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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10:5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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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2年1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民用非动力核技术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民用非动力核技术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十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实施民用非动力核技术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核技术是基于原子核科学基础知识、粒子加速与射线产生的原理和方法,利用射线与物质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效应为人类各项事业服务的交叉学科领域。除核武器与核电之外的民用非动力核技术的应用涉及工业、农业、医疗健康、环境保护、资源勘探和公众安全等领域。
  民用非动力核技术的发展不仅有力推动了其应用领域如医学、环境等高技术领域的发展,也形成了一个新的高技术产业领域——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主要包括:核探测成像装置、新型放射性诊断和治疗装置及创新药物、烟道气辐射脱硫脱氮关键技术及设备、辐射加工、辐射灭菌、材料改性、新型辐照加速器等辐照装置以及同位素制品等。
  为了实现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核技术作为一类特殊商品,不仅是加强国防建设,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同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面对加入WTO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尽快培育、壮大我国核技术应用产业,使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一、 专项的工作思路与指导原则
  发展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必须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目的,以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基础,把握好技术发展方向,突出产业发展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核技术与其他产业领域的融合,促进大型核技术应用企业的形成,大幅度提高产业整体创新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1、促进民用非动力核技术与相关产业的交叉融合,推动核技术产业从技术驱动型到市场拉动型发展模式的转变,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建立有利于我国核技术应用产业长远发展的内在机制。
  2、加速有重大需求和技术基础的新型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品的产业化进程,特别是技术含量高、产品性能-价格比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其他领域的带动作用大的重要核技术应用产品的产业化。
  3、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与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相结合,加速发展我国特色、优势技术领域,特别是在核探测和成像、系列加速器、放射性诊断和治疗装置、同位素及制品、辐照材料改性、环保应用等国内需求旺盛、带动性强、具有较好基础的技术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形成我国具有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工程化系统集成能力的产业化基地。
  4、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鉴于核技术应用产业的特殊性,在强调项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求项目产品必须具备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对于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二、 专项的主要目标
  加快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引导、推动我国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促使我国核技术应用产业在5年左右达到1000亿元的产业规模,并保持年均15%以上的增长速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以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格局,促进5大类若干系列产品的产业化,形成具有相对优势的特色产业领域;强化交叉融合、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能力,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相结合,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形成产业技术持续创新机制,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三、 专项支持的重点技术方向
  (一)核探测成像技术系统。用于海关等领域的大型核探测系统,包括射线探测装置、高精度工业CT无损检测系统、小型化和智能化的爆炸物和毒品的检测装置、用于工业过程在线测量系统以及医疗显像装置等。
  (二)新型放射性诊断和治疗装置及创新药物。包括用于早期诊断和治疗肿瘤、心脑血管等疑难疾病的医院中子刀、g相机、PET、SPET、放射性创新药物等。
  (三)射线技术在环保领域应用。包括烟道气辐射脱硫脱氮关键技术及设备、城市饮用水辐射净化技术、城市废水辐射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
  (四)应用辐射加工和材料改性。包括辐照改性交联线缆、橡胶硫化、发泡材料、表面固化、离子注入、碳化硅(氮化硅)陶瓷纤维等。
  (五)新型辐照加速器等辐照装置以及同位素制品。包括不同能量、不同用途的加速器,如高能高功率甚至是连续波的电子辐照加速器等新型辐射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装置及同位素制品。
  四、专项实施的组织方式
  专项将从2004年起在2-3年内分年度滚动实施,根据上述内容,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通过项目主持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第二批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专项组织实施的原则及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8]4号 2008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修订后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协字[1999]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
  本办法所称考试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第四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报名简章》中规定。
  第七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5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相应的报名及考务费。
  第九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第十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第十二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第十三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五条 报考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以及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考务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财协字[199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