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4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比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条件:
(一)在评比年度内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二)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卓有成效;
(三)坚持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用户服务取得优异成绩。
评比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范围为:交通行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交通部直属各总公司及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等不列入评比范围。

第三章 评比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按要求先进行自评。
第六条 沿海主要港口(系指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交通部直属沿海运输企业在自评后,直接向交通部申请,由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比。
其他交通部直属企业自评后,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局和总公司)申请。各主管局和总公司按本系统制订的办法实施细则对所属的申请企业组织初评,并在此基础上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优秀企业参加评比。
第七条 地方交通企业自评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申请,由各厅(局)负责初评工作。在初评时,要按本地区制订的评比实施细则,组织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认真的审议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企业参加评比(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仍向各行政隶属省交通厅申请,并在省内进行初评,但可单独增加1个推荐名额)。
第八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推荐截止时间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予评比。
第九条 在申请和推荐经济效益先进企业时,要同时报送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表》和分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要着重反映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进步要效益,向搞活经营要效益和经济活动情况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评、申请(自荐)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应本着计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选出该年度的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

第四章 评 比 纪 律
第十一条 评比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严肃认真地进行。从事评比工作的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严守评比纪律。
企业申请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时,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获得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撤销,并酌情免除该企业一至二年的评比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交通部对获得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五月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凡被交通部评为年度经济效益先进的企业,其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颁发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的《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港口、船舶运输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先进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航务工程、航道、公路工程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申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电 话| |
|--------|------------|--------|----------------------|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
| 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 |
| |
| |
| |
|--------------------------------------------------------|
|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 分析总结材料 |
| |
| |
| |
| |
| |
------------------------------------------------------------
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
------------------------------------------------------------
| 推荐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文号:乌政办[2004]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暂行办法》和《政协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大代表就本地区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是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承办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章 办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第九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业务,注重工作时效,保证承办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
(五)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办理范围及分工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范围包括 :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本级政协各党派、团体和委员在政协全委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政府工作中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写给政府领导人及政府所属部门的书面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其它方式、途径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政协委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自治区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国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以下方式分工办理: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后办复;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复;
(三)区(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复;
(四)乡人大代表建议由乡人大主席团交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办复。

第四章 办理原则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办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合理的建议认真采纳;对正确的批评虚心接受。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 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既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也要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分清轻重缓急,努力办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优先解决好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
第十六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大、政协向本级政府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时,有明确承办单位的,由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直接交办;承办单位不确定时,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有误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会办单位。

第二节 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如因客观条件所限或问题较为复杂,确实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政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以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办任务的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复函的格式符合人大、政协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答复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以及政协提案做出的答复,应按规定抄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单位。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时,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请示向受理请示的部门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者《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三十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要及时、规范地完成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任务。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要进行书面专项登记、送阅、分办、督查、答复、立卷、归档和销毁。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按交办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原交办单位。

第五节 走访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走访。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走访的重点对象是:
(一)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
(二)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政协参加单位或政协委员;
(三)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或正在解决中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四)所提问题属一时尚不能解决或需待条件具备后才能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三十四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一般采用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第六节 复查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十六条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1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责任、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九条 目标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按时办结率、解决问题的比例、答复函规范化率、走访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
目标责任制度的各项目标值,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目标责任制度的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制定。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承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4年2月3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6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6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向我会报备基金季度报告XBRL实例文档中应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季度报告中应用,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第一部分 非货币市场基金季度报告模板

XXXX证券投资基金XXXX年第X季度报告
(0002)
XXXX年XX月XX日
(1742)


基金管理人:(0186)
基金托管人:(0213)
报告送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0003)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或除××董事外)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
(0004)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0011)
交易代码 (0012)
基金运作方式 (0017)
基金合同生效日 (0018)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0019)
投资目标 (0035)
投资策略 (0041)
业绩比较基准 (0062)
风险收益特征 (0063)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保证人 (0264)
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下属两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2)
报告期末下属两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0019) (0019)
下属两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0063) (0063)
注 :(1752)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0496)
1.本期已实现收益 (0498)
2.本期利润 (0497)
3.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500)
4.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0505)
5.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0506)
注 :(0515)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0518) (0519) (0520) (0521) (0522) (0523) (0524)
注: (052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0527)(0529)(0532)
注 :(0533)
(0534)

3.3 其他指标
单位:
其他指标 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0496)
(0548) (0549)
1.
2.
3.
……
注:(0550)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0556) (0558) (0559) (0560) (0561) (0562)

