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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时间:2024-07-09 08:3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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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机电部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1991年11月25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储备, 保证储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档案馆是机械电子工业系统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为机械电子工业科研、生产、建设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 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对重要科技档案的破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各单位应将重要的科技档案送部档案馆保存。
第四条 部档案馆负责保存各单位送存的科技档案, 未经送存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利用、泄露或扩散。

第二章 进馆的范围和种类
第五条 科技档案的进馆范围
(一)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 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档案;
(二)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 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第六条 科技档案进馆的种类
(一)获国家或部级金、银质奖的产品技术档案;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和国外引进项目的科技档案;
(三)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厂房、车间、 实验室及总体动力管线网路等基本建设档案;
(四)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拍摄、录制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及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 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
(五)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学(协)会编辑出版的行业性技术刊物和各单位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科技论著。

第三章 进馆要求
第七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档案制成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一般应为原件。行业性技术刊物为印刷本。
第九条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产品或课题), 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配套进馆。
第十条 凡有缩微设备的企、事业单位, 对需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送存一套缩微制品即可。
第十—条 凡进馆的各类科技档案,均为一套。

第四章 进馆时间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技成果、产品技术档案, 应在获奖的当年或次年整理进馆。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 应在国家鉴定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国外引进项目的原文技术资料, 应及时向档案馆移交一套保存;由原文技术资料翻译、消化、吸收而形成科技档案,一年后整理进馆。
第十四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在本单位保管30年后,制成缩微品送档案馆保存。
第十五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应在国家或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十六条 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情况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 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随时整理进馆。
第十七条 各种行业性技术刊物按出版年度于次年寄档案馆一套保存。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论著,出版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五章 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凡有进馆任务的单位, 应在每年年初将进馆计划报送档案馆,以便做好进馆的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进馆的科技档案, 各送档单位要认真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附件一), 由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或负责技术工作的厂、所、院、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要随同进馆的科技档案一并保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馆的科技档案, 要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附件二)。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另一份由档案馆报部办公厅档案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部档案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机械部(85)机办字82号《机械工业部重要科学技术档案集中保管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2 号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19)已经2006 年2
月8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
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民航总局的行政复议事项,
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民航总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
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下
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民航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民航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所在地区管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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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以民航总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局按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
以地区管理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
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民航总局
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附
件一)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
有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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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
间。
第七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
出书面申请,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书面通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
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复议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
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书面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
到日期。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在申请记录上
注明收到日期。
第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在5 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
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之日起
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作
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二)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
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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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三)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
的;
(六)申请人向其它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
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
的;
(八)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
(九) 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
印件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附件三)发送被申请复议
的行政行为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理局。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
为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
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理局的书
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进行答辩的事由,案件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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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出答复的时间。
行政行为原承办部门为民航总局职能部门的,书面答复应当
加盖职能部门印章,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答复应当加盖地
区管理局印章。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民航总局
复议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复议承办部门提交由本部门以民航总局名义作出、
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
答复;
(二)协助复议承办部门审理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
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复议承办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
规定进行审查;
(四)协助复议承办部门办理其他与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关的
行政复议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民航地区
管理局应当协助和配合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
项,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 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
理局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承办部
门应当建议民航总局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的,由复议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
《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四),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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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复议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民航总局领
导批准后,制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附件五),
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的,由复议承办部门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中止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六),送达当事人。
复议案件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审理
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
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
人、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
方式。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不得以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依据。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
内容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经民航总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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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经批
准延长的,由复议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附
件七),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民航
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八)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
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
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
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民航总局行政经
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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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职务
住所
被 申 请 人:
住所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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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民航复通[ ]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 年龄______ 性别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
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
定,决定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
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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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民航复通 [ ] 号
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作出的
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已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
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内,
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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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民航复停[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作出的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我
们认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
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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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民航复撤[ ] 号
______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
现你(你单位)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撤回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
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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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民航复中[ ] 号
______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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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民航复延[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于____ 年
____ 月___ 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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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航复决[ ]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
住所
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第 三 人:姓名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职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
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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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
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
定之日起15 日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履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
……………………… 今收到《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民
航复决字[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代表(签字):
(申请人、被申请人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联,归入民航总局案卷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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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 年颁布施行以来,
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
民航总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断增多,为了明确民航行政机关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案件处理程
序,特制定《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体结构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
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和附则。同时,
制作了八个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办法的附件。办法对行政复议
法的有关规定在民航行政复议中的应用进行了细化。
二、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复议案件,这是
对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
行政复议事项”规定的具体落实。同时,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应履行配合协助的职责。
三、行政复议的经费
为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有相应的经费支
持,并专款专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经费的保障,
此内容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行政复议条例》中也有要求。
四、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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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民航总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范性文件
是指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和电报等。
五、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复议从申请到决定的不同阶段可能涉及的情况,设
计了八个法律文书,即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书、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
书、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
书、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3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3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教中招〔2003〕6号


