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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2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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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政〔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再设立其它科技奖项。

第七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奖励那些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并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科技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社会公益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著作类优秀科技项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所称“科技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分一、二、三等奖。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项目类: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技术发明项目类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明显,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类:

在研究、引进高新技术工作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改进,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引进高新技术工作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或改进,其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引进高新技术工作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或改进,其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技术推广转化项目类:

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很大比例,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上述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大的创新,取得显著的成效,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较大比例,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上述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大的改进,技术上有所创新,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其领域得到公认和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其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在其领域得到公认和普遍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其技术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得到认可和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类: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先进,并在本学科得到公认,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和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应当是做出有价值研究,其提出的规划、方案或措施经两年应用已经进入或影响领导决策,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可根据社会效益的大小分别授于相应的奖励等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授奖项目数不得超过当年授奖项目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科学著作项目类:

按《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决议;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卫生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两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 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 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推荐和申报

第二十七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采取推荐和提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候选人的提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被提名为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 应当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并填写推荐书, 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 由其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填写《许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全套技术鉴定资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如动植物新品种、 食品、 药品、 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 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 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获奖项目是一个完成单位的,授奖人数不能超过7人;获奖项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授奖人数不能超过10人。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 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愈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 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 会议表决结果才有效。

(三)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 应当由到会各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四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处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当年作缓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目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四十五条 如发现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经查明属实, 应取消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资格;已经受奖的,应撤销其奖励, 追回证书及奖金, 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每项奖金数额10万元, 其中5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 用作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经费。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其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数不得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0%。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为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搭建服务平台,我部拟编制《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向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推荐一批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就案例申报及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和通信等行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报送的案例必须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技术先进实用,节能效果显著,具有广泛的应用推广前景。
  (二)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翔实准确,符合案例编写说明和案例示范模板的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案例书面材料及联系信息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文档发至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四)申报时间截至2010年8月31日。
  
  请你单位周密组织,及时沟通信息,做好上报工作。我部将委托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编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人:夏淑貌 袁令
  电话:010—68205368 传真:010—68205354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联系人:赵明 王景雯
  电话:010—63600457-802 63600181-810
  传真:010—63600459 
  手机:13501254532(赵明) 13811790624(王景雯)
  电子邮件:wjw@emca.cn
  
  
  附件:1.案例编写说明
   2.案例示范模板
   3.联系信息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案例编写说明

  一、案例名称:

  包括业主名称(全称)、改造对象、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工艺;

  二、案例业主:(200字左右)

  内容包括业主简介、主要产品及年生产能力、主要用能设备及其用能情况;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的名称、主要业务领域、主要产品/技术介绍;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包括该案例所用核心技术原理的说明,可附图表;
  请说明该技术可适用的工业领域,包括冶金、建材、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或其他领域;

  (二)案例内容:(500字左右)

  内容包括:

  1、原系统(设备)主要参数及用能情况;
  2、节能改造内容;
  3、系统(设备)改造后用能情况;
  4、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运行情况;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包括原系统用能情况及改造后用能情况,节能收益情况,并请折算成吨标准煤(折标系数请参见附表)。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请说明采用何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如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并请说明节能服务合同的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测定和验证,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方式,节能量保证,款项支付的方法、数量及时间、项目(设备)所有权归属/转移等等;

  七、融资渠道:(300字左右)

  请说明实施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使用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说明比例或者金额)、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CDM项目等。如果项目得到了国际项目/机构资金的融资支持,也请列明,例如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与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合作的EMCo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帮助中小型企业获得商业贷款;世界银行与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合作的转贷项目;法国开发署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的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国际金融公司(IFC)与福建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合作的CHUEE项目等。

  八、优惠政策:

  请说明本项目享受的国家/地方优惠政策及/或资金补贴。

  九、用户评价:请附用户评价(需用户盖章确认)。

  用户评价可包括对项目所应用的技术、项目运作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及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服务态度及水平、项目运行及管理水平以及融资能力等各方面的评价。

