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0:3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日 证监发〔2002〕8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上海市 、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三、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五、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六、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七、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八、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九、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适用本通知规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年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报备。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1月31日。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8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六、 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并在年度报告摘要7.4.2之后按照附件1的格式增设一节“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披露前述内容。

八、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的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一、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十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各一份;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及审议此专项说明的决议(如适用);

4、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5、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6、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9、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0、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11、公司年度报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

12、本次年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0”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1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年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同时在披露以后的一周内采取合适方式将审计报告原件送达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报全文。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万元)
2008年发生的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的总金额(万元)
2008年度已清欠情况

2008年

1月1日
2008年

12月31日
报告期清欠总额 (万元)
清欠方式
清欠金额(万元)
清欠时间(月份)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情况的具体说明;2008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导致新增资金占用的责任人;截止2008年末,未能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应说明相关原因、已采取的清欠措施和责任追究方案。





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公司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情况、该部门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2008年公司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重点控制活动

列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结构及持股比例图表,对照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具体要求,逐项(如适用)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

3、重点控制活动中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说明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控制活动中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和异常事项以及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2)针对中国证监会处罚、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所作公开谴责所涉及的重点控制活动中的内控问题,说明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目前状况及整改计划和措施;

(3)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该鉴证意见所涉及的内控重大缺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做出专项说明。



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简要说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说明公司为保证社会责任履行所进行的制度建设、组织安排等情况以及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思路、规划等。说明2008年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被有关部门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情况。

2、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对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具体要求,分别就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进行具体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应重点就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规范性、网络投票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等。

(2)职工权益保护。应明确说明在用工制度上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和标准。未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员工利益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以及员工福利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改进情况。

(3)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说明公司反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如在反商业贿赂中查出问题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如实说明。

(4)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及技术开发、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降低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进行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与国家标准、行业水平、以往指标等进行比较,用具体数字指标说明目前状况以及改进的效果。如存在未达标情况应如实说明。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被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的应如实说明原因、目前状况及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5)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在灾害救援、捐赠、灾后重建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说明有关捐赠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结合上述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出现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以及被环保、劳动等部门处罚等问题,说明解决进展情况。

(2)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以及对公司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附件4:应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名单



000001
深发展A
000527
美的电器
000792
盐湖钾肥

000002
万 科A
000528
柳 工
000793
华闻传媒

000006
深振业A
000532
力合股份
000800
一汽轿车

000009
中国宝安
000538
云南白药
000807
云铝股份

000012
南 玻A
000539
粤电力A
000822
山东海化

000024
招商地产
000541
佛山照明
000825
太钢不锈

000027
深圳能源
000562
宏源证券
000831
关铝股份

000031
中粮地产
000568
泸州老窖
000839
中信国安

000039
中集集团
000581
威孚高科
000858
五 粮 液

000046
泛海建设
000612
焦作万方
000869
张 裕A

000060
中金岭南
000623
吉林敖东
000876
新 希 望

000061
农 产 品
000625
长安汽车
000878
云南铜业

000063
中兴通讯
000629
攀钢钢钒
000895
双汇发展

000069
华侨城A
000630
铜陵有色
000897
津滨发展

000088
盐 田 港
000651
格力电器
000898
鞍钢股份

000089
深圳机场
000652
泰达股份
000900
现代投资

000100
TCL 集团
000655
金岭矿业
000912
泸 天 化

000157
中联重科
000667
名流置业
000917
电广传媒

000301
东方市场
000680
山推股份
000930
丰原生化

000338
潍柴动力
000686
东北证券
000932
华菱钢铁

000400
许继电气
000690
宝新能源
000933
神火股份

000401
冀东水泥
000707
双环科技
000937
金牛能源

000402
金 融 街
000709
唐钢股份
000952
广济药业

000422
湖北宜化
000717
韶钢松山
000959
首钢股份

000423
东阿阿胶
000728
国元证券
000960
锡业股份

000425
徐工科技
000729
燕京啤酒
000962
东方钽业

000488
晨鸣纸业
000758
中色股份
000968
煤 气 化

000503
海虹控股
000768
西飞国际
000969
安泰科技

000511
银基发展
000778
新兴铸管
000983
西山煤电

000520
长航凤凰
000783
长江证券





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9月18日 洛阳市政府第12号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或摊入成本核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不摊入成本核算、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交通局是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以上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局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指道路运输的具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级经委、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各自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并加强相互联系和配合。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管理

