。确需补贴时,由民政事业费酌情解决。
十三、基本建设投资
新建、迁建、扩建假肢工厂,应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基本建设投资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在地建设银行拨付和监督使用。以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十四、加强对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
民政部门和假肢工厂要加强经济工作的领导,在抓生产的同时,认真抓好经济管理工作。要特别重视财务工作,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财会力量薄弱的,要注意充实,并努力做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