  注:请结合本案例编写说明,并仔细阅读所附参考案例模板,编制案例。

  附表:折标系数参照表
  

能源名称               折标准煤系数

电力                 3.45×10-4 tce/kWh

焦炭                 0.9714tce/t

原煤                 0.7143 tce/t

洗精煤                0.9000 tce/t

热力(当量)             3.412×10-5 tce/MJ

燃料油                1.4286 tce/t

汽油                 1.4714 tce/t

煤油                 1.4714 tce/t

柴油                 1.4571 tce/t

液化石油气              1.7143 tce/t

炼厂干气               1.5714 tce/t

天然气                1.3300×10-3 tce/m3

焦炉煤气               5.714-6.143×10-4tce/m3


  
  附件2 示范案例

  (案例模板,仅供参考)

  一、案例名称:

  某某公司转炉炼钢副产蒸汽发电项目

  二、案例业主(200字以内):

  某某公司是国家大型一类企业,国家520户重点企业和全国冶金重点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钢坯、带钢、钢筋、生铁、商品焦炭及煤化工等,产品打入北京奥运工程、高速铁路、核电、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工程,并出口到美国、东南亚、日本等国家。现已形成800万吨铁、800万吨钢、1000万吨材的年生产能力。该企业现有炼钢设备主要为3座45t/h的转炉及两座180t/h的转炉。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某某公司主要为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和区域客户,提供用能情况调查与诊断、节能技术咨询与方案设计、节能工程实施与管理、用能设备运行维护与人员培训等全过程、全方位的节能服务,特别是在余热余压利用领域有丰富的节能项目实施经验。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炼钢转炉副产饱和蒸汽发电系统可分为蒸汽制取系统、蓄热系统、汽轮机发电系统以及冷却水系统等。其中,蓄热系统主要由蓄热器组成。转炉在吹炼期内产生的大量高温烟气温度在1000℃以上,烟气进入汽化冷却烟道用于制取饱和蒸汽。饱和蒸汽自汽包流出,一部分进入蓄热器内,通过内部充热装置喷入热水中,由于蒸汽温度高于水温,蒸汽迅速冷凝、放热,使蓄热器内部水升温。另一部分蒸汽经调压阀送入汽轮机。转炉在非吹炼期内,蒸汽制取系统不产生蒸汽,调压阀前蒸汽压力不断下降,此时蓄热器内的饱和水成为过热水后沸腾,产生饱和蒸汽,饱和蒸汽经调压阀减压后送入汽轮机。蒸汽在汽轮机内膨胀作功,最终在冷凝器内凝结为水,冷凝水泵将冷凝水从冷凝器内抽出,送至除氧器,除氧后由给水泵送至蒸汽制取系统,进行再循环。为了防止水进入汽轮机,汽轮机入口前的蒸汽管道上设置汽水分离器,利用蒸汽滤洁装置和饱和蒸汽汽轮机以减小蒸汽带水现象,不仅可以提高饱和蒸汽干度,还有利于汽轮机的安全稳定运行,从而提高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本技术可适用于钢铁、石油、石化等行业。

  (二)案例实施情况(500字左右):

  本项目根据全厂生产各用户的蒸汽消耗量和余热设施产汽量,充分利用富裕的低压蒸汽,建设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装机量为8MW及12MW的纯凝发电机组各1台,及配套辅机设备。

  炼钢车间现有3座45t/h转炉,正常生产每座产汽量为12t/h,3座转炉共产生饱和蒸汽36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加热炉汽化冷却产汽10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官网富裕蒸汽12-15t/h,压力0.3-0.5MPa,温度180℃;总计富裕蒸汽58-61t/h。为了充分利用这部分富裕的低压蒸汽,减少低压蒸汽的排放,可满足建1套8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热轧厂区现有2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设有4台150m3 蓄热器,出口蒸汽压力0.9MPa。3台加热炉产汽量为75t/h,转炉产汽量为40t/h。由于RH精炼炉平均用汽量为25t/h,间断用汽,每个周期是38分钟,作业率20%,故设计时不考虑RH精炼炉耗汽。另外,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消耗蒸汽15t/h,因此,用于发电的蒸汽量是100t/h(RH精炼炉不使用),压力0.9MPa的饱和蒸汽,可满足建一套12MW的纯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本项目所建设的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主要包括汽轮发电机组、主蒸汽系统、凝结水系统、真空系统、疏水系统、工业水系统、汽轮机油系统、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电气、电信、自动化系统等建设内容。

  本项目于2008年12月开始施工,2009年6月8MW和12MW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该项目于2009年7月竣工验收,目前设备运行良好。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利用自产饱和蒸汽为动力,推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在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力、冷却水等能源介质,电站的能源消耗表如下:

