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2010年1月)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第七条 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规划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三)规划外部条件(六线)的调整;
(四)风景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调整;
(五)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同一个出让合同中,用地性质相同地块之间容积率的转移除外);
(六)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七)其他相关规定认定属于核心内容变更的。
第八条 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间距退让、用地适建性等的调整;
(二)风景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三)非生产研发类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申请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为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
第十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符合变更条件的,市规划局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论证。市规划局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变更方案组织论证;涉及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的容积率调整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报市规划局项目审批会审定;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经市规划局规划项目审批会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其中,涉及容积率变更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规划成果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规划条件的变更,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纳入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还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市国土部门。
涉及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补交出让金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超出原项目批文规模要求的,还应提供新的项目批文或项目增补批文。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国有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8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7号),《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促进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积极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经济、社会、教育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对全市教育单位和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中完成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的奖励;对以上单位在职科研、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等人员中完成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本市教育系统取得以下科学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自然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2.部、省级: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国家教学成果奖;
2.部、省级: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3.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决策咨询报告。
个人完成的上述科学研究成果,在对外公布时,其署名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是本市教育系统的单位。
(三)知识产权类:
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本市教育系统的单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二)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2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三)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1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四)获得以下部、省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0.8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五)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奖励0.5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的,奖励0.3万元。
(六)决策咨询报告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奖励0.3万元。
第五条 申请单位为第二、三申报单位的,分别按奖励标准的20%、10%奖励。
第六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种奖励者,按最高奖项颁发奖金,且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获奖的科研成果以颁奖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为准,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需由政府部门出具正式的采用文稿及效益说明。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奖励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5月份接受上年度各项奖励申请,奖励经费在下一年度下达。
(二)申请奖励应当填写《广州市教育系统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