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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州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2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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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州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州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州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发改、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发改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贴、补助和贴息方案确定。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下同)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自治州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六)州、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启用及审批

  第九条 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由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州、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州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全州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县市间的平衡、调剂。由州发改委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调剂使用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州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 1日起试行。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4号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各类科研平台和产业基地的创新水平,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称“团队”)是指在长期科学研究或技术产品开发中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稳定的工作基础,以产业或行业的核心企业为主的创新集体。团队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必须在全市同行处于领先并在全省同行处于先进地位,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创新能力,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必须是完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主持人(首席科学家)。

   (三)团队研究开发方向属于我市优势特色学科并与重点产业发展结合紧密,属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其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对昆明市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团队要由10名左右成员组成,其核心成员(1-3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3年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获得过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并为主要完成人。

   (五)团队一般以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工作机制,其单位研发投入应占销售额3%以上。

  第四条选拔评审程序

   (一)根据每年公开发布的团队申报指南要求,团队申报单位填写《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由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分专业方向和领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正式命名为“昆明市+研究方向或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并授牌。

  第五条 团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团队的支持和管理,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一般不做调整,若要调整,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六条 对入选的团队,采取后资助方式,由市科技局一次性资助50~15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30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1月3日)


为从根本上扭转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并召开了《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简称《电话会议》)。为全面贯彻《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的精神,以及张
文康副部长在《电话会议》发言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是党和国家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的重大举措,必须认真地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及紧迫性。要根据彭■云国务委员及张文康副部长的讲话要求,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以加强执行《药品管理
法》的力度。
二、各地要在宣传《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精神的同时,做好《药品管理法》实施10周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入宣传《药品管理法》。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自觉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
三、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深入开展查处假药劣药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活动。对久拖未决的案件,要尽快予以结案,对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把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活动,作为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四、要依法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换发《许可证》工作,对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和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
对已取得《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要加强监督。凡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和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要吊销其《许可证》。
五、加强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卫生部卫药发(1994)第24号《通知》的规定,切实解决目前医疗单位存在的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制剂等违反规定的问题,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六、要尽快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辖区内的药品广告宣传状况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但已取得批准文号或不按审批内容刊播的药品广告,一律要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切实做好药品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和《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依法治理药品市场,规范药品购销行
为,彻底改变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混乱状况的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随函转发卫生部张文康副部长《在全国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上的发言》。请各地将学习贯彻《紧急通知》、《电话会议》的计划安排和清查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部药政管理局。



19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