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1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政字〔2006〕5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促进市场有序、适度、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场规划、建设(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管理、服务及交易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市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有一定数量摊位,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集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物价、税务、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区内市场布局规划、选址、市场建设;
(二)负责市场物业管理,市场资产运营,代办各种营业证照,代收营业、租赁等各项税费,提供市场服务;
(三)受有关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
行查处;
(四)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市场的防盗、防火工作;
(五)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
上档升级;
(六)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
(七)指导各县(市、区)市场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市场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管理,未经市场办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市区建设市场。
第六条 市场办应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规划,拟定市场建设和发展专项规划。
第七条 在市区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区的建设规划,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的市场,保证每万人拥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预留场地用于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市场用地的用途或功能。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禽蛋、副食品市场的,应复建或就近重建不小于原有面积的市场。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开办各种形式的市场。
第九条 申请建设、开办市场的,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场选址情况及有关规划资料及图纸等;
(二)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书复印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三)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市场申请书。
第十条 新建市场实行联审制度。
凡需建设、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办提出申请,由市场办会同规划、建设、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改建、扩建、重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市场或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报市场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一条 市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市场建成后,由市场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市场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场办对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政府产权的市场由市场办根据集贸市场规模,设置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
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的市场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责任,接受市场办的管理。
自发集贸市场和占路集贸市场由市场办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留或取缔。
季节性农副产品交易和日用工业品临时展销等,经市场办审批同意,指定地段设临时市场。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但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方式、范围的情况;
(二)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物价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情况;
(三)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情况;
(四)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集贸市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五)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
(六)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凡批准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办统一代办各种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经营户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办受有关部门委托统一收取摊位(设施)租赁费、临时占道费、市场管理费(包括信息费、卫生费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对享受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资费标准;
(三)依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提出开办、变更、停业等申请;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各项管理规范,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四)销售违禁商品或提供违法服务活动;
(五)销售不足量商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市场办要在各集贸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公平秤,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案件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经营的商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鲜活商品必要时可作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实行管理人员、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收费和处罚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场办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市场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冲击市场管理机构,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三)冒充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
第二十四条 擅自更改市场用地的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建设、开办的市场逾期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的,由市场办限期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拆毁和占用市场设施。损坏或者擅自占用集贸市场的公用设施和经营设施,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市场基础设施损坏或依使用维修标准应当维修而未及时维修的,由市场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仍未维修或未达到要求标准的,由市场办代为维修,代为维修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市场管理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市场办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市场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对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逾期不交纳税款的,限期补交,到期仍不补交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邢政〔2002〕1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加林


主席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06年计划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5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这一主题,突出结构调整主线,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两大支撑,圆满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年初预期,全省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跃上新的台阶,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总的看,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河北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主要预期目标与“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积极稳妥、符合实际,各项措施有力可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小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为确保“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坚持更快更好发展主基调,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下大力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服务业发展,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加注重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抓住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服务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实办好。采取综合措施抓好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治理、节能降耗等社会关注问题。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河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8〕26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
考 核 办 法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合法使用,为市污水处理工程运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信政〔2005〕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征收依据及标准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信政〔2005〕23号)等。

二、征收(代征)单位、征缴方式及范围

依据《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征)单位、征缴方式及范围如下:

(一)征收(代征)单位: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单位为:信阳市供水集团公司、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信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征缴方式: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与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实行“一票制”,打捆征收,打捆上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与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市供水集团公司、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上缴两区财政部门,并由两区财政部门按月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浉河区和平桥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及时上缴财政。

(三)征收(代征)范围: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从自备井、河流、水库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服务范围及管理权限,具体征收范围划分如下:

1、市供水集团公司:负责代征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

2、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武汉铁路分局信阳房建集团公司自备水的污水处理费;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南湾湖风景管理区、羊山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平桥电厂,以及从浉河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

4、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不包括以上确定的区域和单位),重点是宾馆、酒店、洗浴中心、洗车场、建筑工地、企业、单位等。

三、年度任务

按照近年来供水企业的平均售水量和自备水的用水量,从2008年开始,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年度任务如下: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浉河区
182                                                                                                                                                                                                                                                                                                                                                                                                                                                                                                                                              

平桥区
336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40

市公用事业局
市供水公司
1500

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
100

合 计
2358




四、考核办法

(一)加强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征收(代征)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配合,指定联系机构和人员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征收(代征)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如下数据:市供水集团公司和武汉铁路分局信阳房建集团公司报送售水量及污水处理费的上缴数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范围内自备水用户的明细表、取水总量和上缴市财政部门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南湾湖风景管理区负责报送信阳供水集团公司、武汉铁路分局信阳房建集团公司、华豫电厂、平桥电厂上月从南湾水库的取水量,并协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现场核实。各单位报送的数据必须按时、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关责任,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汇总和通报。

(二)强化征收工作。各征收(代征)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学习借鉴外地征收经验,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舆论等资源和手段,开展集中宣传、普查和整治,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特别是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考评检查。市政府将有关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代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进行检查考评。各征收(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征收(代征)污水处理费,并及时上缴,不得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市财政、审计、公用事业、物价、监察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对征收(代征)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奖惩兑现。为充分调动征收(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增强责任心,对按时按计划完成上缴任务的单位,给各代征单位提取1.5%的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每半年结算一次;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代征)任务的单位,从超额部分提取30%作为奖励返还该单位;全年任务超额完成时,从超额部分提取10%返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当年征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报请市政府表彰;对完不成年度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从征收(代征)单位和各区的财政经费中扣除抵顶。市财政部门年底统算,兑现奖惩。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范围调整,多征部分不列入当年考核指标,少征部分从当年征收指标中扣减。

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要求,将及时调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