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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2:1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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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江苏省、陕西省、广东省、贵州省人事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做好东西部地区的人才供求余缺调剂和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事部决定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的试点工作,以积累经验,加以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协商,首批试点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苏州市和常州市,陕西省汉中市和安康地区,广东省中山市和南海市,贵州省遵义地区和黔东南自治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二、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的试点单位,要围绕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对口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开拓,大胆实践,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建设的对口支援工作。重点是选派干部到对口单位考察学习,交流借鉴人才市场建设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
验和做法;根据对口支援地区的人才资源状况,开展人才余缺调剂工作;进行经营管理人才的对口交流,帮助对口支援地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益,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开展人才技术的智力支援工作;组织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改造等形式,帮助中西部地区提高产品的技
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委托培养、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对口地区的人才等。通过开展这些工作,带动两地人才供需信息的交流,促进两地人才市场建设的共同发展,为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服务。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切实把试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中统筹安排。各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制定详尽可行的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四、各试点单位应加强横向联系,互相交流,并定期将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问题等情况书面报送我部流动调配司,以便我们了解和掌握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和要求,上下一心,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1996年11月7日
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及其对策

洪碧华


  邓小平同志生前说过:“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江泽民同志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稳定则社会安定,基层稳定则大局安定。今年,漳州市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拓展组织网络,市综治委及政法委把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作为维护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平安创建为平台,以健全机制为保障,注重日常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做到信息在基层一线联网、矛盾在基层一线联调,专群在基层一线联勤,平安在基层一线联创,确保社会持续安定稳定。针对新形势下我市社会治安综治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取得良好成效,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大大提高。

一、我市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

(一)信息在基层一线联网,夯实预知预警基础

  各县区领导重视综治工作,各个乡镇普遍挂牌成立“综治服务中心”。各县区在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小区楼长)等基层综治骨干搜集情报信息、上报社情民意的基础上,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维稳信息网络,在各个社区安插特情耳目,建立维稳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落实补助待遇,重奖有价值的信息。县区实行“每日一报”、市直单位“每周一报”,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发挥预警预防作用。如龙海市强化领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努力建设“八四一六”工程。八是: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综治办、矛盾纠纷联片调解网络中心、综治服务中心、应急服务队、综治巡逻保安队;四是:村(社区)综治服务站、治保会、调委会、社区警务室;一是:完善村规民约制度;六是:村(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维护稳定信息员、城区治安志愿者、综治协管员和平安中心户长。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办公、统一台帐、统一规程)和“六个联合”(即联合调解、联合防范、联合备勤、联合管理、联合整治、联合创建);建立维稳应急服务队33支1448人,维稳信息员队伍4支4061名,城乡治安志愿者队伍1支498人,流动人口协管队伍1支73人,村级治安巡逻队伍2646名。这些多功能队伍既可以搜集各种信息情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又可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二)矛盾在基层一线联调,夯实多元化解基础

  我市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积极探索矛盾解决机制,因地制宜,多管齐下,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调解联动机制。2008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7930件,调处17610件,成功率达98%,实现进京上访数全省最少。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派出法庭划分“调解片区”,在交警大队设立法院巡回办案点、在卫生医疗系统和国土资源行业设立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模式,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诉讼调解的程序衔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典型的例子是:经漳州市综治委牵头指导,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芗城区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多元化调解联动机制”的试点工作,一年来,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6000多人次,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700多件,内容包括劳动工资、征地拆迁等,涉及金额超亿元,当场履行率超过60%。即快速、方便地处理民间纠纷,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缓解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又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目前,这一做法现已在我市各县区法院进行推广。近几年,全国因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每年超过10万人,因交通事故理赔难引发的涉诉上访,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市综治委指导龙文、东山、漳浦和南靖四个县区法院在当地交警大队设立巡回办案点,由人民法院与交警大队联动运作,加强诉前调解衔接,形成了“交警行政调解——申请协议确认或者请求司法救济——法院办案点审查办理”的流程。这样有利于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防范肇事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提高调解效率和事故损害理赔的成功率,更好地维护死亡者家属或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四个县区交警大队共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37件,标的金额603万元,当庭履行或者自动履行509万元,实现100%调解结案,97%履约的良好效果,有效地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专群在基层一线联勤,夯实治安防控基础