各市县教育局、中招办,海南农垦教育局、中招办,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省属中学、厅直属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2003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2003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城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农村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比例的步伐,针对我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全省现行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做进一步改革和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中等学校包括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中等职业学校与高校联办的高职班。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招生的中等学校(含高职院中专)应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指导性招生计划进行,市县属中等学校的指导性招生计划,由招生学校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县(单位)中招办公布。上述学校原则上应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录取新生。农村职业中学可实行注册入学,可招收初三下半学期分流的学生。

第三条 海南中学继续举办民族寄宿班。国兴中学招生续保持少数民族占60%的比例,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县(市)重点中学应设立高中寄宿制民族班。

第四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中等师范学校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由各市县按省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根据需要优先择优录用。民族地区市县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方法,为乡镇以下中小学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类教师。

第五条 师范类专业的新生实行缴费上学,在学校可享受专业奖学金。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制、不同专业、不同办学条件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均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为依据,可向下浮动。

第六条 为了确保我省小学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从2003年起,我省师范学校的师范类专业招生指标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自报,省教育厅审核平衡后下达。各市县(单位)要积极动员优秀考生报考师范学校。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师学校的幼师及非师范专业今年不下达分解指标,由市县(单位)中招办负责指导考生自主择校报考。

第七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充分利用《招生指南》等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招生宣传,指导考生及家长全面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学校,要注意保持高中阶段普高与职业技术教育大体相当的比率,积极动员毕业生报考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都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市县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九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设立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市县(单位)的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等学校(含高职校)设招生办公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报名报考

第十条 报名时间:5月8—15日。

第十一条 报名地点:考生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学校报名;在外市县借读考生和往届生及同等学历者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市县中招办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应交近期正面免冠1寸同底相片4张,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卡,并缴交报名费。

2、民族考生报名时,应交县以上民族宗教部门签章的《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以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考生父母户口复印件,并验印证明。

3、教师子女报名时,应交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在民族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应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

4、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重新下达我省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00号)执行。市县(单位)、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5、报名结束,各市县(单位)中招办于5月23日上报初三分流到农职中的学生人数及花名册和参加中考的考生人数、考场数和试室数。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与青年,均可报考: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

3、报考中等师范学校幼师专业的年龄限在20岁以内。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师范学校非师范类专业不受年龄、已婚限制。

4、省、市县重点中学和中等师范类各专业限招本区域常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5、身体健康。

6、凡近5年受市、县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受部队师以上表彰的三等功以上转业、退伍官兵,乡镇级干部,报名时可申请免试进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扰乱社会秩序、吸毒贩毒或有其他犯罪行为者;

