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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1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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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确保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现就我市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参保的范围、对象
劳务人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或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要有组织地派遣到市外、境外务工的人员。以上人员适用本办法并按本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加的险种及办理程序
劳务人员被用工单位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应主动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或代扣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劳务人员,由劳务中介机构在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社会保险费由劳务中介机构向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按规定收取后统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劳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劳动者本人和用工单位共同缴纳。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工单位代扣。养老保险费以劳务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的,执行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的,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40%--60%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用工单位的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劳务人员因故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个人缴纳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劳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暂缓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待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也可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本人选择的不同档次缴费基数,享受相应档次的养老保险待遇,其计发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4、劳务人员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劳务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回农村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个人帐户并计息;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6、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
1、劳务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由用工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
2、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为20年。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并终止劳务合同的,应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3、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缴费期限必须满一年才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用的报销参照巴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异地居住人员费用报销办法执行。市外、境外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中介机构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手续,如因病住院时,由劳务中介机构专人电话或传真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凭住院(出院)发票、出院证、复式处方、费用清单和单位证明,由劳务中介机构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理报销。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失业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用工单位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务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用工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务工合同到期而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标准及期限
按照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劳务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用工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不超过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过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不超过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不超过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四)工伤保险
劳务人员参加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附则
1、在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的人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2、本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新的
政策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2号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五年九月五日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参与社会活动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第69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三条 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以及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对残疾少年儿童参加义务教育和高中段(含职高、技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
第四条 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残疾少年儿童到市聋哑学校、省盲人学校学习。在市、县(区)级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特训班。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考试合格上线的残疾考生入学。本市内普通高中、中专、大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六条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求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残疾学生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中专、大专、本科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千元、四千元、六千元。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残疾人参加本市社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的,主办单位减半收取培训费。经当地残联同意,对参加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学习且成绩合格的残疾人,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每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能培训。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九条 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年龄按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执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允许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关心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的就业,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收残疾人。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准先行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对已失业的残疾人要做好再就业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残疾职工时,须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和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残疾人福利企业要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企业就业。
第十三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职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为残疾职工添置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的单位,根据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提供公益事业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可按每个残疾职工3-6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积极试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残疾人产、供、销服务社等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建设一批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基地。残疾人扶贫基地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扶助。
第十六条 对于从事渔(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渔、农、林等有关部门优先供应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优先收购农副产品,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优先帮助。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扶助。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增加在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各级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在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时,要吸收残联参与检查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福利企业要提高和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环境,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围绕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全方位、一体化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对残疾人的举报投诉,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残联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新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费用;3年期满,对经营困难的,可减免个体管理费、变更费和补换证照费。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费。凡从事个体劳务、修理等服务性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城建、交通、市场管理、文化、民政等部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食盐批发及零售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变更费)。
第二十四条 对新增设的书报摊、电信、通信代理代办业务,文化、邮政、电信、通信、城建部门应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卫生部门免收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验贴费、健康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在本市区域内就业的,在办理暂住证和招用手续时,公安、劳动等主管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免收治安许可证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争议仲裁管理费、职工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争议处理费减半收取。

第四章 扶贫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
第二十八条 对残疾人有法定抚养、赡养和监护义务的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对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当地政府应将其纳入“五保”,并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对其中重度残疾的“五保”残疾人要求进福利院(敬老院)的,福利院(敬老院)不得因其重度残疾而拒绝。
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管(安养)机构建设,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应在土地使用、建设费用等方面提供优惠。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帮助贫困残疾人以优惠的条件得到小额信贷及康复扶贫贷款,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农)村贫困残疾人修造破危住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户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对需要重新安置住房的,要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符合私人建房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行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当地政府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未实现再就业的且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残疾人死亡的,民政部门免收火化费等殡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经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县(区)以上残联审定,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1、给予特困补助。
2、燃气公司对已安装管道煤气的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应燃气5立方米,对新安装户减免开户费50%。
3、电力公司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电10度,对新安装电表户减免供配电贴费50%,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4、自来水公司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吨,对新安装水表户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5、有线信息网络公司免收残疾人特困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新安装户免收安装费。
6、房管部门对居住公房的残疾人特困户,减免房租费60%。
7、有关单位免收残疾人特困户的垃圾清运费、清扫费。