  原系统可利用的饱和蒸汽产量



             可用于发电的蒸汽量 (t/h) 年运行时间(小时) 年富余蒸汽量(吨) 
炼钢车间(3座45t/h转炉)  58-61             7000       约为420,000

两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  58-61t/h100          7000       700,000    
    及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




  新装系统年节能量情况


额定功率kW 台数年运行时间(小时)发电量(106 kWh)年自用电量(106 kWh)年供电量(106 kWh) 折标                                              准煤(吨)

8000    1    7000     56        8.58         47.4       16353

12000    1   7000      84        12.6        71.4        24633

合计                                   118.8       40986



  注:折标系数参照填表说明。

  新建这两座电站后,每年可节约40,986吨标准煤,按照当地工业电价计算,每年可为业主增加经济效益约6740万元(未包含替代效益)。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称EPC)方式运作,即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就本项目与该业主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设计、选择及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为业主单位的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供相关培训、项目所需所有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保养服务等专业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并与业主单位对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分享比例为8: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5:5,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业主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转移项目所有权,将设备无偿赠予业主,之后的节能收益为业主所有。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并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不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七、融资渠道(200字以上)

  本项目总投资为1.4亿元(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及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其中7000万元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

  华夏银行对本项目的贷款使用了国际资金---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资金支持,该项目于2008年10月正式生效,项目执行期为五年。通过两家转贷银行(华夏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2亿美元贷款,并按照1:1比例的配套资金,向国内重点用能行业的大中型企业提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对企业的要求是投入项目投资总额的30%资金。

  八、优惠政策

  余热发电项目属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因此本项目为国家鼓励的节能项目,同时本项目符合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7]371号),本项目符合通知要求,申请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XXX元。

  九、用户评价

  附件3 信息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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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
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唐志国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我市市本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本级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市本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协调、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市本级行政机关的指派,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或者组织为应诉机构。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本级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县(市)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本级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接受市法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所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以市政府为被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应诉建议,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第七条人民法院送达的以市本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上诉)状副本由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签收。收件人员收到应诉材料后,应当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如实登记以下内容:
(一)收到起诉(上诉)状的时间;
(二)案由和诉讼当事人自然情况;
(三)受案法院和审级;
(四)答辩和开庭时间;
(五)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的自然状况;
(六)裁判结果;
(七)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八条 应诉机构应当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和理由等事项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组织报送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案卷材料。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于接到应诉机构提供有关应诉材料通知的24小时内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应诉机构的要求派员配合应诉机构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对以政府为被告的重大行政 诉讼案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2日内按照 下列内容写出应诉意见:
(一)被诉案件的案由及原告的诉讼请 求;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次定的合法性论证和案件结果预测.
(三)拟出庭应诉机构、应诉人员名单;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应诉意见直接呈报政府领导审阅。政府领导于2日作出批示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承担应诉工作的,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应诉机构根据本机关首长批示对应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指派有关应诉人员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一条市本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要负责人可以本人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有关人员1至2人代理出庭应诉。重大、复杂、集团诉讼案件和当年首个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间等。委托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机关主要负责人印章。
第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根据应诉、的需要,可以决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下列权 中的一项或者若干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部分赔偿或者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接受委托的,为以上全部委托内容。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参加诉讼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专用章后提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诉讼进展的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应诉机构应当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应诉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问、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日期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仪表整洁庄重,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市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制机构和原具体承办该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向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具体参考意见。
第十八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应诉机构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本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应诉的行政案件作出裁判的,应诉机构应当于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2日内,就裁判结果、是否上诉、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等,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结案后,应诉机构应当写出案件总结材料,报本行政机关和有关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应诉机构应当于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全市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每半年如实填报《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本级行政机关因决策失误或者过错执法,导致本机关败诉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辽阳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效能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市政府败诉的,该单位列为当年目标考核不达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按照其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导致行政赔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诉过程中未能及时答辩、组织应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案件卷宗等材料导致本级行政机关败诉的,对有关责任部门或者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当年目标考核不达标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受托律师作为应诉人员代理诉讼,因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溅瓣鋈通,导致市本级行政机关败诉的,按照律师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不得再予聘任。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刻制“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人市政府应诉工作承办机构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列人预算。
市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费用,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