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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5 20:5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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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九月六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鹏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抑制通货膨胀,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是遵照党中央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党、全国工作大局,顺利推进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按照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的要求和国家工商局提出的“三度”工作
思路,集中精力抓大事,把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和中心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反复学习李鹏总理和朱容基副总理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和市场的基本稳定,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
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稳定物价与稳定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扩大市场执法的广度,增强市场执法的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执法手段,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市场的责任

二、继续组织和培育好农副产品市场,尤其是蔬菜、肉类、禽蛋、粮食等市场,进一步搞活流通,增加有效供给。要进一步抓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8万多个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货源,尤其是组织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
主要节日期间大中城市的商品供应。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蔬菜、肉类、禽蛋基地和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对市场贩运户给予减免管理费及政策扶持鼓励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贩运户就近或到重点产区组织货源,调剂余缺,保证供应。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随意在
公路设卡的通知精神,制止随意查扣和乱收费、滥罚款等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商品流通渠道畅通,市场繁荣。
三、积极参与推进流通体制的改革,整顿流通秩序。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对粮食、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流通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并发出了通知。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建立正常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工商局就粮食、原油、成品油及棉花等商品与有关部委下发了具体管理
办法或意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一项一项地组织落实。经营环节过多,层层加价是造成物价上涨、流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要建立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对于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和棉花以及肉类、食盐、蚕茧等重要商
品,要加强监管,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秩序。
四、抓好35个大中城市市场监控工作。大中城市市场物价是否稳定,对抑制通货膨胀有决定性的影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大中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国家确定的35个大中城市,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物价监控网点建设,其他城市也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
市场和有影响的商品,通过明码标价、公布零售参考价、实行差率控制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控,切实保证大中城市物价的基本稳定。各地对市场上发生的有关市场价格变动的信息应及时上报。
五、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在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的市场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巡回或定点检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和地下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要加强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监督
检查,对利用独占地位,乱涨价、滥收费及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行为,凡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当前,对一些大城市中出现多层次传销,以佣金为诱饵,发展直销商,搞“老
鼠会”欺骗消费者,从中渔利的企业,必须坚决取缔。
六、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国务院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是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机构,实现统一执法的重要步骤。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加快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区局改分局的工作,确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到位。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发挥群众团体的职能和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教育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遵章守法,为平抑市场物价作贡献。消费者协会要开展对市场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
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事关全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报国家工商局。



1994年9月13日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州长:张支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支撑引领未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及奖励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州级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对推动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对推动凉山经济、社会及生态又好又快发展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的;
  (二)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属于本行业领先,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行动、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突出贡献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推进决策科学化、服务社会化建设中有突出和积极贡献的。
  第九条 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授予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先进县的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10万元。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次奖励县市不超过3个,各奖3万元。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在我州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六)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考核优秀奖由州科技进步考核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考核后推荐。
  (七)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通过鉴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完成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已推荐省以上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推荐;
  (三)已获得我州历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州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对评选出的一等奖项目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另外聘请有关权威专家和学者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六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经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
  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 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州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 州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证书及奖金。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 凉山州志。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登记的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 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华侨、外国人或州外的公民和组织,在我州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对推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日前,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1998〕1号),对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提出了要求。鉴于洪涝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灾区学校师生生活、居住条件非常恶劣,极易造成各种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与流行。因此,当
前的卫生防病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有效保护灾区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特对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迅速编写有关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指导材料,并及时发放至灾区中小学校。
2、要把高校校医院、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学校卫生工作人员迅速组织起来,建立卫生防病工作小分队,协助卫生防疫部门深入灾区学校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3、灾区中小学校要在开学第一天安排健康教育课,请卫生防疫专业人员、校医、健康教育教师集中讲授有关卫生防病的知识,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病意识。
4、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迅速组织一批防治疾病及消毒、杀菌等方面的药品,并迅速发至灾区中小学以备急用。



19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