第五章 康复医疗

第三十四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给予一定安排。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要逐步分别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中心、社区康复指导站、社区康复站,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实行挂号、化验、交费、取药上予以优先。由市、县(区)康复办直接组织的康复对象可适当减免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材料费)。
第三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到惠民医院就诊,可享受惠民医院所有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贫困残疾人参加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其他残疾人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贫困残疾人门诊就医或住院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各类补助、相关赔偿部分(1、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及其他赔偿;2、有关部门和团体以及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3、《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4、其他医疗性质的补助和赔偿)后,按《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办法》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贫困残疾人在医疗机构或在专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除按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接受第三十八条救助外,其余康复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视困难程度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确需与残疾类别相关的基本辅助用品用具的,凭低保证明和《残疾证》可向所在县(区)残联申请免费配发,确因残疾需要购买免费配发范围之外的与残疾类别相关的基本用品用具,向市、县(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机构购买的,可按零售价优惠50%。其他残疾人向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机构购买自用基本辅助用品用具的,凭《残疾证》优惠零售价的20%。
第四十一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疾病致残率。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

第六章 宣传文化体育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参加县(区)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入选的运动员和文艺骨干,各单位不得阻挠其正常训练和参赛。对获省以上奖牌的残疾人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三条 各类教育、文化体育机构要支持做好残疾人文艺、体育苗子的选拔、训练和培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报刊、广播、电视台要适时推出一定的残疾人专栏节目,电视等媒体要进一步办好双语节目,逐步增加配打字幕的比例。对助残广告的刊登、播出,有关单位应减半或免收有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城建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助残公益广告牌、助残宣传横幅等宣传残疾人的媒介,可减半或免收占道费、清挂费。

第七章 信访维权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广大残疾人及亲友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依法处理他们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要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机构免收代理费、公证费,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依法给予全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四十八条 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且需救助的乞讨残疾人进行有效救助。
第四十九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残疾人的人格,严禁在广播、电视、影视、报刊、杂志、图书等形式中出现侮辱性、歧视性的文字、图像等。

