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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02:4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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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洛政〔2007〕26号 2007年2月15日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窨井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含城市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绿地)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消防、供热、供电、通信、广电、路灯、交通信号、绿化给水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一、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责任界定

(一)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实行行政监督、行业监管、产权单位负责制。洛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管理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本行业所属的窨井设施负监督管理责任,各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的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

(二)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范围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立面之内,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绿地范围之内的所有窨井设施。责任划分为:

1.市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构对全市市管道路范围内的所属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和其它行业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2.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即各城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市管城市道路外的城市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小区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范围内的所属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和其它行业的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3.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城市区内所管辖的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的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4.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对在城市区内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广场、道路绿化带、绿地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5.市自来水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供水、供热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供水、供热行业其它产权单位和由用户负责维护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6.按照《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城市区消火栓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消防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日常巡查责任,市自来水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养护维修与安全管理责任;

7.市燃气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燃气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燃气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8.市热力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供热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供热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9.市供电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供电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供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10.市路灯管理处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路灯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路灯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11.市交警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交通信号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12.市建设投资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管沟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13.市广电网络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广电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广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14.市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分别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监管责任;

15.其他管线或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16.正在施工或已竣工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责任是指城市道路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行业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的窨井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巡查及故障处理。城市道路所属窨井设施一旦发现丢失、损坏、塌陷、冒水、蒸汽泄漏或其它问题,产权单位应于12小时内完成补装、更换或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后至作业期间,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安全。一时难以修复的,除迅速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专人旁站监管外,应迅速组织抢修,恢复窨井设施功能。各产权单位必须接受城市道路窨井设施行业管理责任单位、市政执法监察部门对其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接到窨井设施丢失、损坏、塌陷、冒水、蒸汽泄漏或其它问题的督办通知后迅速抢修处理。

二、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责任追究

(一)城市道路窨井设施发生丢失、损坏、塌陷、冒水、蒸汽泄漏或其它问题,告知后不及时补缺、修复或处理的,给予产权单位1000元罚款。造成的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产权单位未发现城市道路窨井设施存在的问题,在接到督办通知或群众投诉后,不及时赶到现场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补装或处理的,市建委可以组织有关养护维修单位代为修复、补装或处理。

1.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属于各城市区政府和园林、交警、消防、供水、供气、供热、路灯、公路、广电、建设投资公司等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管理的,按照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3—5倍收取惩罚性修复费;惩罚性修复费由市财政局从责任单位的帐户上直接划拨,并纳入财政专户。

2.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属于供电、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等非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市建委与其签订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经济惩罚责任;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市建委根据协议和法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经济惩罚。

(三)故意损坏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损坏的设施价值的5—10倍罚款。

三、城市道路窖井设施巡查范围界定

(一)市管城市道路,其中包括已建成通车但施工单位尚未向市政管理养护部门移交的新建道路,其窨井设施均由市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巡查。巡查范围为:道路(含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绿地)两侧建(构)筑物立面之内的所有窨井设施。

(二)区管城市道路,即各城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市管城市道路外的城市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小区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其窨井设施由所在城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巡查。巡查范围为:道路(含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绿地)两侧建(构)筑物立面之内的所有窨井设施。

(三)各行业管理责任单位对城市道路(含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带、绿地)两侧建(构)筑物立面之内本行业窨井设施负有直接巡查责任。

四、城市道路窖井设施巡查责任追究

因巡查人员失职,未尽到巡查职责,属于政府部门或属政府部门管理的巡查人员,按照《洛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属于其它管理责任单位的巡查人员,由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入2004年棉花年度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棉花收购市场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的企业未取得资格认定,非法收购加工棉花;有的地方,无照收购棉花行为猖獗;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涉黑势力欺行霸市的情况,棉农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影响极其恶劣。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领导先后多次做出了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棉花主产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清醒地认清肩负的重任,坚决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棉花流通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增强管好棉花市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棉花的法规政策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认真领会法规政策的精神,准确执行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法规政策。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深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同时,认真履行职能,抓好棉花市场监管工作。

二、积极做好对现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和淘汰设备落后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丧失资质条件的、出现严重违法经营案件的、无加工实绩的棉花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不法行为,严禁“一证多厂”。

三、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从源头上把好关,坚决把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清除出棉花收购加工领域。同时,要做好棉花企业设点收购棉花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棉花政策文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职能,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努力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规范和高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积极参与做好新体制下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规划和布局工作。严格实施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示;对信用差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其注册登记公司等相关经营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棉花流通领域。通过信用分类监管,引导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四、进一步拓宽棉花经营渠道,鼓励籽棉收购市场的公平竞争。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在做好“四分”基础上集中交售籽棉;允许收购籽棉送加工厂委托加工;取消对棉花企业跨地区收购棉花的限制,鼓励纺织企业到产棉区建立原料基地,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推动搞活棉花流通,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采取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具有棉花收购资格的企业跨地区设点收购棉花,增加棉花收购网点,方便棉花收购。积极引导,增强棉农和棉花企业的商标广告意识,实施棉花商标战略,进行广告宣传,争创棉花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认真加强对棉花购销合同的行政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认真规范订单农业,切实保护棉农利益。大力推进棉花产业化经营。鼓励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纺织以及其他企业之间搞好联合、兼并、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鼓励和协助企业以现有的资产、场地、人员为基础,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为其提供便利。

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棉花交易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监管棉花交易市场。依据职能,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棉花交易市场、地下市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坚决打击无照加工棉花的行为。对无照加工棉花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继续加强对棉花加工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机械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国家明令淘汰的“两小一土”设备通过买卖、转让和租赁等方式死灰复燃,破坏棉花资源。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加工销售棉花中混等混级及违法经营棉花的行为,切实维护棉花流通秩序。

六、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干预棉花收购活动的“棉霸”等涉黑势力,维护棉农的合法权益。对棉花收购企业与涉黑势力相勾结、欺行霸市、欺压棉农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棉花收购资格。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棉农的合法利益。

七、加强督查指导,加强省际毗邻地区棉花市场管理的协调和沟通。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相关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举办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办案等活动,协调行动,统一执法尺度,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在新棉收购和加工高峰时期,产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基层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八、结合队伍作风整顿工作的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队伍素质。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棉花市场管理中渎职、失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决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确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有关整顿情况,请于2005年1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当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于2006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附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清理情况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清理情况表

(一)审核清理法规、规章、文件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共审核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件数
已废止件数



总  计




(二)已修改和已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已修改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发布的法规、规章、文件名称、文号、日期
修改理由





已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三)拟修改和拟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拟修改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时间
拟修改理由




拟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