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 (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 (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的所有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的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由水库、湖泊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聘任乡镇船舶管理员。
第五条 乡 (镇)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部门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乡镇船舶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港航监督人员守则,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出示省交通部门制发的《水上安全检查证》或《监督证》,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 乡镇船舶制造者必须持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的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方可生产经营。生产乡镇船舶的设计图纸,须经船舶检验机关审核批准。所造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发证,方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出厂。
第七条 从事客货营运的乡镇船舶,必须有港航监督机关的船舶检验证、技术船员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标定船名,勘划载重线,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保险。严禁无证、无照船舶从事营运。
第八条 从事客货运输的乡镇船舶载重吨位,应根据江河、水库、湖泊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安全的原则,由省交通部门规定。所有参加客货运输的乡镇船舶,必须配有救生、消防和声号、旗号、灯号等设备。
乘客定额和载货重量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执行。严禁超员、超载和货船搭客。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乡镇船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航线和航区航行。禁止冒雾和封渡水位航行。禁止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端正经营作风,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港航安全规章,服从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乡镇船舶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乡镇船舶安全联组,开展群众性安全、监督活动。
第十三条 用于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只,必须有乡 (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船只登记证》,标明载重线,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营运。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事故,船长、驾长、驾驶员必须奋力组织抢救,事故现场的一切船舶应全力帮助抢救。船长、驾长、驾驶员应迅速向就近乡、镇人民政府和港航监督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县、乡 (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分别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扣留、吊销船舶、船员的证件。多次违章、屡教不改、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可取缔航线、没收非法收入、扣留船舶。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复议。
需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和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由渔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交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四川省农副业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7年8月14日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第50号
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
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
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
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
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
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
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
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
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
察办公室。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
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
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
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
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
理司。
4、人事司增加安全教育培训职能。
5、安全监察司筹备组调整为安全监察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
公室增加乡镇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调整为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
全监察办公室。
上述职能调整后,各司(室)的职能为:
1、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值班、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社团管理和其
它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和煤矿
安全监察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
研究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
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
品结构,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
有关政策的建议;推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
矿井建设;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科研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标准、认证、安全
标志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负责起草制订煤炭工业生产建设规程、
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
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炭技术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技术
保障工作。
3、政策法规司
负责煤炭工业法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煤炭工业规章;负责煤炭行业执法监督和检查;
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信息;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报
告和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新闻工作;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
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法制建设规划和法制宣传工作。
4、安全监察司
负责组织起草制订煤矿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按分级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
危害的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
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灾、救
援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
5、行业管理司
负责制订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和研究有关政策;
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内外部之间的
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协调煤炭运销和经营秩序整顿工作。
6、企事业改革司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煤炭企事业改革
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炭企事业改革;指导各类煤炭企业改革,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推动煤炭企业减员增效、扭亏增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
业工程;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
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派出机构的专项经费。
7、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领导班子的管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培训;负责组织煤矿
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认证工作。
8、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推动整顿地方乡镇煤矿,依法监督检查各类小煤矿;关
停布局不合理、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条
件的小煤矿;负责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
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