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盗窃行为屡教不改者或法轮功痴迷者。

第十四条 志愿填报

1、填报志愿时间:7月10—15日。

2、考生考试成绩由省中招办公布,省中招办和市县(单位)中招办分别公布全省和本市县(单位)考生各个分数段的人数。

3、全省中招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根据自己的考试成绩、报考条件和志愿,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4、考生志愿共分二批:第一批为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和海南华侨中学的全省统招部分;华南热带农业大学附中、海南二中在规定市县招生部分;中等师范类各专业。第二批为市县(单位)属重点高中和纳入省统招计划的省内外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师非师范类专业、市县(单位)一般中学。

5、考生第一批志愿填报4所学校,(中学、中师可以兼报),第二批填报5所学校(市县(单位)属重点高中、一般中学、中等职校、高职院、中师非师范类专业都可兼报),并根据本人志愿认真填报好“调剂志愿”栏。

6、市县(单位)中招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报考志愿磁盘及各项加分数据(含市县自定加分项目的数据)送省中招办。志愿填报录入磁盘后不得更改。

7、各市县(单位)要认真做好考生报考志愿的指导工作,要充分尊重考生自己志愿,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考生报考学校。


第四章 政审和体检

第十五条 应届生的政审考核以考生报考登记表中的考生本人自我鉴定、班主任鉴定意见、以及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审核意见为依据。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的政审意见由考生户口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填写。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行业或专业对考生身体状况有特殊规定的,原则上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教职字〔1985〕006号)、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职〔1994〕5号)以及我省有关学校、专业体检规定说明性文件执行。

2、报考公安、司法、民航、航海、铁路交通等特殊专业的考生,须按该专业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报考幼师专业和卫校护士、助产士、外事服务、口腔专业、餐饮专业、食品制作专业的考生,须进行肝功能检查。以上专业在报考志愿前,由市县(单位)中招办在填报志愿前组织考生在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在体检表上签名负责,并载入考生档案。对报考普通高中及一般通用性专业的考生,由毕业学校组织常规体检,并负责填好报考志愿表的有关栏目。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2003年全省实行“两考分离”,毕业考试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负责实施。中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考试,集中统一评卷。凡报考中等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同等学力青年都应参加统考。

第十八条 文化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政治、化学6科,其中政治实行开卷考试,英语加试听力。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3科满分各为120分,政治、物理、化学3科满分各100分。今年中考命题仍保持基本稳定。命题以现行使用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大纲(试用修订版)和教材为依据,遵照教育部提出的中考改革指导思想,切实体现素质教育要求,在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强调以能力和教育价值立意,增强试题的综合性和实践性,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考查,关注学生态度和价值观的考查。试卷的总体难度要求为0.6。

第十九条 2003年继续实行体育测试,测试工作由市县(单位)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局体卫科(股)负责监督、指导,于5月25日前完成。考试科目为50米跑、立定跳远和坐位体前屈3项,考生选考两项,满分20分,计入录取总分。为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各地要在乡镇就近分片设置考场,送考下乡,并认真组织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要切实加强考场考风考纪的监督,严防作弊。测试工作要自始至终在省派巡视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进行。要高度重视体育测试中的安全问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英语教学质量,2003年全省中考统一组织英语听力测试,满分20分,计入英语科成绩总分。

为了培养理、化生实验的操作动手能力,今年起提倡有条件的市县(单位),组织理、化、生实验操作能力考查的试点工作。测试成绩可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 考场设点要相对集中,原则上设在各市县县城。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座。少数生源多、或人口居住分散的市县可在乡镇中选择保密条件和各项设施较好的学校增设2-3个考点。增设的考点,须经市县中招办、县保密局审核,报省中招办批准。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保密保卫部门要加强考点安全保密的督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文化统考试卷试题由省中招办组织编制。中考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以及听力测试磁带等在启用前均为国家机密材料,按国家机密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6月21日、22日进行,考试时间表如下:
时 科 间 目日期 上 午 下 午
6月21日 语文(7:30—9:30)化学(10:00—11:40) 数学(3:00—5:00)
6月22日 英语(7:30—9:30)(先听力测试20分钟,接着笔试100分钟)物理(10:00—11:40) 政治(3:00—4:40)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即市县(单位)中考工作负责人同省中招办、所有监考人员同市县(单位)中招办签订《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人员责任书》。省中招办派巡视员协助督查、指导各考区的考试工作。评卷工作由省中招办统一组织,集中评卷。评卷教师由市县中招办根据评卷教师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向省中招办推荐,省中招办审批并下达聘书。已有评卷教师资格的,可直接选聘。所有评卷教师必须同评卷点负责人签订《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人员责任书》。试卷分析工作在考生查分结束后进行。

