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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6:3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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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1.11.02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结合我市当前国企改革实际和对已出台的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进行调查、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更好地创造条件,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及国企改革办公室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作进一步调整、补充和完善,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条 改制后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民营性质的企业,以及被兼并、破产和被收购的企业(不包括自身整体过渡到公司制的企业),企业各类职工都应与改制前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改制后的企业所需用工均应面向社会,在劳动部门的监管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可优先录用。所有招聘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条 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改制企业全民固定工不再实行对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了断职工身份的办法。改为由改制企业一次性为职工购买10年养老统筹金和5年医保统筹金后,解除原劳动关系。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偿金。

第三条 企业改制时,男职工超过55周岁,女职工超过45周岁的,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费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或将到达退休年限前的生活费一次性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限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企业改制后未被录用或未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可从原企业下岗之日算起,未满三年的剩余时间,可在再就业中心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下岗已满三年或出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已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且缴足保险金的,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书等有关证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达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可到住地居委会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五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变现资金不能满足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可按18%为职工办理预交养老统筹金手续。

第六条 凡自身整体改制过渡到公司制的企业,仍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统筹金,企业职工身份也随之改变为企业聘用制员工。

第七条 合同制工人凡要求办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统筹金预付手续的,企业以其经济补偿金额为限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凡个人要求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统筹金和医疗保险统筹金预付手续。

第八条 凡属企业在改制前因征用土地而安置到本企业就业的原农村劳动力,改制时一律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 关于土地出让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需出让土地的,经规划部门确认用途性质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购和招标、拍卖,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优先用于企业改制和安置职工,并向困难企业倾斜支持。

第十条 凡以土地设置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改制时不得逃废银行债务。该改制企业在征得债权行同意后方可出售土地。

第十一条 凡引进外资参与企业改制,企业土地仍用作工业生产用途的,可按标准地价转让,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国有企业之间兼并,企业土地仍用作生产用途的,可按划拨形式保留原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关于资产负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资局确认,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确认。困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有困难的,经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国企改革和发展基金"中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盘点,清理往来帐,摸清家底,明晰债权债务。对职工拖欠企业款项予以确认,并予追偿或冲抵其应得安置费和需要在企业报销的各种费用。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仍未补足的应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对库存产品降价降值的损耗,通过盘点,排除人为责任后据实报市财政局核销,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对银行债务应采取"认帐、归行、签协议"的办法,与银行协商解决;对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应按国家优惠政策搞好"缩水处理",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或关闭。

第十五条 对企业外欠的非银行债务,要积极与债权单位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以较低的成本核销债务。

第十六条 严肃认真、负责细致地做好企业内部的债务处置工作。凡职工集资款,要确保按银行利率计算本息归还;对所欠工资,要确保支付;对拖欠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困难企业经过批准,可先按拖欠本金的60%归还;对职工的医药费,要确保按企业医改标准报销补偿。


第四章 关于公房的处理


第十七条 租赁市直管公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改制时应按重置价购买后再连同其它资产一道进行出售。

第十八条困难企业由于改制成本不足,租用直管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在改制时,应按重置价的50%购买后再连同其它资产一道进行出售。

第十九条 特困企业改制,经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职工买断住房60%产权后,其剩余40%的购房款,可冲抵职工的集资、欠发工资和医药费等款项;对特困企业已上交60%的职工房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退还,但对已借用房改资金的企业,应先还后退。


第五章 关于管理职能的移交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后经批准不再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和有精神病的职工,原则上应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在社区机构未建立前,伤残职工、职工遗属和有精神病的职工移交给职工所在居委会管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移交给市就业局实行动态管理;退休职工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离休老干部移交给主管局、委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任免及备案的企业领导干部,在改制后,其人事、档案由市人事局、市经贸委组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培训中心"管理(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改制后了断关系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暂由原企业管理,但原则上转入改制后的企业或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出售、破产企业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关闭企业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由原企业党团组织管理,企业党团组织撤销后按属地原则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机构,要逐步与原企业脱钩,三年内彻底脱钩。企业所办的小学、初中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三年分期分批接管学校固定资产和符合条件的教师,教育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拨付。企业所办医院按属地原则政府扶持,创建社区服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要创造条件,走社会化经营的路子。改制企业的文化遗产、遗址及其它有历史意义的断档产品,由市政府划拨给文化等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属于集中连片的,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建立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凡是零散宿舍,统一划归市房管局管理。


第六章 关于鼓励外资、外地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外资企业、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尤其鼓励参与对困难企业的合资、控股、兼并和收购。

第二十六条 凡资债相等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收购;凡资大于债的企业,按评估确认后的生产性净资产收购。