  在专业队伍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市综治委坚持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加强乡镇综治办、“一庭两所”及“基层两会”等综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镇村综治服务中心(站)的创立,因地制宜探索群防群治工作新路子、新办法。全市已经建成乡镇(街道)综治服务中心120个,创建率达100%;已经建立专职巡防、义务巡防和企事业(物业)保安队伍2561支22669人,聘任综治协管员1682人,平安中心户长(楼幢长)18818人。各地还涌现出不少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专群联勤联防模式。我市坚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服务群众,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统一选拔,组建以居委会干部职工、民兵预备役人员、离退休老干部、退伍军人、下岗职工、低保户为骨干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者平安家园”活动,通过社区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和法制宣传等活动,构筑一张能够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广大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综治工作网络。目前,全市“平安家园”志愿者队伍发展到3万多人,在义务巡逻中制止违法犯罪3000多起,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600多件。龙海市充分挖掘资源,创新维稳机制,整合维稳力量,以机关和乡镇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为成员,组建“维护稳定应急服务队”,总共33支1448人,在维护稳定尤其是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上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我市还高度重视提高技防建设水平,全市共投入近3000万元,完成漳州城区及各县区报警监控建设任务,共完成1个一级监控中心、13个二级监控中心、23个三级监控中心、772个监控点的建设和组网工作,覆盖各个城区主要场所和重点部位。今年又投入900万元兴建市区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在主要街道、商业繁华区、治安复杂场所加大视频监控覆盖面,并向农村延伸,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最大限度提高打预并举能力。

(四)平安在基层一线联创,夯实稳定和谐基础

  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认真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细胞工程”,努力做到一年一个亮点,一步一个台阶,“积小安为大安”,在“平安福建”建设中力争漳州走前头,如今,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已经形成“上下条块结合、城乡两翼齐飞”的经常性工作格局,真正是,工作做在平时平常,稳定依靠基层基础。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在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11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43个“医院调解工作室”和27个“医疗警务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患纠纷。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医托欺诈和偷盗病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营造平安和谐的医疗服务环境,取得了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我市“平安医院”工作经验08年被全国“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推广,5月21日全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在深化“平安企业”创建活动中,公安机关向全市94家重点企业派出民警担任经济安全事务助理,帮助267家较大规模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源头管理和防范各种经济犯罪的长效经营机制;市检察机关在交通、环保等7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发出《检察建议书》78份,对易犯罪的环节提出防范对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9个县级法院设立了“涉台案件审判庭”;在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设立了巡回办案点,前移服务关口,畅通审判“绿色通道”。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加大对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出台了《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在返乡农民工“平安工程”创建活动中,以关爱民生为重点,采取各种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政策扶持等措施,帮助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返乡农民工较多的平和县和诏安县,大力开展返乡农民工的“平安工程”建设,妥善做好疏导、教育、培训和安置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两县23000多名失业返乡农民工有18000多人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其余的重返农田发展农业。同时在返乡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等民生问题上制定方案,落实了措施,积极服务返乡农民工,增进社会和谐。

二、完善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对策

(一) 加强领导,真正落实综治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象抓计生工作一样,高度重视综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层层签订综治目标责任状,并狠抓落实,实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党政领导不重视综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综治警告,在评优选好、考核提拔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 整合资源,进一步夯实综治基层基础
 
  以全省开展“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为契机,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兼顾,创新机制。加强乡镇综治办和“一庭两所”建设,有效整合基层两会、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等力量,扩大维稳应急队、专兼职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基层综治队伍根扎得下、劲使得出、事管得住、民信得过。在司法所建设方面,按要求选准配强副科级司法所长;针对基层警力不足问题,可以参照苏州市政府的做法,由市财政出钱供养招聘协助警察;每年下派10%警力到基层所队挂职锻炼或者协助工作,提高基层民警的福利保障待遇。在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上,要善于发动、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人口0.06%的比例配备治安巡逻队;打防并举,建立新一轮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城区、三道(国道、省道和铁路)周边重点集镇及社区三个层面的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并向农村延伸;在农村社区,推广安装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等物防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电子监控。要加强基层调解网络建设,借鉴龙海市的经验,整合综治、维稳、调解、信访等资源,依托县法院成立“联片调解网络中心”,在法庭辖区划分调解片区,在乡镇综治服务中心设立联片调解工作点,以基层两会为基点,形成有中心为统筹、片区为协调、工作点为核心、行政村为基点的基层调解网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筑牢“第一道防线”。也可借鉴诏安县梅岭镇田厝村“阳光调节工作室”的做法,即调解矛盾纠纷,又开展心理咨询。