第八章 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在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中,城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和改建无障碍设施,特别是医院、商场、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主干道等,都要普遍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五十一条 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凭《残疾证》可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性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儿童在“六一”儿童节免费观看电影、戏剧及参加其他公共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到公园、博物馆、青少年宫、公办体肓场所等公共性文化场所免收门票,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残疾人凭《残疾证》游览本市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点门票免费(含普陀山正山门)。残疾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盲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残疾人安装电话,免初装费;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残疾人凭《残疾证》在移动电话开户时,加入“爱心网”的,给予相应优惠。
第五十四条 车站、码头、机场、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在本行业服务制度中,制定扶残助残的措施,并在适当场所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要有部分人员会使用手语。
第五十五条 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区应建立残疾人协会,设立残疾人专兼职委员,为残疾人提供活动场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事业列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督促、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助工作,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促进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负责特殊困难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协调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保障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负责残疾人职业技术鉴定,指导和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开展对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扩大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扩大渔农村残疾人参保覆盖面;协调医疗机构实施重点康复及社区康复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负责落实对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在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费用减免。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福利性生产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协同残联收好、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交流;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予以特别扶持;组织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指导和参与组织残疾人运动会和其他全市性专项赛事;组织协调残疾人运动员的集训。
人民银行负责做好残疾人扶贫贷款管理工作,积极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残疾人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保证康复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加大扶持力度;
工商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扶持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工商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合法经营权益。
各级残联负责对各部门的联络,促进、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本《规定》中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政策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凡涉及资金费用开支,除已明确减免外,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
第五十九条 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市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本《规定》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标准中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所有矿山企业。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按本大纲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三年六月四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照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的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采矿业准入制度
包括《矿山开采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等。
4.1.5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7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8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等。
4.1.9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
——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采矿方法和采矿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矿山地压管理;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与提升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与防尘防毒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防排水与防灭火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常用爆破器材及起爆方法;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爆破安全技术;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管理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机械安全;
——矿山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
——尾矿库安全;
——有关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目的、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职业病管理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5.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5.2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5.5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6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5.7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28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2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812矿山爆破安全4矿山机电安全管理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4852再培训部分(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矿山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矿山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了解国家有关采矿业准入的规定;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熟悉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熟悉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预防措施的方法和程序;了解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等;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基本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掌握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合理的开采境界和采剥比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意义;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的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采剥方法;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掌握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及其安全要求;
——掌握各种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技术及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矿柱回采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采空区处理方法,熟练掌握顶板和采空区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地下开采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溜井管理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对通风的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种类、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井下探放水、防排水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理论;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及起爆方法,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
——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安全技术,包括有害效应的种类、爆破安全距离、残盲炮的处理等;
——了解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
——了解矿山供电的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矿山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熟悉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维修制度;
——掌握电气火灾及常见电气、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露天或地下开采对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掌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熟悉矿山事故的报告和上报程序;
——熟悉矿山常见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5.9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组织审查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其中:露天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边坡的高度、布置工作面;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井下生产系统的布置和回采顺序);
——能主持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有效地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4.1.5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包括矿岩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如裂隙、断层、褶皱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床水文地质,如岩溶水、裂隙水、老窿水、大气水、地表水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如地热、岩爆、地震、泥石流、滑坡、坍塌等)。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铲装、运输、排土作业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包括边坡破坏机理及主要形式、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预防边坡坍塌及加固措施;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包括平巷、竖井、斜井、天井的掘进施工、支护、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的安全要求,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顶板、采空区的管理,采空区处理方法及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安全要求以及矿井通风系统评价;
——地下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地下矿山防排水,包括矿井水的来源、危害,防排水安全要求,工作面突水预兆;
——地下矿山防灭火,包括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防灭火措施等;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矿山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以及起爆系统联接的安全要求;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
——矿山电气安全技术,包括电气伤害的方式、矿山供电和电气线路、电气安全保护、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矿山机械安全;
——电气火灾及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包括排土场的选择、堆筑、维护和排土作业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尾矿库安全,包括尾矿库、尾矿坝、排洪系统安全要求及尾矿库运行的安全要求、尾矿库的安全监测与安全评价、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尾矿库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基本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目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现场急救技术
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职业病的管理与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实际操作培训内容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
——安排、使用安全技措经费的程序、方法和项目;
——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内容;
——矿山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责任认定的原则。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30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6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1014矿山爆破安全6矿山机电安全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5256再培训部分
(不少于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复审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熟悉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技术,主要有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种类、特征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了解矿山地质灾害的成因及预防。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露天矿山的构成要素,熟悉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排土的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治技术;
——了解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预防边坡坍塌的主要方法和边坡稳定性监测、加固技术及边坡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和原因,掌握其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了解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的安全要求;
——掌握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以及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各种地质构造对顶帮稳定性的影响,掌握顶板和采空区处理、监测技术及管理要求;
——熟悉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熟练掌握运输、提升人员、爆破器材等的安全要求,溜井管理要求及堵塞处理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开采对通风的要求,掌握井下通风除尘及气候调节的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方法;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知识;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
——了解起爆方法的种类、优缺点,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方法;
——掌握残盲炮处理方法;
——了解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及炮烟中毒的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技术
——了解电气伤害的方式;
——了解矿山供电及电气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电气作业安全措施:
——了解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电气火灾、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矿山开采对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的安全要求;
——了解排土场选择、堆置、维护以及排土作业安全要求,掌握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闭库的安全要求;
——熟练掌握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的堆筑、维护、管理安全要求和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了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了解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掌握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技术;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方法,主要有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的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5.9掌握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参与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开展安全教育和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能参与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