  第五条凡申请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县以上(含县,下同)运管机关进行开业资格审查。
  (二)运管机关根据社会需要和申请者的经营条件,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保险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没有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机动营运车辆还需由运管机关发给《道路运输证》方可开业。《道路运输证》按其注册营运机动车辆数,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四)临时不满一个月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运管机关批准,发给临时《道路运输证》,即可营业。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提前三十天向当地运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税务登记证和各种票据,并由运管机关开具停业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因故临时歇业,应到当地运管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后,方可歇业。
  第八条无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而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属非法行为。
  第九条非营业性车辆,由运管机关发给非营运《道路运输证》,随车携带。
  第十条运管机关对《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年度审验。

第三章运输工具管理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市场的运力投放,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根据全市客源、货源、运力分布和供需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为市交通局提供宏观调控依据。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需新增客、货营运车辆时,应向当地运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市运管处审核批准,发给车辆准购证后,方可购置。没有车辆准购证擅自购置的车辆,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过户的营运车辆,由原发证的运管机关签发过户证明,经营者持过户证明到新落户所在地的运管机关办理经营手续,无过户证明的,新落户所在地的运管机关不予办理经营手续。
  第十四条已达到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报废标准或技术检验不合格以及私自拼装的车辆,不准参加道路运输。
  第十五条个体营运车辆作为国营、集体车辆办理登记。企事业单位营运车辆不得公车私挂。违者,限期纠正并补交有关规费,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拥有5辆以上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的,必须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并定期向当地运管机关报送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交通部颁发的《货物运输规则》,保证完成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除、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十八条对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物资、铁路货场下站物资和企事业单位通过道路运输的月运量在50吨以上的大宗物资,由当地运管机关组织协调,实行合同运输。零星货物实行市场调节,择优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倒卖货源,不得居间盘剥,索取及收受回扣。
  运输合同文本由市运管处统一设计,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运管机关应密切配合,加强运输合同管理,及时调处、仲裁运输合同纠纷。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由市运管处统一管理。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按运管机关审批的线路运行,并严格执行交通制定的《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管理办法》。
  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者除遵守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装卸的单位,必须经县以上运管机关批准。并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危险品、限运物资,必须按规定到运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方准运输。

第五章旅客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三轮车客运等客运服务业(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河南省交通厅颁发的《河南省公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改善服务设施,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由运管机关统筹安排。市辖九县和外地市进入本市市区的客车,必须到市运管处指定的汽车站或社会客运汽车站进站经营。
  社会客运汽车站的管理,按《河南省社会客运汽车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线路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县内线路由县运管所审批,跨县线路由市运管处审批,跨省、市线路由市运管处按有关程序报批。
  各级运管机关审批的客运线路,应当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运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开行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开, 也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变更停车站点或变更线路区域。
  第二十六条从事汽车客运的客车,应当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悬挂车辆等级牌。班车、旅游车应当在车前右侧悬挂运管机关统一制作的线路牌,并备有票价表和意见簿。
  出租客车除备有票价表和意见簿外,还必须安装出租标志灯和计价器。没有票价表和计价器以及计价器失灵的出租客车不得营运。
  出租客车车门、三轮客车后斗必须有运管机关统一喷印的编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司乘人员应当佩戴运管机关制发的服务证。客运经营者要端正经营作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严禁拖拉机、偏三轮和两轮摩托车经营道路客运。

