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延安市本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工商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业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延安市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工商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推广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扩能改造,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旅游纪念品开发、加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产品及技术改造,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项目以及发展新型服务业、现代物流体系项目、市场改造项目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贸委和市商贸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况、企业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五)该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应提供担保机构贷款情况汇总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上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市直工商企业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商贸办和财政局;县区企业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商贸办和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对各县区和市直企业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提出扶持的重点项目和扶持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支持市直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对支持县区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为了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承担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工业和商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商贸办每年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季度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否则市财政将在该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以后年度不再考虑对该县区企业的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3、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附件1:
申请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编制单位: 市财政局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销售收入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项目投资数 自有资金 项目贷款情况 资助方式 资助金额
金额 期限 利率
附件2: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市 县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职工人数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案文号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支持方式及金 额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市级工商企业管理部门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
市长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第4号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规模、期限;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
(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
(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发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见附2、3);
(六)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
(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章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若有变化,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第十八条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发行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在债权确认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缴付登记托管费。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于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新闻媒体向投资者公布次级债券兑付公告。
第二十九条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发行人应将兑付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兑付手续费。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债券后,在发行次级债券前5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
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编制要求
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附1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大小: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发行XX银行次级债券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3.申报时间。
(三)份数
申请材料共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发行章程;
(六)发行公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承销协议;
(九)承销团协议;
(十)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一)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附2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次级性说明及风险提示
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财务、业务、治理等情况。
(三)本期债券情况
次级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次级债券的目的,用途,次级债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方式、时间、期限,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的方式和顺序,次级条款、托管和兑付等。
(四)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指标摘要。
(五)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析。
(六)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对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七)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关系
(八)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九)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介绍承销方式、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以及投资者购买办法。
(十)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一)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3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编制要求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不得与发行章程相冲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次级性说明及风险提示
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财务、业务、治理等情况。
(三)本期债券情况
次级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次级债券的目的,用途,次级债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方式、时间、期限,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的方式和顺序,次级条款、托管和兑付等。
(四)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指标摘要。
(五)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析。
(六)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对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七)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关系
(八)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九)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介绍承销方式、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以及投资者购买办法。
(十)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一)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十二)备查信息
附4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概要
对债券主要发行条款和发行人概况进行说明。
(二)债券次级性说明及风险提示
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三)本期债券情况
次级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次级债券的目的,用途,次级债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方式、时间、期限,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的方式和顺序,次级条款、托管和兑付等。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财务、业务、治理等情况。
(五)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指标摘要。
(六)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析。
(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对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八)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的财务结构和已发行未到期的其他债券
(九)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
(十)发行人业务状况及在所在行业的地位分析
(十一)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关系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十三)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介绍承销方式、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以及投资者购买办法。
(十四)税务等相关问题分析
向投资者说明投资本期债券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
(十五)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六)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十七)备查资料
提示投资者可以到有关网站下载发行公告等其他有关发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伪政权关押之刑事犯羁押日数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伪政权关押之刑事犯羁押日数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7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9月20日〔57〕法督研字第9008号请示收悉。关于伪政权关押的刑事犯,解放后由我们接收关押并仍应判刑人犯刑期的折抵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一般可以一日折抵徒刑一日,包括伪政权关押日数在内。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