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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5 17:5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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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石家庄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大中城市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的规定,为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布局无线电台站,有效抑制各种电磁干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使人民群众收看电视、收听广播不受干扰,结合石家庄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划分为:东郊和西南郊两个发信区,南郊和西北郊两个收信区,西郊机场通信导航台设保护区,市区为居民集中区(不包括工业区),东北、西南和孙村三个工业区。各区域之间的地带为缓冲区。
第三条 新建的各类长、中、短波无线电台、散射站、卫星地面站(不含小型卫星接收站)以及其它大、中型固定台站,都应按本规定建在收发信区内。
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无线电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瓦。设在缓冲区内的无线电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瓦,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小型雷达站、超高频站、微波站、航空导航台,为市区服务的电视台、广播台,公安军事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设在居民集
中区的电台(主要是单台),如功率超过上述规定,在不影响既设电台工作和对广播、电视接收的情况下,经批准后可越区设置,城市规划部门在安排城市建设时,要予留通道。
第四条 既设的固定台、站,如其设置地点、发射功率等不符合本规定,有关各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按本规定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迁至规划区域。搬迁确有困难时,可暂维持现状,但不得扩建、增大功率和增开电路。
第五条 收信区内不得设置长、中、短波发信台。
长中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发信机功率(瓦) 0.2-5 10 25以上
最小距离(公里) 4 8 14
干扰源距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汽车行驶繁忙公路 0.5
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1.0
工业企业、大汽车场、汽车修理厂、 2.0
拖拉机站及装有高频医疗设备的医院
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0.5
在其它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0.2
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 0.5
35-110千伏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 1.0
110千伏以上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 1.0以上
在个别情况下(如设置大功率发信台等),应由城市
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选点,并由设计单位进行计
算、测试后确定距离。
第六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至输电线、架空通信线的
最小距离为:
距架空通信 距1千伏以下输 距1千伏
天 线 名 称 线的最小距 电线的最小距离 以上输电
离(公尺) (公尺) 线的最小
距离(公尺)
长中波天线发射电 500 按电业部门规定 同 左
力在150千瓦以下 允许在天线设备
地区进行维护工
作的距离
长中波天线发射电 1000 同 上 同 左
力超过150千瓦

短波天线发射主向 不小于 同 上 不小于
250 250

短波天线其他方向 50 同 上 50

短波弱向天线 200 同 上 200

第七条 大郭村机场通信导航台设保护区,对周围环境的要求是:
1、发信台站离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最小距离
发射功率(瓦) 1 5 25 100 100以上
中长波发信台应离机场通信导航 3 7 16 30 30以上
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短波发信台站应离机场通信导航 2 4 8 15 15以上
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2、各类干扰源应离开机场通信台站的最小距离
干 电 工有 高及 振及 大高
气 业X 荡高 型频 广
扰 化 企光 压高 式频 发电
铁 业设 电熔 电炉 播
源 路 拖备 输压 焊接 站设
和 拉的 机机 有备 电
名 电 机医 电变 电的
车 站院 电 焊工 台
称 道 及 线站 和厂

距离(公里) 2 3 2 5 2 5以上
第八条 收发信区和保护区周围一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较大烟灰、侵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企业(如水泥厂、化工厂、冶炼厂等)。新建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和架空载波通信线路,一般不得穿越收发信区和保护区,必须穿越时,要沿既设线路架设,并要征得城建规划部
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收发信台天线技术区周围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仰角6度。
收发信区和保护区内的天线场地和台站之间均可照常种植农作物,但对易产生干扰的机作设备,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对收信的干扰。
第九条 居民集中区内既设的高频电炉、高频热合机、高频理疗机等工、科、医电气干扰设备,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在两年时间内均要进行技术改造,其抑制后的电磁波场强距该设备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2分贝。对不进行技术改造、继续污染环境的单位要按有关法律追究责
任。
第十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控制居民集中区和缓冲区内各类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话机的设置和既设固定台站增大功率、增添设备(包括天线)、增开电路。各设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审批规定。
经批准设置的2瓦以下各类小型无线电台和无线电话机,除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取使用证书外,还要按指定的频率、呼号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设置电台和滥用呼号、频率。
第十一条 相邻两个收发信区之间和发信区至居民集中区之间要根据设台情况,适时建立有线、无线遥控设备。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建规划部门对收发信区和规划区域以外固定台站工作环境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并应对收发信区的交通、生活、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适时做出统筹安排。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两个
发信区和一个收信区所在县要对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和管理暂行规定说明;
一、规划的收发信区域内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通信主向为东北方向。
二、各区域内地质构造均为黄土质亚粘土组成,地耐力一般为1.5~2公斤/CM2。地下水位一般在12-15米,流向为西北流向东南。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夏季),次为西北风(冬季)。年平均气温12.9度,最深冻土厚度为53公分。
三、规划进入收发信区的台站占地面积定为:每座中型中波发信台占地1.5平方公里;每座中型短波发信台占地0.66平方公里;每座小型短波发信台占地0.4平方公里;每座中型收信台占地0.5平方公里;每座小型收信台占地0.3平方公里。相邻两座台站间隔为三百米。


