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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路内外有偿调拨各型旧机车若干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1:4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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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路内外有偿调拨各型旧机车若干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向路内外有偿调拨各型旧机车若干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


一、各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贮备机车的管理,按《铁路机车运用规程》的规定做好机车贮备保管工作,确保机车技术状态良好,保证调拨时按机车运用状态交车。
二、向路外和铁路局以外的路内各工厂、工程局等单位有偿调拨机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路局在接到机务局代部发布的调拨命令后方可办理机车移交和财务结算等项手续。
调拨机车的基本价格以各型机车重置完全价值为基础,其折算价格按机车新造后的使用年份每年折减2.5%。但调拨机车的最低折算价格不得低于各型机车可供利用的残值数额。
三、本通知自1989年6月1日起实行,原发(78)铁机字1219号文中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1989年4月15日

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08号

(与 铁道部 联合发文)


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各铁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为降低铁路运营噪声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使得我国铁路运营噪声得到了一定控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铁路建设与运营噪声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较低。由于铁路带动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多年之后铁路两侧建筑设施增加,形成了城市包围铁路或铁路穿越城市的局面,铁路运营尤其是机车鸣笛对周围环境产生了严重噪声污染。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列车增多、速度提高,列车运行噪声水平有所增加,铁路沿线居民对噪声干扰多有投诉,要求尽快采取措施,改变铁路两侧环境噪声状况。为了改变铁路运营与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以及铁路发展规划,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铁道部研究,现提出以下措施,争取在一个五年计划或稍长时间内,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铁路机车鸣笛和指挥作业的高音喇叭噪声污染问题。

一、新建铁路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设计选线时应当结合地方城镇规划,避免穿越城市现有或规划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取立交等方式,不得设置平交路口,并在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从根本上解决新建铁路机车运行鸣笛扰民问题。现有铁路改建、扩建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铁路两侧噪声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同时在城市人民政府支持配合下,逐步将平交路口改为立交,对铁路两边实行封闭隔离。

二、城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做好铁路城市区域内沿线的声环境规划,避免临近铁路修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科研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由环保、铁路、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铁路运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并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铁路车站包括编组站、调车场,在指挥作业时应适当控制高音喇叭音量,并逐渐将高音喇叭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改为无线通话联系作业。设置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市区或居民区的车站、编组站、调车场,应在“十五”计划期间,完成高音喇叭的改造。

四、城市人民政府与铁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立体交叉、改变道路走向等措施,逐步取消市区铁路平面交叉路口,并在城市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暂时无法改为立交的路口,可以采取列车到达警报装置,代替通过路口技术性鸣笛。加强对城市区段的巡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安全、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非铁路工作人员进入封闭隔离带。

五、在城市运行的铁路机车,应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鸣笛,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逐步实现采用无钱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在封闭隔离路段运行的机车,除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的特殊情况外,禁止鸣笛。

六、各地环保、铁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行经城市市区的机车鸣笛加强控制。铁路部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应严格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应及时对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与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与铁路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铁路噪声污染投诉热点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订措施尽快实施,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特此通知。

2001年7月12日

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全面合理地考核《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各县级市、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
(一)耕地面积控制指标;
(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执行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土地开发复垦指标;
(四)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五)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标、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指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
(六)土地管理机构的建设;
(七)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工作指标逐项、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考核,并将自查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次年一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指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除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考核书面报告,完成各项指标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外,还应按一定比例抽样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计分法(计分标准见附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二百分为满分,一百二十分为及格;其他各区总分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好的单位颁发奖状,并按下列等级和奖金标准,发给奖金: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
一等奖:总分为一百九十分至二百分,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总分为一百八十分至一百八十九分,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一百七十分到一百七十九分,奖金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
一等奖;总分为九十五分至一百分,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总分为九十分至九十四分,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奖金五百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得奖金的百分之十奖励分管市长、区长,其余奖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
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考核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为一百分至一百一十九分,罚款一千元;自九十九分起,每下降十分,罚款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总分为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罚款五百元;自四十九分起,每下降五分,罚款五百元。
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罚款的百分之十,由分管市长、区长支付,其余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支付。
罚款缴市财政。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执行。



199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