(三) 抓住关键,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

  抓住今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契机,采取“公推直选”的办法,真正把肯干事、能干事、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入村领导班子,选好配确村支书这一带头人,对新当选的“两委”成员和综治协管员、中心户长等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造福一方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行政法综治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 关注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注民生,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综治维稳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贯彻《村民自治法》和《居民自治法》,推进民主管理,坚持“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听证、“一事一议”等制度,规范村规民约。尊重群众意愿,落实利民惠民政策,让群众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兑现优惠待遇。加强对流动人口、“两劳人员”和青少年的社会管理,树立“平安是第一民生”理念,继续深化“平安乡镇、村居”、“平安企业”、“平安家庭”、“平安医院”、“平安边界”等平安创建活动。打、防、控相结合,继续开展打黑除恶、禁毒、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整治斗争,保持高压态势,努力降低刑事犯罪率。
  总之,综治基层基础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视角的系统工程,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等特点,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创新思路,常抓不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行规划和拓展,才能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环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2009-8-28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

新华通讯社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5日 新华通讯社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内经济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
济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
其所属信息机构在外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
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包括其合资、独资公司或委托代理公
司,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由新华通讯社归口管理。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
心具体承办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审批

第三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必须经新华通
讯社审批。申请审批需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
2、播发经济信息的种类及内容简介;
3、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
4、各种经济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
5、在中国境内开办的经营经济信息公司、合资公司、办事处或委托技术服务
公司、代理公司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已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需向新
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补办书面申请,补办申请材料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材料
外,还需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供其在中国境内的经济信息用户名称、
法定住所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副本。
第五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自收到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
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天内对申请作出答复。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材料,凡涉及商业机密,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
中心应当负责予以保密。
第六条 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及其
所属信息机构,其发布的信息种类、传播手段、收费标准、收费方法、技术服务方
式等内容,需经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上述内容如需变更,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变更书面申请,
如调整收费标准,由新华通讯社核报国家计委审批。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未经新华通讯社审批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不准在中国境
内发布经济信息。
第八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所发布
的各类经济信息进行同步审视,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需无偿提供接收其经
济信息的设备(和相应的技术服务)及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各类经济信息。
第九条 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需
向新华通讯社缴纳监管费。监管费缴纳办法另定。

第三章 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审批

第十条 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必须经新
华通讯社审批。自《管理通知》发布之日起,需要使用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
构经济信息的单位,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凡已
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用户,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
理中心申请补办登记手续。
需要使用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机构经济信息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
列材料:
1、法人和非法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简要介绍材料;
3、订购经济信息种类;
4、经济信息使用情况及范围;
5、接收经济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已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用户,在补办登记
手续时需提供与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和法人、
非法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法定住所。
第十二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天内
对用户所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未经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均不得订购外国通讯社
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的经济信息。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用户,原则上
为最终用户,对所抄收经济信息的使用范围,必须按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
审核认定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境内用户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不缴
纳监管费用。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涉外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后,用户原接收信息的设备及方式不变,其
技术服务及设备安装仍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负责。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与中国境内的用户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与中国境内用户签订的合同,需报新
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批、备案,方可执行。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管理通知》颁布前与用户已签订合同的,按
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与中国境内的用户签订经济合同,必
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合同正本。
合同除应具备主要条款外,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信息种类;
2、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总额;
3、提供信息服务的期限;
4、传播、接收信息的方式与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为此类经济合同的批准机关。当事人
双方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其变更需报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报批准机关备案。
对中国境内用户的合同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在同步审视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
机构所发布的各类信息中,如发现有《管理通知》第四项所列的内容,新华通讯社
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新华通讯社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其在中国境内的部
分、全部经济信息发布业务、直到撤消其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
定的中国境内用户,新华通讯社视情节轻重采取不予登记、停止其接收外国通讯社
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的经济信息、直至撤消登记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我境内发布
经济信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其它信息机构在向中国境内发布的经济信息中若转发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
机构提供的经济信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设立新
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办事机构,为用户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华通讯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