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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疟疾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20:0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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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疟疾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疟疾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正值蚊媒活动频繁、疟疾流行高发季节,各地疟疾防治任务繁重,特别是在云南中缅边界地区,人员出入境频繁,极易出现境外疫情的输入和传播以及疫情的暴发流行。为切实加强疟疾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暴发疫情发生,防范境外疟疾疫情输入蔓延,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各县(市)医疗机构传染病和疟疾直报网络。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直报,暂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以报告卡或电话上报的形式将诊疗工作中发现的疟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审核报告病例的情况,必须保证疟疾病例在当地得到全程、规范的治疗,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病例,及时对疫情发生地和周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有条件的要采取消杀药物滞留喷洒等措施,积极开展灭蚊和控制媒介生物的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三、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对疟疾高发地区及边境地区,要大力开展预防感染疟疾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发热病人必须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以及疟疾病人必须坚持全程、正规治疗的教育,提高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的自我防疟能力。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中缅边境地区疟疾预防控制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赴缅甸打工和在中缅边境中方生活的劳务人员的疟疾防治工作,增加对发热病人的血液检查项目,把疟原虫血检作为发热病人的常规检查,真正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有效的防范境外疟疾疫情的输入蔓延。
五、加强对基层医生的培训,提高疟疾的诊断、治疗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疟疾传播。

二○○四年八月十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1998]综81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所开创的生动范例,也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进一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民营科技企业在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发展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鼓励、扶持各类科技人员和其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蓬勃健康地向前发展,依据《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成立、认定与变更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创办的,以市场为导向,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类型有:
1、由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创办或者由上述机构转化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有租赁、委托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等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份额、利益分享、风险责任、中止合同的条件、支付租赁金、保证金等能力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等。
2、实行集体所有制的;
3、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
4、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的;
5、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
(二)民营科技企业必须首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登记,并领取“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现有企业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补办认定登记手续,领取“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工商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指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2、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及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非专利技术;
4、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20%以上,专兼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5、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撤销、歇业、迁移地址、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应征得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与权利义务
(一)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二)民营科技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自行决定科研、生产、销售和分配。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
(三)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其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与保值、增值。
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或者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及风险责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等个人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可作价入股投资。
(五)民营科技企业可承包、租赁、兼并和购买包托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
(六)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销售网点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七)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严格财务管理,按期向财税部门和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所提供的各种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迟报,并接受监督、审查。
(八)民营科技企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年度检验登记时,应提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甄别的复查证明文件。
(九)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欺骗、假冒、剽窃、泄露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民营科技企业在招收职工时,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劳动法》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除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开设的收费项目和提高的收费标准,以及各种不合理摊派和非法定检查。
三、政府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与管理:
(一)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归口管理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3、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发证和每年在工商管理部门年检前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审验工作。
4、指导民营科技企业所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申报奖励和从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5、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参与组织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
6、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实施与落实。
7、负责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工商、税务、财政、金融、人事、公安、计划、经贸、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及经费,国家按投入相应的比例分享所取得的成果和经济效益。
(二)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确认后,可作为工商企业注册资本,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总资金的35%;
(三)金融机构要按照“三有一不”(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不挪用)的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把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会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安排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在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骨干民营科技企业中,有条件地推行主办银行制度,银行和企业签订银企协议;
(四)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基金。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应在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滚动使用。
(五)经市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1、乡镇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其他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50%。
3、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所销售的自产品暂免征所得税。
4、为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凡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5、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为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等业务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免征营业税。
6、对专门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暂免征所得税。
7、进入市、县级经济发展小区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小区内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
8、民营科技企业研制、开发经市科委确认的新产品,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市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可缓交或暂时按“定额、定期、定率”方式征税。
前款各项所减免税款,必须单独列帐,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新增投资,专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如挪作他用,由税务机关追补已减免税款,并按逃、漏税给予处罚。
(六)到民营科技企业从业的科技人员人事关系,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接纳委托管理。鼓励党政机关专业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七)民营科技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可持企业所在地的暂住户口证明,到附近学校办理子女寄读手续。
(八)民营科技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需要出国、出境的,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出境的由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九)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验收、评审、鉴定,参加评奖。
(十)民营科技企业的专职科技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按系列申报。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可适当放宽,重在业绩。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本规定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毒树之果”可以食乎?
——从影片《无间道》中的证据谈起

无间道是近期香港拍摄的一部比较优秀的警匪片,其中可圈可点的地方着实不少,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应当是证据问题,也即陈永仁卧底三合会期间所取得的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这涉及到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个颇为著名而且很有特色的法则,即“毒树之果”法则,而在我国,学者们通常称之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特别是和英国法关系密切,所以英国法的某些法律制度在香港也有体现,所以在香港,只要认为排除非法证据具有更大的价值时,法官便可以自由裁量予以排除,所以具体到该影片中,陈永仁卧底三合会所取得的韩琛的犯罪证据,并不必然会被法官采信而作为判决韩琛的依据。只要法官认为排除证据比采用具有更大的价值时,就可以排除,而无论其是物证、书证还是其他证据。
这在我们许多人看来,好象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大家通常认为,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审中予以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论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法是合法还是非法(当然刑讯逼供绝对不应允许)。因为在当前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果完全依照合法手段很多时候是不可能找到证据的,而如果仅仅因为证据收集手段轻微违法就加以排除,岂不是放纵犯罪,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吗?这怎能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指责呢!
不采纳非法证据、不用非法手段取证的确可能漏掉一些犯罪分子,但我们的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在努力改进侦查手段和提高侦查技能上下工夫呢?而且这种以不惜牺牲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代价来惩罚犯罪的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
古罗马的一位法学家曾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所以,在当前世界各国重视程序公正的潮流中,我们不应当背道而驰,而是很有必要在考虑本土资源,包括法制传统、社会环境以及司法理念的基础上,研究一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给我国证据制度带来的有益影响,实现“本土化”。
在笔者看来,我国当前的证据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吸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①非法证据本身不应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依据,但经审查后,可作为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②对某些重大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制贩毒品等犯罪,作为例外,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③对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公安司法人员,视情形应给予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处分。
当然,在本影片中还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如“诱惑侦查”、“警察应否出庭作证”等问题,限于本文篇幅,在此就不作陈述。
作者简介:
顾苗,女,安徽合肥,230031,xingchi05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