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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3 12:0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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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击非法收购药品一直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并且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非法收购药品问题依然存在,如张贴和传播非法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交易非法收购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并由在医院附近交易向集贸市场、居民社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蔓延扩展,甚至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参与了非法药品收购活动。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药品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对非法收购药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集中力量,立即行动,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和交易双方进行彻底清查,切断药品非法收购渠道,追踪非法收购药品流向,彻底捣毁其集散窝点。各地要在以往打击非法收购药品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购销药品行为。

  二、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其收购或销售(包括变相收购或销售)非法收购药品的,除按规定查处其销售假劣药品外,还要视情况及情节,取消其申请GSP认证或其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资格,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资格。

  三、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的监督检查,对收购或使用非法收购药品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查处其使用假劣药品外,如情节严重,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农村地区是非法收购药品流入的重点地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两网”作用,有效堵截非法收购药品的分流渠道,杜绝药品流向农村及偏远地区。

  五、要积极主动争取公安、卫生、社保、信息、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六、要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既要严禁向非法收购者提供药品,又要联合社保,减小用药漏洞。及时铲除各类非法收购药品的“广告”和“信息”。

  为取得近期整治效果,并为今后长期监管积累经验,国家局决定于2004年7月20日至8月1日期间在全国采取统一行动,一是重点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医院内外、社区周围、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二是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药品的交易场所;三是重点打击和铲除非法张贴和传播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行为。在统一行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及时研究和总结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有关行动情况于2004年8月15日前报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如何做好人大法工委工作之我见

徐凤林


法工委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检、法两院和政府所属部门的办事机构,承担着人大常委会对内务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责。
特点一:对口联系的部门多。既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政法机关,又有政府的人事局、民政局、监察局、人防办及残联等群团组织,并同综治办、普法依法治区办等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方面有密切的联系。
特点二: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高。熟悉基层和机关工作,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
特点三: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正如有人所说,法工委不是信访部门有信访任务;不是政法机关确与案件打交道;不是政工部门要做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新形势下做好人大法工委工作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以人为本,找准工作定位是做好法工委工作的前提。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人大法制工作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所以,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这是人大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根本点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推进和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通过深入实际走近群众,细心地倾听群众的心声,每年初在确定工作要点、确定年度法律监督工作计划时,法工委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人大常委会选择监督重点议题服务。如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渎职检察监督;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开展控告、申诉监督和民事诉讼监督;今年,法工委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议题都体现了以人为本,被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通过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维护和实现本地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实现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认真谋划,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是做好法工委工作的可靠保证。一要处理好法工委与全局工作的关系。法工委工作必须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市委的工作大局。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市委决策在法工委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为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行使职权服务,保证市委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二要处理好法工委工作与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关系。协助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好监督权,是法工委的重要职责。法工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改进工作。同时,还要把监督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监督于支持之中。监督违法的,支持合法的,监督和支持并不矛盾。监督可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案件审理中来自外界的不正当干预。通过监督与支持,使“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得更好。三要处理好法工委工作与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的关系。既要注意加强宏观监督,也不能忽视微观监督,要把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结合起来,从微观监督入手,促进宏观问题的解决。法工委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注意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宏观监督服务,认真做好每年人大会议前对“一府两院”各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提高人大宏观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也注意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微观监督服务,认真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做好每两个月1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提高常委会对各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质量,增强人大常委会微观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一府两院”工作存在问题,高度重视,及时转办涉法涉诉的信访件,通过处理好人大信访件,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四要处理好法工委工作与自身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的关系。人大干部队伍的素质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对整个权力机关建设,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工委工作有很强的政治性、专业性,不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十分重要。首先,要加强思想建设。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着眼于提高法工委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与法律水平,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达到了提高政治素质、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其次,要加强业务建设。要认真学习人大制度理论,精通人大业务知识,还要掌握与法工委工作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专门人才。要认真学习法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再次,要坚持廉洁自律。法工委不仅要督促整治司法腐败,而且要长期坚持廉洁自律,支持、督促政法部门加强队伍建设。法工委也存在于社会的大环境中,也同样受某些腐朽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所以,既要实施监督,又要接受监督,要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总之,只有充分发挥法工委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才能有为有位,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包括: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的审计;
  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国有资产虽不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但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股份制企业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股份制企业。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股份制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者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由对主要投资者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惯例情况;
  (二)企业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损益形成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企业利润分配、资本结构变动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与其财务收支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改制方案、招股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材料;
  (二)企业组织结构、资本构成、资产结构、经营范围的重大调整和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三)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四)企业在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企业执行的有关财政、税收政策和法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国有资产虽不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但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股份制企业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审计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
  第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年度检查、登记和换证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遵守《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股份制企业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的,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材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股份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