第六章 建立考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县(单位)中招办负责建立参加中考的全体考生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位考生只能建立1个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建立学生档案。考生报名卡、报考登记表、报考志愿表和档案材料封面,一律由考生个人填写,由班主任老师审核。市县(单位)中招办将参加中考考生档案登记造册,经中招办主任签名后上送省中招办集中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档案必备材料:

(一)《海南省中等学校报考登记表》;

(二)《海南省中等学校报考志愿表》;

(三)报考特殊专业及幼师、护理、助产、外事服务、口腔、餐饮、食品制作等专业的考生须有县(市)级以上人民医院按专业规定的体检项目检查的体检表或凭证;

(四)《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成绩登记卡》;

(五)表彰奖励等加分的原始证明材料;

(六)民族考生应有县以上民族宗教部门签章的《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以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考生父母户口复印件,并验印证明;

(七)教师子女应具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在民族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应具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八条 今年的录取原则是:根据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和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定向招生的专业按定向合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统招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由省中招办负责实行全省集中分批统一录取(包括补录)。由市县(单位)负责录取的新生花名册和含有录取标志的电脑软盘,须按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时间,及时上报省中招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报考志愿填报结束后,市县(单位)中招办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全部考生志愿磁盘移交省中招办档案室。第二批录取结束后,省中招办应及时向市、县(单位)公布剩余招生指标,市县(单位)中招办按时组织考生填报调剂志愿,送省中招办以备录取。除农职中可提前录取初三分流学生外,招生学校录取新生必须经省中招办出档才能进行录取。。一些特殊专业和班级确需提前招生,必须报省中招办批准,方可组织实施。任何考生不得私自将档案移交录取学校。

第三十条 海南中学、海南师范学院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全省统招部分招生计划的三分之一,以及华南热带农业大学附中、海南二中在规定市县招生部分,由省中招办统一分解下达市县,由考生根据考试成绩自主填报志愿,由省中招办统一划定最低入围分数线,在政审合格的前提下,由录取学校根据考生志愿的批次和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二志愿分数必须比第一志愿分数高10分才能出档录取。报考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或民族自治县(市)重点中学高中寄宿制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最低分数线,不能低于该校普通班考生最低分数线80分。

海南中学的民族寄宿班限招籍贯、户口为本省户口的黎、苗、回3个民族的考生;国兴中学招生要继续保持少数民族学生占60%的比例,同时,民族聚居区的民族生应占所招高中民族生总数的60%以上。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个别市县的生源过于集中或入围生源空缺的情况,将由省中招办与该校以及有关市县(单位)中招办协商,对录取生源和人数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县(单位)重点中学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在第二批进行,其招生计划的80%在省中招办统一组织的录取场进行,20%的计划由各市县自行组织录取。省内外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师非师范类专业、市县(单位)一般中学的录取工作也安排在第二批进行。以上各类学校一律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出档录取。各市县(单位)普通高中录取办法应按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中招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由省中招办审定的最低入围分数线,由录取学校根据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中等师范学校艺术、体育与健康专业的术科复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考生按文化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英语面试合格的考生,将英语单科成绩加上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报考省艺术学校和省高级体育学校的考生单独划线统一录取。

第三十三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投、调档管理,根据考生报考的志愿批次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出档录取。没有生源或生源不足学校,可按考生在报考表中所填服从调剂专业的志愿,或在征得考生和市县(单位)中招办同意的前提下调剂录取。

