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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试卷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0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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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试卷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试卷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司〔2010〕115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试卷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试卷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卷)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点试卷管理工作坚持安全、保密和防止作弊的原则,严密组织,严格检查,相互监督,防止试卷丢失、被窃、被毁损,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条 考点应当组织司法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保证司法考试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司法考试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第四条 考点总监考人是考点试卷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试卷的领取、发放、检查和封装等工作必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试卷的发放

  第五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场考试开始前一小时,将该场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考点应安排两名以上保密人员全程护送并保管试卷。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四十五分钟,总监考人应当召集司法考试工作人员,进一步检查落实监考工作的相关要求。
  考试开始前二十五分钟,每个考场两名场内监考人员从监考办公室领取本考场试卷袋,认真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当场签字确认。两名场内监考人员领卷后必须直接到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地方。
  保密人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五分钟,两名场内监考人员应面向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启封。
  场内监考人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或答题卷一一对应,并按顺序分发给每位应试人员。
  第八条 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发放完毕后,场内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应试人员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如有印刷不清、缺损和其他答题障碍等问题的,应试人员可以申请使用备用卷。
  第九条 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换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
  第十条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一律不得作为备用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使用。

第三章 备用卷的使用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申请使用备用卷,场内监考人员认为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确实存在问题,需要使用备用卷的,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
  第十二条 总监考人同意使用备用卷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保密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卷袋。副总监考人应当全程在场监督并签字。
  第十三条 前三场考试需要使用备用卷的,场内监考人员应将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一起发给应试人员,同时收回原试卷、原答题卡。
  第四场考试需要使用备用卷的,场内监考人员应采用单独更换试卷或答题卷,无须配套更换,同时收回原试卷或原答题卷。
  第十四条 场内监考人员要在收回的原试卷上标明废卷,在原答题卡或原答题卷上填涂废卷标记,用订书机将原试卷和答题卡或答题卷装订在一起,和其他使用后试卷一起封装。
  第十五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备用卷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试卷的检查和收回

  第十六条 试卷和答题卡或答题卷发放完毕后,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指导应试人员在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
在前三场考试时,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指导应试人员将试卷封面上的条形码揭下,贴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
  第十七条 在开考后的三十分钟内,场内监考人员应核对应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检查应试人员是否在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填写(涂)了姓名和准考证号码,是否已经完整粘贴了条形码。
  第十八条 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场内监考人员将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及时收回,并在缺考人员试卷首页上填写准考证号码并注明“缺考”,在缺考人员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填涂准考证号码及缺考标记。
  第十九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回在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离开考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场内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
  全部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收回前,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五章 答题卡、答题卷的检查和封装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场内监考人员两人应先后分别清点答题卡或答题卷,必须将答题卡或答题卷从小号到大号按顺序排列、收齐,装入答题卡袋或答题卷袋内。
  场内监考人员应将考场内的全部试卷包括废卷(废卡)从小号到大号清点收齐,装入试卷袋内。
  第二十二条 场内监考人员和其他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携带出考场的,应当立即追回。
  缺少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的,场内监考人员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告总监考人。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第二十三条 场内监考人员在收回本场试卷并清点完毕后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复核。
  第二十四条 总监考人应从市司法局在职公务员中指定答题卡和答题卷的复核员。
  第二十五条 每袋(场)答题卡或答题卷必须经过复核员检查核对。
  复核员应当认真仔细清点答题卡或答题卷的数量,检查姓名及准考证填涂和条形码粘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场内监考人员用一张封条将答题卡或答题卷的袋封口,另一张封条在试卷袋上封口。
  第二十七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填写答题卡袋、答题卷袋和试卷袋的封面内容。两名场内监考人员和复核员必须在答题卡袋、答题卷袋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及时将答题卡、答题卷和试卷返送到市司法局的保密室(包括市司法局指定的保密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司法考试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者工作失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且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在考试前没有组织司法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或者没有将司法考试规定、流程和注意事项作为培训内容的,由总监考人和市司法局司法考试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前没有对司法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或者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人的,由总监考人和市司法局司法考试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场内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或者违反司法考试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市司法局给予处分;或者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答题卡、答题卷的复核员复核不认真,造成答题卡或答题卷缺失的,由复核员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包括:总监考人、副总监考人、场内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保密人员、复核员和从事保卫、后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 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