注:(0563)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0579)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0570)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0571)
(0572)(0573)(0574)(0575)(0576)(0577)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0578)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0580)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49) (1050)
其中:股票 (1051) (1052)
2 固定收益投资 (1061) (1062)
其中:债券 (1063) (1064)
资产支持证券 (1065) (1066)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1067) (1068)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597) (108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82) (1083)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6) (1087)
… (1043) (1046) (1047)
N-1 其他资产 (1088) (1089)
N 合计 (1090) (1091)
注:(1092)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00) (1101)
B 采掘业 (1103) (1104)
C 制造业 (1106) (1107)
C0 食品、饮料 (1109) (1110)
C1 纺织、服装、皮毛 (1112) (1113)
C2 木材、家具 (1115) (1116)
C3 造纸、印刷 (1118) (1119)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121) (1122)
C5 电子 (1124) (1125)
C6 金属、非金属 (1127) (1128)
C7 机械、设备、仪表 (1130) (113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133) (1134)
C99 其他制造业 (1136) (1137)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39) (1140)
E 建筑业 (1142) (114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145) (1146)
G 信息技术业 (1148) (114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51) (1152)
I 金融、保险业 (1154) (1155)
J 房地产业 (1157) (1158)
K 社会服务业 (1160) (116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163) (1164)
M 综合类 (1166) (1167)
合计 (1169) (1170)
注:(1171)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375) (1376) (1379) (1382) (1383) (1384)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385)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397) (1398) (1399) (1400) (1403) (1404)
1
2
3
4
5
注:(1405)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387) (1388) (1389) (1390) (1393) (1394)
1
2
3
4
5
注:(1395)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41) (1442)
2 央行票据 (1443) (1444)
3 金融债券 (1445) (14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47) (1448)
4 企业债券 (1449) (14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51) (1452)
6 可转债 (1453) (1454)
(1435) (1436)… (1438) (1439)
N-1 其他 (1455) (1456)
N 合计 (1457) (1458)
注:(1461)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474) (1475) (1476) (1477) (1478) (1479)
1
2
3
4
5
注:(1480)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656)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579) (1580) (1581) (1582) (1583) (1584)
1
2
3
4
5
注:(1585)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1597)

5.8.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1598)

5.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05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598)
3 应收股利 (0600)
4 应收利息 (0599)
5 应收申购款 (0601)
6 其他应收款 (1603)
… (1600) (1601)
N-1 其他 (1605)
N 合计 (1606)
注:(1607)

5.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9) (1610) (1611) (1614) (1615)
1
2
3

注:(1616)

5.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618) (1619) (1620) (1622) (1623) (1624)
1
2
3

注: (1625)

5.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1678)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1702或1701)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703)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1704)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1705)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702)
注: (1706)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封闭式基金情况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管理人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 (1708)
报告期期间买入总份额 (1709)
报告期期间卖出总份额 (1710)
报告期期末管理人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 (1708)
报告期期末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711)
注: (1712)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713)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1733)
9.2 存放地点
(1734)
9.3 查阅方式
(1735)

第二部分 货币市场基金季度报告模板


XXXX证券投资基金XXXX年第X季度报告
(0002)
XXXX年XX月XX日
(1742)



基金管理人:(0186)
基金托管人:(0213)
报告送出日期:XXXX年XX月XX日(0003)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或除××董事外)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
(0004)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0011)
交易代码 (0012)
基金运作方式 (0017)
基金合同生效日 (0018)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0019)
投资目标 (0035)
投资策略 (0041)
业绩比较基准 (0062)
风险收益特征 (0063)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托管人 (0213)
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下属两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2)
报告期末下属两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0019) (0019)
注:(1752)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0496)
1.本期已实现收益 (0498)
2.本期利润 (0497)
3.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0505)
注 :(0515)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0518) (1736) (1737) (0521) (0522) (1738) (1739)
注 :(052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0527,0531,0532)
注 :(0533)
(053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0556) (0558) (0559) (0560) (0561) (0562)

注:(0563)

4.2 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0579)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0570)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0571)
(0572)(0573)(0574)(0575)(0576)(0577)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0578)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0580)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61) (1062)
其中:债券 (1063) (1064)
资产支持证券 (1065) (106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597) (108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82) (1083)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6) (1087)


(1043) (1044) (1045)
N-1 其他资产 (1088) (1089)
N 合计 (1090) (1091)
注:(1092)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504) (150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1506) (1507)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08) (150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1510) (1511)
注 :(151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514) (1515) (1516) (1517) (1518)
1
2
……
备注:(1519)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52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5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524)
注:(152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527) (1528) (1529) (1530) (1531)
1
2
……
注:(1532)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539) (154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41) (1542)
2 30天(含)—60天 (1543) (154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45) (1546)
3 60天(含)—90天 (1547) (15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49) (1550)
4 90天(含)—180天 (1551) (155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53) (1554)
5 180天(含)—397天(含) (1555) (15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57) (1558)
合计 (1559) (1560)
注:(1561)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41) (1442)
2 央行票据 (1443) (1444)
3 金融债券 (1445) (14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47) (1448)
4 企业债券 (1449) (14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51) (1452)


(1435) (1436) (1438) (1439)
N-1 其他 (1455) (1456)
N 合计 (1457) (1458)
N+1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459) (1460)
注:(1461)
5.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491) (1492) (1493) (1494) (1495) (1496)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497)
5.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156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156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156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1567)
注:(1568)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656)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1587)

5.8.2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如果存在,还应按以下格式进行披露:(1588)

序号 发生日期 该类浮动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590) (1591) (1592) (1593) (1594)
1
2
……

5.8.3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1597)

5.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05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598)
3 应收利息 (0599)
4 应收申购款 (0601)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