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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16 07:0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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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鞍山城区的暂住人员:
(一)从事建筑、安装、运输、种植、养殖业及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
(二)从事工业、商业、修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等行业人员;
(三)劳改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因故请假回家的人员;
(四)其他原因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区内流动人口和招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和房屋出租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公安、劳动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各负其责,综合管理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八条 鞍山市各级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户籍和治安管理以及居住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申报登记、发证、注销及其治安管理,并代收流动人口管理费。
公安机关可适当聘用胜任工作的协管员,聘用费用由流动人口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时,必须依据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合法证件,有生育能力的需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不符合暂住条件的,拒发《暂住证》,并劝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十条 成建制的流动人口,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注册地公安机关证明、职工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要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凡领取《暂住证》人员,其居住、劳动、生产、生活、教育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不得非法扣押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 凡来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活动的,在到达三日内,居住居民家中(含租借房)的,持合法证件由房主持户口簿携同流动人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领取《暂住证》;居住在单位内部或施工现场的,由招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办理《暂住证》。
第十四条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凭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到达的次日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城区居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其他城区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持居民身份证或合法证件,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领取《暂住证》,不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必须要接受守法教育,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居住地管理
第十七条 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的合法固定场所,即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出租房屋、招待所、旅店、宾馆等。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或个人,房主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办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领取《暂住人口登记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必须问明来历,持合法证件,方可留住;
(二)要带领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三)对出租房屋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要及时报告,不得知情不举、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五)不准出租危险房屋、违章建筑和自搭棚厦;
(六)房屋停租后,要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用工单位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口单位,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包治安、包卫生管理、包计划生育管理。发现问题要追究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招人员登记造册,申办《暂住证》;
(二)在外招人员中建立治保组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代收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月上缴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二条 来鞍务工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零散的需持原居住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地发的《暂住证》,到市、县劳动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
(二)成建制的单位需持《营业执照》(副本)与甲方签订的协议书、市施工企业管理处批准手续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职工花名册,到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必须经市、县、区劳动部门批准,通过职业介绍单位介绍,到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鞍山城区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除持《暂住证》外,必须有工商部门要求的必备证件。对未办理《暂住证》的,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办理务工、经商的,必须出示本人原居住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查验证明,否则,劳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务工、经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要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并接受卫生防疫站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在我市居住五个月以上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六条 民政、交通、公安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流动人员要作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房产、建工、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并经通知不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处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房屋不经批准,不办合法手续的,对出租者处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房屋违反房籍管理规定的,处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房主不履行治安责任的,视其违法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四)对乱招乱雇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罚雇主每招一人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罚没款,按规定统一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大众文化当阳称尊的时代,法律人必须是一个优秀的故事讲述者。与优秀的小说家类似,最具竞争力的法律人往往通过人们熟悉的情感、欲望和动机叙述,对事实加以再现,对规则作出读解。法律人看《西游记》,不仅要看到表面的规则,更要体悟规则背后的情欲叙事。

  《西游记》成书于明中叶后,当时处于商品经济繁荣、世俗生活鼎盛的“转型”期。“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日渐颓败、曲高和寡,强调“见心明性”的陆王心学因时而盛,为万千草民的情欲纾解创设了重要理据。人性的渴求终于得到爆发性的释放,情欲开始成为市井文学的主流表达对象。

  人之情欲,既然不能堵塞,那就只能疏导,这就需要高明的法律控制术。通过法律对部分情欲正当化,合法的情欲释放可以“去政治化”,转移民众的生活焦点,化解底层的怨恨戾气,同时还可以带来消费提振、经济繁盛、租税增多、国库充盈,何乐而不从?在情欲正义的汪洋大海中,民众的心性可以得到律法的启蒙。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是最先亮相的第一主人公。他无父无母,出于石卵,化身为猴,天生神力。他不是凡人,本不应有七情六欲,但在整部《西游记》中,孙悟空从妖到佛,始终“有情有义”,本性不改。孙悟空遵循的是自由无碍的自然法则,认同的是情欲正义的终极理据,这种个人主义的律法势必难为体制化的法律容纳,犯规获罪再赎罪立功,成为其生命历程的主线。他反抗天条,后因罪受惩,皈依佛门。他修持心性,匡正情欲,除去了先前的不少毛躁习性,变得日趋世故圆滑、老练沉稳,但旺盛的争斗心和求胜欲还是如影随形,难以克服。

