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住宿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以下简称旅游饭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所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明文件:
1、旅游饭店立项批文;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6、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其它应当持有的证明文件。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灯光照明充足,有这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6、有采暖、制冷设备;
7、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9、备有应急照明灯;
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符合GB10001-94、GB—2894—1996;
11、其它应当具备的设备设施。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接待、问讯、留言、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客房提供客房整理、叫醒和16小时冷热水、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用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5、三星级以上饭店进入国际信息网,能为客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6、能提供其它一些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变更业主或管理集团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向旅游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一)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二)饭店申报星级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审或向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呈报;
(三)市旅游管理部门受江苏省旅游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推荐;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星级申请后,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经批准的星级饭店,由国家旅游局向其颁发证书和铜牌,并公告;
(六)凡取得星级的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七)取得星级的饭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入
第六条 涉外饭店的审批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旅游饭店在取得“涉外”许可后,一年内应积极申报相应的星级。
第八条 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要小费,不准私收回扣,待客一视同仁。
第九条 旅游饭店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自觉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旅游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旅游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对旅游饭店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旅游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饭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协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权限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降低星级、取消星级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价质不符的服务;
(二)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国家安全、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旅馆接待国内旅游团队实行定点或推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为了启动消费市场,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下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建设立项、规划报建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实行政府最高限价销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二、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市房管部门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参与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监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质量,推行住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允许私人依法购地建房。市规划、土地部门可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一定规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低层独立式居住区,允许建设多样化的、满足不同对象需求的独门独院式的低层住宅。低层独立式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按规定期限建设完工。
四、对已具备一定配套设施、适销对路的商品房收尾工程项目,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完成收尾工程,使其具备居住条件,促进销售,盘活资金。
五、“停建”工程主体已完成或需要调整规划达到主体工程完成的,经市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符合规划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后,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领取正式的房屋所
有权证。
经市规划、城建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可将“停建”工程分层装修出租。
六、对以土地、房产作价联营、合作、入股、项目转让等方式继续建设的,不视为交易行为,直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城建、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竣工的房屋开展验证工作,加快办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验证一个月内予以办理。
八、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省政府第57号令)第二十六条办理。购房者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房屋
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九、商品房交易过户时,销售一套,完税一套;销售一幢,完税一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鼓励个人购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凡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优惠。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还契税手续,财政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住房合同价值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可至二十年,贷款利率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
各商业银行可为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提供按揭贷款,市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二、鼓励房改房和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所购的住房上市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具体规定另行发布),激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
十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鼓励物业管理发展规模经营,并推行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清理无资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
推行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住质量。
十四、设立和培育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集中、公开的房地产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沟通供求双方的信息连通,促进房地产的流通,盘活房地产市场。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