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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09:2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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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两次修正的《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许霆案件:“无知者无谓”?

龙城飞将


  2008年3月初,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作了一场《关于许霆案的思考》报告,有网友将教授的讲话整理发表在网络上。学习了教授的文章后,我对教授的观点产生一些疑问,写了《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有几位新浪网友留言道:“一派胡言”,“支持你的网友应该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我写了文章回复:《不懂法律的支持判决许霆无罪?》匿名新浪网友又留言道:“楼主自己是法盲,还在这胡说,真是应了那句无知者无谓”。
  我一直持这样的观点:“当一个人把法律给不懂法的讲懂了,这个人就是法律学到家了。大道至简。换成现代语言说,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应脱离法理。而法理,并不是神秘的,远离劳苦大众的。相反,许多法理应该来自生产与生活,只不过是法律的角度细化了一些,带了一些技术性的因素”。
  当然,我并不固执,不会硬坚持自己的观点,前提是,别人的观点能够说得出道理。所以,欢迎批评我的网友对我的“一派胡言”认真地进行批评,我这“法盲”一定虚心学习。
  涉及到一个年轻人一辈子的自由与幸福,给他定罪量刑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这是符合我国法治精神的。我并不反对给他定罪,只要证据确定的情况下,法庭所确认的事实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事实清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事实清楚,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仍应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以,对刑事案件来说,难的是对事实的认定,通过一定的证据确认是否发生了什么事。实事清楚后寻找相应的法律就简单多了。许霆的案件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我一再强调,许霆案件不复杂。
  但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们把事情搞复杂了。找不到相对应的罪名,脑子里却想着一定要给他定罪,这就是问题所在。如果找到了相应的罪名,全国舆论断不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们思维充满了逻辑矛盾。主张许霆应作无罪判决的人们发现了这些逻辑矛盾 ,但定罪派一直在回避这些矛盾,只是说,“你们不懂法律!”
  最后的结果决不是依法审判,而是这两种力量的对比。所以,我们可以明白这样一条道理: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理,没有力,此时的法是苍白的。有力,没有理,此时的法不成其为法,只能是恶法。每一个判决,实际上就是司法的实践。若判决与法的规定相去甚远,就是司法实际对法律和法理的对抗,对法的基础的对抗,就是一种法的流失。
  法的基础是什么?法的基础至少可以分为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两个方面。政治基础包括民主、自由、人权与正义。经济基础就是现在的商品经济。作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法,是由这些基础决定的。作为实践的法,人们实际感受到的法,就是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之“法官判决之法”,这两者是极大不同的,虽然我们制定法国家本不允许法官“造法”,不允许法官的判决脱离法的规定。所以,如韦伯所言,法官的审理与判决过程应当像是一种机器生产的过程,输入案情和法律,输出判决。我认为,这种机器的征程中间不要发生化学变化,只要物理变化。最可怕的是,在机器中发生了化学变化,输入天鹅,产出丑小鸭。也可能相反,输入丑小鸭,产出天鹅。
  到文章结尾,还得学一下文字:“无知者无谓”是“无所谓”,还是“无畏”的笔误?

写于:2008-3-13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匿名新浪网友的留言与我的回复:
  [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07 15:05:35 :有的地方一派胡言。
  龙城飞将 2008-03-07 15:26:36 :欢迎对一派胡言的地方批评指正
  [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10 12:22:58:关于张教授对许霆案的分析还是有理有据的,只是整理编辑者水平的原因,加之有些内容没跟上,疏漏了许多论据观点,对没有完整的记录张教授观点的文章加以如此详细的评论,很钦佩。但您没有完整的听过张教授的讲座,所以您并不了解完整的张教授观点,所以您好多观点只是以偏概全了。
  龙城飞将2008-03-10 12:31:34:可否找到张明楷教授的全文,我好对照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
  [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11 16:20:55:飞将军,您的观点实在没有说服力,我并不崇拜张教授,相反他的在其他问题上的有些观点我也不认同,但是您反驳张教授的理由确实站不住脚.要不是工作太忙,我真想和你讨论讨论.我想,支持你的网友应该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
  龙城飞将2008-03-11 18:52:08 :回复文章:不懂法律的支持判决许霆无罪?
  [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13 13:01:33 留言:楼主自己是法盲,还在这胡说,真是应了那句无知者无谓






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1996年7月16日电传来的《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91号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的期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精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1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
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
施,所以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
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199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