第六章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改装、改造、性能检测、专项修理(指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蓬布座布、水箱、轮胎、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等单项修理),配件经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维修业户)除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外,修理厂应达到交通部颁发的《汽车大修企业开业技术条件》,修理站、修理部、专业修理部应达到省标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摩托车维修和机动车配件经销应达到市交通局制定的开业技术条件。达到上述要求并由维修管理机构发给开业技术条件合格证(配件经销发给机动车配件经销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有车单位具有自修自保能力的,由维修管理机构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批,并核发自修开业技术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全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由市、县运管机关的维修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维修管理机构应把落实执行交通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组织行业开展维修质量信得过活动,作为本机构的重要职责。
  第三十条维修业户必须在维修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越维修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级别承接维修业务,不得承接报废和拼装车辆。
  第三十一条维修业户需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或合并、联营、转户、转产的,应提前30天向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收缴其开业技术合格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汽车修理厂、站在承接汽车二级以上维护业务时和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含修理部),必须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合同副本交维修管理机构备案,如发生纠纷时,由维修管理机构进行调处。
  维修合同文本由市运管处维修管理机构统一印发。
  第三十三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运行技术档案。实行车辆维修记录卡制度。对无车辆维修记录卡的,维修业户不得承修。
  对不按期维护或修理的车辆,按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进行维修应当按照洛阳市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加强对汽车修理收费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理。否则,各级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国颁、部颁、省颁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并具有与作业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及检测器具,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制度,按生产工人的3%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二级以上维护车辆修竣后,必须经交通部门机动车辆综合检测站检测合格,并由维修业户填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导致的机械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修业户负责赔偿。维修管理机构对维修业户的维修质量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维修业户对修竣车辆结算时,必须向车主出人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并附工时和用料明细表,严格执行河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整顿汽车维修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维修业户所附的工时和用料明细表的,车主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维修费用。否则,由审计部门追究其财务主管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从事机动车配件经营业户,经销伪劣、假冒产品的,没收其全部伪劣、假冒产品及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部分的3—5倍的罚款。因配件质量造成机械事故的,由配件经销者赔偿受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物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处罚。

第七章搬运装卸及运输服务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运输服务业系指: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机动车停车场,运输信息服务等。
  在本市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联户,下同),除铁路部门所属装卸火车的正式职工(不含铁路专用线和货场内招雇的装卸力量)外,由运管机关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单位,必须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具有独立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作业场地,由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技术设备和流动资金,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从事搬运的个体户,应当具备与其作业范围相适应的工具和业务技能。
  第三十九条运输企业(含港口、火车站 )不得将本身正常业务以多种经营名义,另设道路运输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运管机关的管理,按照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作业,提高装卸质量,保障货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防汛等指令性运输物资的搬运装卸任务。
  承担疏站任务的搬运装卸单位,要配合运输单位确保车站畅通;承担铁路货场、建筑工地、工厂、仓库等地搬运装卸的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承担技术性强、操作复杂或具有危险性及有害等特种货物的搬运装卸,货主应提供必备的劳保用品,搬运装卸人员应具有专业技能并经运管机关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端正经营作风,遵纪守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随意抬价刹价、野蛮装卸和强装强卸。
  运管机关应当经营深入作业点,对作业质量、经营作风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洛阳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务工许可证和运管机关核发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营运证及服务证、人力车、畜力车必须具有运管机关制发的许可运输牌照。
  第四十四条需雇用农庄或其他劳力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的,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的民工队,应当按照向市、县运管机关上报经济收入情况,其负责人应合理地从本单位收入中提取有关费用,不得侵吞民工力资。
  第四十六条全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应接受市、县运管机关对运管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类货运住处服务机构(含外省、市在本市设立的)不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由运管机关统一管理,并应与市货运信息服务中心并网,按规定程序传递信息,及时填报各种统计资料。并按市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和上缴管理费。

第八章票证及运价管理

  第四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和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有税务发票监制章(国营专业运输企业客票除外)的运输统一结算凭证。
  第四十九条各级运管机关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票证的管理,建立健全票证领销制度和稽核制度、并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定期进行检查。对涂改、撕毁丢失票证者,按照财政部《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十七条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物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及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改变运价和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运管机关、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犯规定、擅自提高运价和收费标准的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规费的征收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交通部、财政部《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和河南省交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分别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公路客票附加费的批复》和省计经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公路客票附加费的联合通知》以及《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票附加费及货运附加费。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费及附加费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机关负责征收。机动车维修、配件经销管理费由运管机关的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费是国家规定的用于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的事业费,必须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坐支。运管机关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对运输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对违犯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拒检拒查、无理阻挠运管人员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及本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向有复议管辖权的交通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运管机关和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廉洁自律。上岗和路检路查时,必须着装整齐,标志齐全,严格执行处罚规定、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对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加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