第二十七条 凡债大于资的企业,自新企业投产或开工之日起,可通过所得税和其他规费减免或先征后补的办法,补偿到资债相等为止。

第二十八条 凡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能带动我市工业发展的企业,市委、市政府将按"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以前国企改革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本规定颁布前已经批准的改革方案,按原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企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紧急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职尽责,统筹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强调要着力在保增长上下功夫,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近日,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中央检查组阶段性汇报会,对前一阶段各中央检查组、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刚刚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扎实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认真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针对前一阶段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中反映的涉及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工作,促进加强管理。对落实中央投资项目组织协调不力、相关机制不够健全的,要指导和督促其提高认识,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协调机制和监管机制;对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投资资金缺口较大的,以及分解下达的项目与中央投资计划、预算不一致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现行规定处理;要严格资金投向,保证新增中央投资按规定投资方向落实到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对财政政策理解模糊的,要及时作出政策解释,确保各项财政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进一步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促进项目论证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管理安全。既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又要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做到标准不能降,程序不能减,严把资金投向关、资金来源关、程序控制关、制度保障关、责任落实关。2009年,中央投入的资金量将更大,工程项目将更多,财政部将选择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上下联动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查前调查摸底,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通过梳理分析,确定重点项目,为专项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四、加强政策调研,不断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

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今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积累经验、摸索规律。要加强信息收集,深入基层和实际,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情况。要加强政策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要推动解决问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政策、制度、管理以及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切实予以解决。要完善报告制度,快速反映信息,为中央决策提供借鉴和参考。要认真总结经验,特别是基层在推动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方面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提炼概括和推广运用。

五、注重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配合好中央检查组的工作。参加中央检查组的财政干部要切实承担起检查组与财政部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责,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及时请示上报。专员办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入到当地党委、政府扩大内需领导机制当中,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内部也要建立起上下联动、覆盖全面的监管网络,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的业务处室与监督检查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的双向畅通,财政厅(局)要将相关资金安排文件抄送专员办,便于专员办及时掌握,开展工作。要发挥基层财政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掌握情况的优势,积极开展资金、项目的实时监管。还要充分利用投资评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动性,形成监管的整体效应。

六、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明政治纪律,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一是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财政部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财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推诿、拖办,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致使政策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二是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行为,从严查处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婚前调查”之法理思考

引子
“ 据介绍,今年1月,昆明女青年张小姐在与其热恋近1年的男友准备谈婚论嫁时,张小姐感到对家在外地的男友有些情况还不清楚,在朋友介绍下,她委托国力民事商务调查社对其男友进行了婚前调查。双方商定对男友的家庭状况、离乡前的个人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社在接受委托后即来到其男友老家走访了男友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到当地公安部门、男友就读学校等作了了解。之后,张小姐收到了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然而,张小姐的男友在得知这一举动后,提出了分手。张 明 黄 莺”
这个事件被媒体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意欲挖掘一下它潜在的法学价值。在笔者开挖之前,笔者有必要再引述一个事例——
A与B是河北医科大学的同班同学,在上大学的时候恋爱,大学毕业后二人结婚,婚后二人开了一个诊所。日子过得虽不十分富裕,但还算美满。但不久,有另外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小孩找来,要A的丈夫B给她们一个交代。A感到很为难。不知道该怎么办,继续和B过,她感到自己上当受骗;不和B继续生活,她担心由于自己已经结过一次婚而在也找不到自己中意的人愿意娶她,因此她打电话到“灯火阑珊”,笔者因此了解到此情况。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 恋爱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隐私权

笔者首先想讨论一下恋爱关系是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由一定的事实引起;二、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三、包括相应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
恋爱这一事实引起了恋爱关系,然而,恋爱关系却没有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那么,他们的权利义务应当怎样确定?
于是乎,我们自然而然的想到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绳。它具有指导作用、约束作用以及补充立法不足的作用。
基于上述两则事例,我们发现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关键。即恋爱双方在即使没有法律规范确定彼此恋爱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也应当互相诚实、忠实等。但笔者认为,仅此还不够。
因为,恋爱关系是一种准婚姻关系。具有不完全稳定、确定的特点。此时某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不利于恋爱关系的健康发展。例如,恋爱中的一方很有钱或生活很困难等。此类信息一点坦白,有可能,对方原本不爱自己,但当他或她知道自己很有钱之后,却爱上了自己;或者对方原本爱自己,但当他或她知道自己家庭条件不好之后,不再爱自己了。
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恋爱的双方是否有隐私权?如果有,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应当享有隐私权?
何谓“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住宅不受侵犯和搜查,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的权利。u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
此定义中,称“公民依法享有”依的什么法?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还没有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宪法》中却有很泛泛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所以说它泛泛是因为,它只规定不能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至于其他则没有提到。于是就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许可”抑或“法不授权即禁止”?我们说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权利本位,进而要求我们遵循“法不禁止既许可”这一原则。但这样一来,问题严重了。
笔者举一个不很恰当的例子。我们睡觉时拉窗帘是违宪的。因为根据宪法第39条,别人有权利了解我们,只要不到屋里翻就行,哪怕他们爬在窗台上看我们也是可以的,只要他们愿意。这样我们的隐私就暴露无遗了。可见这就是立法不足,为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惑。
笔者建议对宪法第39条作出修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知悉、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这样一来,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有潜在利益的信息,自己可以不告知对方,因为自己有隐私权;对于对对方有不利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自己应当放弃隐私权。
当然,笔者仅仅是从法理上进行的一点阐述。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因此,如何避免受到不道德行为的侵害,有赖于当事人的思考。
20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