  孟凡荣 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2-16 | 作者: | 来源: 规划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 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

  孟凡荣 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doc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
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研室,就认真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检查2006年以来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及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按照增减挂钩试点要求,严肃纠正规范;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研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推进改革创新。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土资源全国“一张图”动态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对增减挂钩试点开展清理检查。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重的原则,从挂钩周转指标管理、项目区设置、项目区审批、拆旧复耕及耕地质量、安置建新、收益分配、权属调整、尊重农民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和总结规范。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到位,重点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对增减挂钩的现实和长远作用及综合性操作办法进行探索研究,并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监管的措施。
(二)对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进行清理检查。对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之外,各地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危房改造和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摸清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情况,对不符合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涉及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的地方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对继续在试点外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土地周转的,一律停止实施,进行整顿规范。
(三)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建设用地整治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摸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土地留用分配、使用和资金管理以及确权登记发证等情况,对不符合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的地方政策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安排
清理检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月20日至3月31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自查清理。在自查清理基础上,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上图入库,纳入“一张图”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将全省(区、市)自查清理结果汇总在线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汇总要求见附件1、2、3。
(二)检查纠正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针对自查清理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格规范、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纠正整改的政策意见,下发各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纠正整改的政策意见制定方案,组织纠正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三)抽查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自查清理和纠正整改工作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国土资源部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并向国务院作出专报。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研室,组织清理检查工作。国土资源部成立清理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清理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级动员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国土资源部和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国土资源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支持解决。对清查整改和好的增减挂钩试点经验,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保证清理检查全面、真实、可靠。
(三)全面清理,认真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清查、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清理和整改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确保规范执行。对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的强化措施;要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完善项目区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1. 省(区、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2-1. 省(区、市)年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项目情况表(按项目区管理)
2-2. 省(区、市)年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项目情况表(未按项目区管理)
3. 省(区、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表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附表.xls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2/P020110216590600651620.xls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十二日

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实绩进行科学有效地考核,激励各地开拓进取,奋力拼搏,迅速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求突破、两年上水平、三年大发展”的奋斗目标,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主要考核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核心指标和客观性数据,注重考核人均占有、增量和升降幅度,使考核真实可靠、客观公平。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在指标的设定上,注重指标数据采集的可行性、运用的可比性、来源的客观性,使各项数据便于获得,易于测算。三是导向性原则。以科学有效的服务业发展指标引导各级加快工作指导转变,加大服务业投入,推动全市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指标构成

  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投入、效益、结构为主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22项指标。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12个县市区和2个市属开发区。

  (二)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

  (三)计分方法。将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前17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系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得分。即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某项指标的最高值为基数,其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其指标值与基数之比,再乘以该指标的权数为该项指标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低为该指标值的30%)。所有指标得分之和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考核得分。第18至22项,实行加减分,最高加10分、减2分。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某项指标得分=(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指标值÷本指标最高值)×权重。

  (四)考核步骤。每年2月由市服务业办摇⑹型臣凭质占蠛松夏甓戎副甑幕∈?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四、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所需统计指标数据、项目,由有关市直部门负责提供,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项目的数据审核,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综合计算考核结果并排序,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市政府对综合成绩达到平均分以上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前两名为一等奖,第三名、第四名为二等奖,其他为三等奖。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市服务业发展指标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512573386399763.doc
   2.潍坊市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512573388106902.doc
相关附件:潍政办发14号附表.doc潍政办发1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