第三十四条 加分规定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包括与汉族乡镇合并后的原民族乡的少数民族民族考生)加30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除外),在民族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可加30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除外)。市县(单位)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录取时是否加分,加多少,由市县中招办自定。

(二)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报考中师加20分;

(三)初中阶级考生本人获省级以上体育或文艺演出(限教育系统组织的)比赛单项奖前三名奖励10分。

(四)初中阶段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者,各奖励10分。
以上各项加分,每生只取最高一项加入总分(报考中师的教师子女的优待分可再加入总分,享受民族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子女优待分的考生,不再享受教师子女的优待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由录取学校和市县(单位)中招办核实报省中招办审查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两个月内产生的新生缺额,由省中招办通知有关市县(单位)中招办和学校择优递补录取,超过两个月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将不再递补录取。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招生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招生资格。

1、不经省中招办批准,擅自提前组织招生或擅自招收录取未参加中考的应、往届初中生的;

2、不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招收省、市(县)中招办规定的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学生的

3、擅自到市县(单位)中招办、中学做虚假招生宣传、广告的;

4、发生对市县(单位)中招办和中学的领导、工作人员许愿招生报酬、宴请等行为的;

5、在招生中擅自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一)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及无线通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等,以及在答卷中做标记的;

5、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1、夹带的;

2、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下同)的;

3、抄袭他人答卷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4、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由他人代考的;

8、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9、扰乱报名点、考点、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0、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11、利用无线通讯等现代化工具作弊的;

12、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13、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4、有其它严重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行为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员有抄题、作题、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行为的;

2、在评卷、统分中错误、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泄露评分标准及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擅自将试题、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3、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所监考场一科有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省级教育统一考试工作:

1、为不具备参加省级教育统一考试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3、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4、指使、纵容、提供方便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5、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6、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10、擅自更改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考点有三分之一以上考场有雷同卷,取消此考点下一年度举办省级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取消有关责任人员的下一年度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2、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或胁迫他人舞弊的;

3、打击、报复、诬陷、威胁考试工作人员、考生的;

4、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7、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8、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9、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10、以统一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八)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省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下同)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理;对有关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省级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处理程序

(一)考生违规行为确有必要当场处理或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监考员或巡视员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指出违规事实说明处理依据,经主考批准作出现场处理,并书面上报省中招办备案。

(二)对违反考场规定的考生及其违规行为,监考员应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在规定的“考场记录”表中,并由2人签字,在考试结束后上报省中招办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考场外的违规行为要有专门记载,由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提出处理建议,报省中招办做出处理决定。

(四)有关单位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在职人员做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提出处理建议的省中招办。

(五)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15天内,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发生第一项第(六)、(八)、(九)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七)省教育厅可以撤销或变更下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省办学有特色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职学院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可跨省招生。外省省级以上重点中专学校经批准也可来我省招生,以招收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短缺专业为主,招生录取工作按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按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拿出不少于15%的学杂费,设立特困生基金,资助特困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招生学校如有校外办学点,必须在《招生指南》上如实公布办学点的详细地址。

第四十一条 招生学校必须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若考生进校后尚需收取的其他杂费项目也要一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专业要求,需要组织面试的,应将面试方案报省中招办审批。面试根据省中招办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省艺术学校和省高级体校的术科考试、中等师范学校的艺术、体育与健康专业术科复试和英语专业面试由招生学校组织实施,省中招办现场监督。凡是文化课成绩入围考生可到报考第一志愿的中师学校参加术科复试,其复试成绩可作为报考第二志愿中师学校的录取依据。

第四十三条 招生学校如有特殊的体检要求,必须在申报专业计划时加以说明,并征得省中招办同意方能在录取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县(单位)中招办根据考生统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报考中师艺术、体育与健康、英语专业参加招生学校举行的面试名额。面试考生人数与招生录取人数之比为3:1。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