四、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中“收发信台天线技术区周围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仰角6度的规定,是根据省会既设和预增台站均为省范围内的近距离通信而确定的,因此小于中央“两部一局”对适用于国际通信仰角3度的规定。



1982年12月2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1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管理职责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四)行政执法部门因联合执法发生的争议;
  (五)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的争议;
  (六)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的争议;
  (七)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不涉及法律规范运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职能争议,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
  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主动进行协调。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不同级别的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向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自政府法制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争议的另一方行政执法部门。另一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争议协调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解释。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争议协调事项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加盖政府法制部门和争议各方印章,送达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二)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书面建议,报请同级政府裁决。
  争议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独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解释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自觉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书》和临时性处置措施建议。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协调意见、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不自行协商、不申请协调、阻挠协调,以及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书》,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等


发布《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为培育我国文化产业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根据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经各地推荐、各部门评审,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了《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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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科学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4.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7.江西出版集团公司
  8.河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9.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10.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重庆出版集团公司
  12. 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公司
  1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4.北京大学出版社
  15.人民大学出版社
  16.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17.上海新闻发展有限公司
  18.中国国际出版集团
  19.山东出版集团
  20.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1.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22.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
  24.中华商务联合印刷(广东)有限公司
  25.广东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
  26.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江苏永兴多媒体有限公司
  28.苏州印刷总厂有限公司
  29.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
  30.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31.北京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3.江苏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4.浙江新华发行有限公司
  35.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36.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8.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9.内蒙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40.现代书店有限公司
  4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42.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43.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44.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45.广东音像出版社
  46.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7.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48.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49.中国新闻周刊
  50.中国妇女杂志社
  51.福建画报社
  52.湖北知音传媒集团
  53.女友杂志社
  54.读者杂志社
  55.人民日报社(北京环球人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6.中国日报(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
  57.文汇新民报业集团(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8.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59.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0.今晚传媒集团(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61.中国电影海外推广公司
  62.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63.长春电影集团公司
  64.西部电影集团公司
  65.潇湘电影集团公司
  66.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67.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68.北京中视环亚卫星传输有限公司
  69.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0.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1.北京东方传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72.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73.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7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75.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76.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77. 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78.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79.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80.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81.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
  82.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83.上海新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85.天津电视台电视制作中心
  86.天津电影制片厂
  87.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88.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
  89.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90.杭州时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92.杭州盛世龙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3.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94.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95.湖南山猫卡通有限公司
  96.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97.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98.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9.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100.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101.北京派格太和环球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102.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103. 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104.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5.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106.沈阳杂技团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7.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8.河北吴桥杂技文化经营集团公司
  109.河南省濮阳市华晨杂技集团有限公司
  110.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11.成都金沙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112.四川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
  113.中国对外艺术展览公司
  114.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15.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6.广东珠江钢琴集团
  117.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8.苏州蜗牛电子有限公司
  119.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120.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21.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2.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23.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24.大连大青集团
  125.大连普利文化传播(控股)有限公司
  126.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127.天水汉唐麦积山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128.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129.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30.广州市凤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1.广东孔雀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32.广东音像城有限公司
  133.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
  134.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135.广州爱必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6.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四、综合类

