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时间:2024-07-12 18:3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以下简称企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企改和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作
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 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是巨大的物质财富,其集约利用,合理处置,努力盘活,充分显化,将对国企改革和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投资融资作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土地资产对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特殊地位和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支持国企改革,并主动热情地做好
各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条 企改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应当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灵活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处置的研究、管理和改革力度。
第三条 企改中处置土地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土地的改革原则。在具体处置中,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改革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如军工、国家安全和航空、航天等部门所属的有关国有企业,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五条 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如:铁路、公路、民航、邮政等行业和电力、石油、天燃气、煤炭行业中的生产企业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土地使用
权出让或者租赁。
电信行业和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行业中的非生产性企业主要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第六条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如金融、商业、旅游、娱乐、服务、饮食等行业的企业应继续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商品房开发用地,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于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如纺织行业的限产压锭等,经批准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显化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经技术改造,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企业,经省级科技和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5年。
第九条 在企改中,要根据不同改革形式,实行不同的处置方式,将企改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第十条 对于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有条件的也可实行一次性出让。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集团化改组的企业(指具有国有资本运营职能的集团公司,下同),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为国家资本金委托集团公司经营或者实行土地租赁。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合并,在兼并、合并中一方是工业生产企业的,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5年。
第十三条 实行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行业,对控股公司本部的非经营性用地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3年,对控股公司下属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对于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的,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实行土地租赁,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
第十五条 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也可以收取场地使用费)处置土地资产。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在一个企业内部,可以同时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以拍卖或者招标形式出让,出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第十八条 明确土地权益,理顺财产关系,盘活显化土地资产。在企改中,企业经有偿处置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批准用途的情况下,享有以下权利:
租赁土地使用权在承租期内有转租、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的权利;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有转让、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权利;
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经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转租、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在集团公司内部转让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企改中企业经处置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或者集团公司向外单位、个人转让土地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款(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让企业自主选择土地处置方式,在土地处置中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鼓励企业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盘活企业土地资产,努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企业因铺设地上(仅指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人耕作或使用的)、地下管线等需要利用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通过
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濒临破产关闭或者停产的企业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闲置土地租赁他人使用,其土地收益用于企业增资减债。
第二十三条 处于城市区位条件较好地段的企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置换,让位于第三产业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所获土地收益用于企业异地改造。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上市企业的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土地交易场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变现。其闲置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信息储备,优先安排出让、转让、租赁。所获土地收益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第二十五条 以土地为条件,通过招商引资办法引进国内客户投资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5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成立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土地资产监管中心和闲置土地信息储备中心(或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七条 处置土地资产,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价格标准。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者股本金。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本《规定》前,已经批准的改革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继续有效,不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企改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审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及时、准确办理改革企业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规范企改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企改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策划,保证企改顺利进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改方案和企业土地利用状况,帮助企业选择土地处置方式,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企改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经企业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股份制改组、改造的,企业隶属关系按批准改组、改造机关执行)。




2000年1月6日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
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是财政部门内部专设的财政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域
内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否则不予拨付资金,不得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或者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安排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安排评审经费,列入评审部门业务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的概、预、决(结)算;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 
三、参与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审查、咨询及后评价工作;
四、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七、参与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开展与财政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
九、开展财政投资政策有关课题研究,投资统计和效益分析等工作,提供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的基础信息资料。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用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七、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熟悉工程项目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投资额。
三、项目评审实行复查稽核制度,由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依据财政部《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
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
规程。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省级前期经费转为省级对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 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安排的前期经费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省级专项基金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省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省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省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重要工程等项目。并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适当倾斜。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省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补助的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拨付前期经费。
(五)项目前期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省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省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新经济增长点名单的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市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列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计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六)列入省年度咨询评估计划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七)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八)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
(九)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 鼓励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机构从事项目开发,其工作经费根据编报的工作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申请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包括使用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有关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地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等),提出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申请,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前期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9月份前提出安排年度前期经费的申请。
第八条 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省级前期经费实行计划为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应于每年10月份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材料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并汇总拟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及安排金额,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审核、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直接组织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达;由其它部门或机构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
第九条 省级前期经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省级前期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省财政厅应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用作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文件下发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出具项目阶段成果的承诺函送省重点办备案;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省财政厅应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省级安排前期经费的文件及前期费用使用《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前期经费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根据《协议书》有关要求,组织稽查办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批省级前期经费下达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五)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稽察部门的监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办)报送项目本季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接受对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的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以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的,在安排年度省级前期经费计划时给予倾斜补助。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的项目责任单位,建议更换主要责任人或减少前期经费补助。对不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较差特别是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认定等方面的条款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加强对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此前颁布的其它有关省级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20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