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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3:1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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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厅运字〔2013〕24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P020130917546457933274.doc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 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详见附件2)包括从业资格证号和从业资格类别。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分为汉字全称、汉字简称和数字代码等3种形式。汉字全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证机关栏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汉字简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数字代码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不在从业资格证件上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证件编号对应从业资格证号,准教类别对应从业资格类别。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设置二维码。二维码(使用说明详见附件3)包含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包含详细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发证机关具体负责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第六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从业资格证件分发登记制度,严格从业资格证发放、登记和领取手续。
    第八条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人员应逐项填写和审核从业资格证件内容,确保填写内容齐全、信息准确。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少数民族地区名称过长的可用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发证机关栏内。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照片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二维码使用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式样略,见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t20130917_1484609.html)









    说明:
    l.封面
    字体字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7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从业资格证”——24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国徽”——宽33mm,高35mm,烫金压凹。
    2.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10磅汉仪楷体简体,压凹。
    3.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4.第2、3页内容只能打印,禁止手写或者涂改。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本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5.第3页发证机关栏中,每栏的从业资格类别打印1类从业资格类别汉字全称,示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每证不超过3类从业资格类别,按取得从业资格的先后顺序由上到下依次打印。
    6.第4-8页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对应的从业资格类别栏打印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示例:客运驾驶员。
    
附件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一、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二、从业资格类别
    (一)按照现有从业人员从业类别进行划分。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类别的界定,并结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规章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种类的扩展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将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检测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运输、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其他道路运输等11类。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除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分类外,增加了汽车租赁业务员。
    (二)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由汉字全称简化而成。示例:“客运驾驶员”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三)从业资格类别数字代码由5位数字构成,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前3位参照《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JT415—2006,简称JT415)规定的道路运输行业分类代码保持一致,后2位为职业编码。示例:“01001”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其中“010”表示道路旅客运输(与JT415一致),“01”表示驾驶员。
JT415未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区分开来,未设立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等行业分类,因此另行制定了前3位编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类别编码表
序号 行业类别 从业资格类别
汉字全称 汉字简称 数字代码
1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驾驶员 01001
2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驾驶员 02001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货驾驶员 0300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危货装卸员 030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危货押运员 03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货安全员 03004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剧毒品驾驶员 03005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剧毒品装卸员 03006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剧毒品押运员 03007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剧毒品安全员 03008
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爆炸品驾驶员 03009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爆炸品装卸员 03010
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爆炸品押运员 03011
爆炸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品安全员 03012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放射品驾驶员 0301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放射品装卸员 0301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放射品押运员 0301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品安全员 03016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 维修•技术负责 04001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 维修•质检 04002
机修技术人员 维修•机修 04003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电器 04004
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维修•钣金 04005
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维修•涂漆 04006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维修•技术评估 04007
6 机动车驾驶培训 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 05001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教练员 05002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客货教练员 05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货教练员 0500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放射品教练员 05006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练员 残疾人教练员 05007
7 出租汽车运输 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车驾驶员 09001
8 道路运输经理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 客运经理人 1100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 货运经理人 11002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 维修经理人 11003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 驾培经理人 11004
9 其他道路运输 汽车租赁业务员 租赁业务员 12001
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 客运乘务员 1200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驾培负责人 1200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驾培考核员 12009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维修结算员 12010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维修接待员 12011
10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驾驶员 公交驾驶员 13001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 轨道驾驶员 1400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调度员 轨道调度员 14002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值班员 轨道值班员 14003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维码使用说明
    一、二维码信息内容
    二维码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以及以姓名、从业证号为查询入口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各地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基于因特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基本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
    查询网址中包含的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出生日期、准驾车型、住址、照片、从业资格类别及其对应的初次领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注册(登记)记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信誉)考核记录、违章和计分记录等。
    例如:下图所示的二维码中,包含的信息为:“周龙,男,中国,证号:420106198308232763,查询网址:www.site.gov.cn/search.apsx?姓名=周龙&证号=420106198308232763”。
    
    二、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二维码采用QR码。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提供生成二维码的dll和jar包,以及打印软件。
    三、二维码的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配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计算机或手机,快速获得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
    四、其他事项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保持二维码区的清晰完整,防止污损,严禁私自填涂、篡改。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 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 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布登记



第七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在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场所,发布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等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施安全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经营者自有车辆发布车身广告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其他车辆禁止发布车身广告。

第十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庆典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规范、准确;

(二)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

(三)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符合登记的地点、形式、时限、内容;

(五)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期限、形式、数量、规格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设施设置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广告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具有设计、安检、质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

(五)妨碍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者情形。

第十八条 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第十九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功能。

第二十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并依法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户外广告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

(六)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停止发布。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广告活动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发布的广告,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没收广告发布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五)项、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财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孟加拉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阿卜杜斯·萨马德·阿扎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孟加拉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孟加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