  137.江通动画 股份有限公司
  138.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
  139.深圳市华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140.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
  141.上海润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2.常州安利动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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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民间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2.《数理专著系列》(英文版)(科学出版社)
  3.《文化中国系列》(上海文艺出版社)
  4.《中国100话题丛书》(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全景中国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6.《感知中国——中国优秀文化基本读本丛书》(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
  7.《中华文明史》(英文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8.《中医“走出去”图书系列》(人民卫生出版社)
  9.《世界汉语教学类图书系列》(商务印书馆)
  10.《走进中国系列丛书》(上海美术出版社)
  11.《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12.《互联网图书》(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13.《神秘中国——丝路之谜》(广东音像出版社)
  14.《黄帝内经》(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15.《世界遗产——中国档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6.《汉语900句》(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17.《标准中文》(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18.《完美世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19.《剑侠情缘》(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20.出版海外版(《中国国家地理》)
  21.出版海外版(《读者》)
  22.期刊出版与国际发行(《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英文版)》)
  23.出版海外版(《世界中医药》)
  24.出版海外版(《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5.出版海外版(《现代阅读(北美版)》)
  26.出版海外版(《针灸推拿医学》)
  27.俄罗斯新时代印务有限公司扩建(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8.只读类光盘复制出口(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
  29.APRICOT系列彩箱(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
  30.CD-R光盘生产线技改生产(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31.境外设立提供印刷、复制、制作服务机构及印刷、复制、制作服务(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32.DVD9的研发与产业化(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产品包装盒(天津市向日葵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34.只读类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出口(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35.高清晰度包装印刷产品(江苏工业园区美柯乐制版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CD-ROM光盘复制出口(梅州市嘉应万达激光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37.《卧薪尝胆》(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8.《李小龙传奇》(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9.《中国维和警察》(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0.《越王勾践》(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41.《夜深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制作部))
  42.《台湾1895》(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3.《云水谣》(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4.《家》(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5.《西游记》(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6.《功夫传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7.《红楼梦》(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48.《中国往事》(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49.《东归英雄》(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0.《国家形象》(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1.《奋斗》(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2.《夜幕下的哈尔滨》(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3.《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54.《江湖三女侠》(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55.《云水谣》(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56.《集结号》(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57.《少林四小龙》(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58.《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影片》(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59.《两个人的芭蕾》(天津电影制片厂)
  60.《大国崛起》(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61.《敦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2.《布达拉宫》(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3.《台北故宫》(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64.《跟我学汉语》(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5.《小鲤鱼历险记》(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66.《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67.《西游记》(北京辉煌动画公司)
  68.《魔盒与歌声》(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69.《蓝猫淘气3000问》(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70.中国电视长城平台(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1.亚洲、非洲广电发射设备出口、建台(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2.老挝数字电视项目(云南无线数字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73.春晚海外多终端网络传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4.《三国》(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5.桑斯尔公司有线电视网(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76.杂技芭蕾《天鹅湖》(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广州军区政治部战士杂技团)
  77.《功夫传奇》(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78.《京剧第一课》(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校)
  79.《杂技魅影》(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80.“音乐猫”音乐会(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81.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中央芭蕾舞团)
  82.芭蕾舞剧《天鹅湖》(中央芭蕾舞团)
  83.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央芭蕾舞团)
  84.共赏国粹艺术精华一、二(中国京剧院)
  85.《少林雄风》(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6.《海盗!海盗!》(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7.《寺院内外》(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88.青春版《牡丹亭》(苏州昆剧院)
  89.昆剧《1699•桃花扇》(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90.《野斑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市演艺总公司)
  91.《慧光——少林武魂》(上海美琪演出经纪公司)
  92.杂技主题晚会《太极时空》(上海杂技团)
  93.《霸王别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4.《梦之旅》(南京杂技团)
  95.音乐剧《金沙》(成都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96.《中国印象》欧洲巡回演出 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97.《多彩贵州风》(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98.《云南映象》(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9.舞剧《大梦敦煌》(兰州歌舞剧院)
  100.《一把酸枣》(山西艺术职业学校华晋舞剧团)
  101.芭蕾舞剧《末代皇帝》(辽宁芭蕾舞团)
  102.综艺演出《长城魂》(吉林省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103.唐山皮影 (唐山市皮影剧团)
  104.扬州木偶 (扬州市木偶剧团)
  105.自贡灯会( 自贡灯贸管理委员会)
  106.东方之光——华夏扶桑彩灯大典(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7.东方彩灯——体验中国欢乐大田(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8.东方灯韵——远东的故事(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9.冰雕艺术展(黑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中心)
  110.凤灵提琴 (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1.凤灵吉他(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2.大芬油画 (深圳大芬油画村管理办公室)
  113.乌石浦油画(厦门乌石浦油画村)

  四、综合类

  114.《传奇世界》(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5.《游戏机(保龄球)》(广东中山市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116.《完美时空》(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17.《天机》(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8.《凤舞天骄》(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