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邵阳市民政府关于转发《邵阳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4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邵阳市民政府关于转发《邵阳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2]32号
邵阳市民政府关于转发《邵阳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单位制定的《邵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邵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水利局、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了巩固和发展水利建设成果,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利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现有各类水库1246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0座,小一型水库224座,小二型水库992座。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基层水利管理队伍不稳定等。尤其是小型水库的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无法正常运转,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严格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用水者协会管理方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明晰管理业主为重点,大力推行防汛抗旱管理、综合经营、灌区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理顺乡镇水管站与小型水库的管理关系。加快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用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三、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认真搞好“三定”
  1、定性: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定性为企业。
  水利管理的类别和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进行定性,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
  2、定编。在定性的基础上,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好人员编制。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主要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等四类人员的编制,其人员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定员具体标准目前可参照水利部《水库、灌区、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初稿)中相应测算公式进行计算。
  3、定岗。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部《水库、灌区、泵站岗们设置及定员标准》(初稿),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确定各水管单位的岗位设置。水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要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至关重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保证重要岗位的人员数量和质量,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定岗后多余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消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人员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切实搞好“两个理顺”
  1、理顺管理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主管的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区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浙江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作为本级国有水利资产的出资代表人,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水管站的作用,明确机构、强化职能、加强领导,理顺条块关系。对乡镇水管站的管理提倡“县乡共管,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
  每一个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要明确责任主体,签订好维修、管护、保安责任状。水行政主客部门所主管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为保证所有小型水库的管理、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到位,各类小型水库统一由所在乡镇的水管站管理(属中型水库结瓜工程的小型水库可由中型灌区渠道管理所管理)。原来村里管理的水库,一律改由乡镇水管站管理;原来承包、租赁、拍卖合同已到期的,由乡镇水管站重新确定管理方式;原来合同未到期的,由乡镇水管站履行原来发包方(村或组)担负的权利和义务,待合同履行完后,由乡镇水管站重新确定管理方式。
  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已兴办的要限期脱钩。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要对公益职能部门和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整体转制为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分立。不能严格划分的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办的要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2、理顺经费渠道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实行全额拨款,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对乡镇水站承担防洪、排涝、行业管理等公益性职能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事业性质的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由水管单位统收统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市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调整后的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安排。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安排。
  (三)着力加大“三个力度”
  1、加大水利经济的开发力度。公益性水管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财务分立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利部门的优势,大力培植水力发供电、种养加工等综合经营性质的下属企业,事、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要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多种经营项目,竭力发展涉水经济,通过水利经济的发展,为安置富余人员创造岗位,为水利工程日常养护经费提供来源。
  2、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水费是水库管理单位的生产成本,是管理和维护水库的主要经济来源,所有水库必须按标准足额收取水费。根据水管体制改革精神的要求,要创条件,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收费的办法,成熟一处,推行一处,不搞一刀切,对条件不具备的继续实行“基本水费+计量水费”的收费方式或按亩收费的方式。在农业水费计收的新办法未出台前,各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仍执行原有关规定,新的水价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管理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收缴率。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建立了管理所的水库所收取的水费,由水库管理所使用;由乡镇水管站直接管理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乡镇水管站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进行了改制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经营管理业主按合同规定使用。
  3、加大小型水利工程的改制力度。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分布面广,要与时俱进,改革原有管理办法,明晰所有权,确定管理权和经营权,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的运行机制。
  乡镇水管站有力量可以直接管理到每座小型水库的,每座水库要明确专人为水库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水库管理。乡镇水管站没有力量直接管理到每座水库的,要尽快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拍卖做为改制和主要手段,切实加大小型水库拍卖力度,拍卖后要与买主签订好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合同,落实“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明确防汛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已经进行改制但没有健全“三位一体”管理的水库,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小型水库建立了管理所的,其所长为防汛直接责任人。
  小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二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小二型水库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明确专职管理人员。
  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改制回收的资金,由乡水管站统一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存入水利建设专户,其中用于水利建设部分不低于80%。
  对于那些无法治理,效益低下,达不到水库标准而需要降等运行或报废的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水利部《大坝注册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降等或报废销号手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降等运行的水库要按骨干山塘的管理方式明确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报废的水库要搞好善后处理,以免渲泄不畅,拦洪后造成垮坝。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到位。
  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办法和实施方案。要建立有水利、编制、人事、财政、计划等部门参与的领导班子和专门工作机构。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特别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381号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快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是解决我国钢铁工业结构性矛盾的关键措施。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本地区钢铁企业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兼并重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钢铁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年产量、销售收入、利税等)、兼并重组的规划方案、结合兼并重组和技术进步拟淘汰的落后产能及关闭的企业名单、兼并重组的进度安排和本地区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兼并重组方案要力争科学实际,可操作。一是方案的编制要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平等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二是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要加强与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三是兼并重组工作要尊重各方企业的权益,坚决避免“拉郎配”;四是在研究方案或规划设想的同时,要注意研究本地区大型钢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兼并重组和外地区的大型钢铁企业对本地区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可能性;五是要注重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三结合,通过重组,推进淘汰落后和企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
   各地区编制完成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于2010年年底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对于已成熟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个案,由省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兼并重组方案,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按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可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对于近期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如首钢重组吉林通钢、天津渤海钢铁集团的组建、山西钢铁企业重组等,要在8月底前将兼并重组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中央钢铁企业实施的跨地区或区域内兼并重组,除了仍按原规定报相关部门外,要将重组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二、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对国办发〔2010〕34号文的具体落实,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全部存量实施行业管理的新举措,我国现有的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安排所在地钢铁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审查和上报。首先要在2010年9月底前上报所在地条件较好的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同时做好与本地区环保部门的衔接,同步完成规范条件的环保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保持沟通,争取年内公示、公布2-3批规范企业名单。对于2009年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中尚不具备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督促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抓紧进行整改,并补办环评、土地等相应手续。对于2009年钢产量在100万吨以下的钢铁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装备水平满足规范条件、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参与兼并重组;对于污染严重、装备水平差、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企业要迫使其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用工频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对于中央钢铁企业,由钢铁企业集团统筹上报所属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相关地区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企业做好自审工作。地方钢铁企业集团中涉及在多个省区有钢铁企业的情况,由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集团内不同地区具有独立法人的钢铁企业要在总申请报告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分报告,与总报告一同上报。在实施规范管理过程中,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注意与各地环保部门的衔接,拟申请的规范企业名单提前提供给环保部门,以求工作进度的一致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申请报告的审查,并结合各地申报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对于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将给予一定的整改时限。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我国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与规范。
   三、落实好淘汰落后工作,促进钢铁企业节能减排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务必将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坚决杜绝擅自将落后炼铁产能以生产铸造铁、铁合金为由免予淘汰的做法。要注意妥善处理淘汰落后和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用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的作用,加强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压缩钢铁落后产能的生存空间。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等信息,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验收和监督考核,并于年底前,报送本地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认真做好其他工作
   对于国办发〔2010〕34号文件中提到的抑制钢铁产能过快增长、切实规范铁矿石流通秩序、推进国内铁矿开发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等工作,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相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实施。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增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落户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复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还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转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福州日报》和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在接到异议后转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房管局。通过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孤老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应与市国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10日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包括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情况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
市国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及有关街(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6]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