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对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审查认可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2:5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审查认可的通知

中国烟草科技监察


国烟科监[2003]45号



关于对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审查认可的通知




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专卖局质检主管部门:
  你们局上报的《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复评审的请示》(渝烟局质[2003]52号)、《关于申请对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验站的报告》(川烟科[2003]13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申请》(冀烟专测[2003]44号)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定于2003年7月中下旬组织审查评审组依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对你们省级烟草质检站进行现场评审。各质检站审查评审时间及评审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请你们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特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及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或民营科技类条件的科技型项目;从事与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科研、生产、服务、管理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型项目;企业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年度总产值的50%以上(含50%)的出口创汇型项目,投产后4年内,市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名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财政部门连续2年将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创业园地按标准建设厂房,交付使用不收租金满一年后,按自愿原则可租可售。自建设之日起该企业3年内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并购高新区域内现有各类企业。被并购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自法律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七)高新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高新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当年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国内外投资者用自筹资金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30%,只要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可先行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十一)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入高新区,招商引资指标和税收划由各县区。 二、土地使用标准 (一)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工业用地20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3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住宅用地24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9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商服用地32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5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40年。 (二)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工业用地463元/平方米,住宅用地960元/平方米,商服用地1174元/平方米。 (三)属于国家划拔用地目录进区建设的项目实行划拔。 (四)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用地面积,按其计划建设投资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投资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1000万元,预计年销售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2000万元进行控制。 (五)项目选址审定后内资项目60个工作日内,外资项目9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选址自动失效;进区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取消合同,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安排其它项目。 三、项目性质认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和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计委、农委、经贸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三型”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国名牌、黑龙江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委、科技局等认定;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认定; (五)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四、其它 (一)上述优惠政策除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能共享本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市政府齐政发〔200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劳动人事部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业经修订,并易名为《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开始生效。生效前已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资格有效期内仍然有
效。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是在劳动部门领导下,专门从事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超声波检测(UT);磁粉检测(MT);涡流检测(ET);渗透检测(PT)。

第二章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和职责要求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按本规则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的各技术等级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该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六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理论和技术法则,勤于实践,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严格执行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三)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决抵制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
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检测方案,协助制定验收标准。
(二)解释检测结果,审核签发检测报告,仲裁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三)指导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工作,培训考核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四)协助制定和监督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较熟练的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较全面的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
(三)具有全面的无损检测知识,系统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和技术,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综合分析、解决重大或复杂的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能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管理和培训、考核工作。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一般的检测程序,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二)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三)指导培训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无损检测的基本知识。
(二)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和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的一般知识。
(三)基本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原理,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能正确评定检测结果,有分析、解决一般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能培训、考核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熟悉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在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测操作。
(二)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了解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点和锅炉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二)熟悉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术。
(三)正确调整和使用仪器。
(四)了解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条件:
报 考 条 件
Ⅰ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一年以上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五年以上者。
Ⅱ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5.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6.取得本专业Ⅲ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Ⅲ级
1.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半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高中或技工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初中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第十一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填写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考核方法、内容及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其中笔试又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
(一)基础考试内容是:
1.有关条例、规程、规则(占总分的20%)。
2.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占总分的35%)。
3.相当于Ⅱ级技术水平的其它非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知识(占总分的45%)。
(二)专业方法考试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工艺、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60%)。
2.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管理知识(占总分的40%)。
(三)基础考试试题不得少于45道,专业方法考试试题不得少于50道。
(四)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5%。
(五)口试主要是综合考察应试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业绩。应试者在报名时应提交一份有关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论文及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简历。口试以答辩形式进行。
(六)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核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制定与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判别解释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依据标准评定、分析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6.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第十三条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笔试的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检测工艺(占总分的40%)。
2.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占总分的35%)。
3.该种无损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10%)。
4.无损检测概论、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5%)。
(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40道,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30道。
(三)笔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0%。
(四)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识别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根据标准评定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笔试中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的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项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口试采用优、良、中、差评分,成绩达到良为合格。笔试合格,其他两科成绩中有一科不
合格,可进行补考,其他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两科成绩分别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单科成绩不合格,可进行补考,另一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第五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组织为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会);有条件的重点地、市或企事业单位,也可建立该
地、市或企事业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各级考委会秘书处(组)负责处理考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会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委、专业学术团体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委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资格鉴定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Ⅰ级(Ⅱ级)资格证书。
(三)指导、检查省级考委会的工作。
(四)组织编写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
(五)检查各技术等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六)促进国内外无损检测技术交流,负责对外联络。
第十七条 省级考委会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厅、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Ⅰ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省级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Ⅱ级(Ⅲ级)资格证书。
(二)指导、检查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工作。
(三)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市级考委会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建立。市级考委会受本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立企事业单位考委会:
(一)连续开展无损检测工作7年以上。
(二)无损检测人员超过20名。
(三)有5名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企事业单位考委会需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受所在地、市或省级劳动部门和该企事业单位共同领导,并由该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劳动工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
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Ⅲ级资格证书。
(二)检查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省级、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委员名单应报上一级考委会认可,考核计划、内容和颁发资格证书等应报上一级考委会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其资格证书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负责签署,并呈报领导该考委会的劳动部门审批盖章后,由考委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在有效期满前1至3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免于考核,延长有效期3年。延长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仅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持证人员其资格证书可以延长有效期: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二)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过责任事故或重大技术失误。
(三)身体健康,能继续胜任与资格证书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若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其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1年以内不准参加资格鉴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198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