  如果说孙悟空主要代表自由的精神情欲,猪八戒则是世俗物质情欲的总化身。猪八戒有着惊人的食量,常人难及的超强食欲。为了有效规制,唐僧为他取了八戒这个诨名,意在治其“五荤三厌”的口腹之欲。但事实上,这种食欲控制从头到尾都归于失败。贪吃的猪八戒最后被如来封为“净坛使者”,获得尽情满足食欲的特权,表达了佛法对猪八戒,甚至是凡人食欲的妥协和肯定。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代表“金”,猪八戒代表“木”,“金克木”的五行逻辑隐含了“情欲控制”的深意。孙悟空与猪八戒的武功和本事各有千秋,但情欲控制的能力却高低立判。孙悟空能成佛,猪八戒只能封个使者,除了形式上的功绩评定,根本还是情欲表现的佛法测量。

  下面说唐僧。正是他,堪称《西游记》中真正的“情欲王子”。论前身,他是佛前弟子,金蝉长老托世。但论修为,他只不过是人在?逋镜目⌒闩О?K?滩坏眉⒍?受不了惊吓,经不起挑唆,扛不住煎熬。但他抵御美色的禅心却是无敌天下,至少凡间罕有,就连饱经风月沧桑的孙悟空也由衷佩服。唐僧能战胜色欲、坐怀不乱与严密的佛界监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佛界对取经领头人的色欲考验极为频繁,除了一拨拨美女妖精的主动挑逗,还选派了诸位菩萨亲自出马,目的是让唐僧明白上层监控层级之高、过程之长、花样之多,不要心存侥幸,最好是对女色产生天然的畏惧性抗体,如此才能保住真身、取得真经。就唐僧而言,自出家起牺牲色欲,目的是换来成佛正果。如果成不了佛,甚至命都难保,他的色欲控制防线就会崩溃。佛界深谙此点,对唐僧的色欲考验虽然力度空前,却保持着适可而止的底线。每当唐长老意乱情迷,外界救援总会如期而至。他总是在绝望中看到希望,在乱性时重回正性。即使唐僧遭强力而泄元阳,依佛法惯例,也不应受到苛责。佛经有载,曾有菩萨因遭恶人奸污向佛祖忏悔,佛祖并不觉得她有任何过错。

  在《西游记》中,唐僧是最情欲化的“双面人”。他爱哭,动辄滴泪,甚至号啕,哀惧之情弥漫取经全程;他耳根软,爱顺从,讨厌不听话、有本领、喜卖弄的行者,与世俗的八戒更贴心;他不好炫耀,尊重他人,警惕口舌之祸,把虚怀和诚信看得很重;他目的坚执,面见佛祖,取回真经,报答唐王。他有自知之明,承认自己的修为才能多有不及,经常向悟空讨教佛经的诠解。他还很念旧,即便成佛之后,他仍不忘再回首,见故人,忆往事。这样的唐僧,如何能说是灭情灭欲的化身?

  与唐僧最相似的,是沙僧。沙和尚之名,源自唐僧说他最像“和尚”。沙僧先为人,后成仙,因罪被贬为妖,后被收服,皈依佛门。他与唐僧的相似点很多,比如虔敬、形式主义,但他没有唐僧的地位,经受的考验不多,承担的使命有限。他也有些贪财,但没见其好色,这或许与其曾担任宫闱之官有些牵连。因其情欲控制的良好表现,破格升为“大职正果”。

  白龙马,严格说来应是唐僧的“二弟子”,但因化身为马,未列名册,最后也得了正果,加封为八部天龙马菩萨。因其不可饶恕的逆反之罪,佛界对他的情欲考验主要集中于“忍从”,并以曾经在天庭管马的孙悟空为其主要监督者。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西游记》主人公的情欲实践都受到了佛界的严格监管。佛界对情欲控制的主要依据是佛法,但佛法的治理并不是绝对统一和有效的,有时候还会完全失败。佛界明知无力根除情欲,却要竭力控制情欲,原因不外乎:通过情欲控制彰显佛法的权威,同时改变人格心性,使信徒不断接近理想彼岸。在《西游记》中,佛法获得了比天条更成功的情欲控制效果。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府令80号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
(二)经依法批准的;
(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 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五十年;
(二)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五十年;
(三)商服用地(含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四十年;
(四)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五十年;
(五)公用设施用地(含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用地、休闲用地)五十年;
(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流转的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完善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七十年。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用地预审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四)立项批复文件;
(五)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
(六)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正本或批次报批批复文件;
(七)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八)经双方单位盖章认可的数字化测量地形红线图和宗地图;
(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三)租赁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
(五)原土地使用证正本;
(六)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负责监督。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而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以出让、出租方式流转,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包括转让方原签订的转让合同)、转租合同;
(三)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主合同;
(二)抵押合同;
(三)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
(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
(五)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以基准地价为参照的最低限价制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制定基准地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公布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流转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品住宅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