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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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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编号、编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由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和项目流水序号三组信息组成,分别 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共12位,具体顺序及含义见下表:
位数〖〗1〖〗2〖〗3〖〗4〖〗5〖〗6〖〗7〖〗8〖〗9〖〗10〖〗11〖〗12
编号含义〖〗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项目流水序号
表示方法〖〗四位数字〖〗两位英文字母〖〗六位

其中:
1立项年度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如2001年立项,则填写2001,依此类推,2099年立 项,则填写2099。
2计划名称代码用两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个字母代表该计划在国家科技计划体 系中所属类型,即计划板块,第二个字母表示该计划在本计划板块中的排序,计划类别的具 体编码见附件一。
3项目流水号由6位代码构成,原则上由各计划自行制定。
--863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领域代码
流水号第二位为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
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二
流水号第三位至第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对于领域项目,前 三位为课题流水号、后一位为其子课题流水号。对于重大专项,其中第一位为专项序号,第 二、三位为其课题流水号,最后一位为子课题流水号。
--科技攻关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项目领域码
流水号第二、三位为项目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流水号第四位为项目类型码
流水号第五、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附件四)
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码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信息应统一规范。其中申报者地域、申报渠道、项目执行单位 的性质、项目领域等四组信息按以下规范编码:
1申报者地域代码
按照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域代码编排,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件五
2申报渠道代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达的信息是项目的上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和国务院各直属单位,具体数字对应关系见附件六
3项目执行单位的性质
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字母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两大类型进行划分,第二位 字母表示项目执行单位的具体性质,它是大类的细分类,与第一位字母一起使用并排序,与 编号代码的具体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七
4项目领域代码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同技术领域,具体规范标准另定。
附件一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
按照"十五"计划体系("3+2")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的设置,分别用A、B、C、D、E 具体表示各计划名称:
A-代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
B-代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C-代表基础研究计划
D-代表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
E-代表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对应关系
板块名称〖〗计划名称〖〗代码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即863计划(A)〖〗〖〗AA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B)〖〗〖〗BA
基础研究计划(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A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计划)〖〗CB
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CC
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D)〖〗
国家重点实验室〖〗DA
国家重大科学工程〖〗DB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DC
科研条件建设〖〗DD
科技基础性工作及社会公益研究专项〖〗DE
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DF
软科学〖〗DG
科普〖〗DH
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E)〖〗
星火计划〖〗EA
火炬计划〖〗EB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EC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ED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EE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EF
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EG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EH
生产力促进中心〖〗EI
大学科技园〖〗EJ
农业科技园〖〗EK

附件二
863计划项目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对应表
领域名称〖〗代码〖〗主题或重大专项名称〖〗代码
信息技术领域〖〗1〖〗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1
通信技术〖〗2
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3
信息安全技术〖〗4
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2〖〗
生产工程技术〖〗1
基因操作技术〖〗2
生物信息技术〖〗3
现代农业技术〖〗4
新材料技术领域〖〗3〖〗
光电子材料及器件技术〖〗1
特种功能材料技术〖〗2
高性能结构材料技术〖〗3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领域〖〗4〖〗
现代集成制造系统技术〖〗1
机器人技术〖〗2
能源技术领域〖〗5〖〗
后续能源技术〖〗1
洁净煤技术〖〗2
资源环境技术领域〖〗6〖〗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1
海洋生物技术〖〗2
海洋监测技术〖〗3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4
重大专项〖〗与所属领域同〖〗领域内各重大专项〖〗0
附件三
攻关计划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表
项目领域〖〗代码〖〗项目类型〖〗代码
信息〖〗1〖〗重大项目〖〗A
自动化〖〗2〖〗重点项目〖〗B
材料〖〗3〖〗引导项目〖〗C
能源交通〖〗4
农业〖〗5
资源环境〖〗6
生物医药〖〗7
社会事业〖〗8
其它〖〗9
附件四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后6位流水号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领域代码(1-农业领域,2-能源领域,3-信息领域,4-资源环境领域,5- 人口与健康领域,6-材料领域,7-基础科学前沿)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攀登计划改为"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项目类型代码(具体分类另定)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附件五
申报者地域代码对应表
地区名称〖〗代码
北京市〖〗110
天津市〖〗120
河北省〖〗130
山西省〖〗140
内蒙古自治区〖〗150
辽宁省〖〗210
沈阳市〖〗211
大连市〖〗212
吉林省〖〗220
长春市〖〗221
黑龙江省〖〗230
哈尔滨市〖〗231
上海市〖〗310
江苏省〖〗320
南京市〖〗321
浙江省〖〗330
宁波市〖〗331
安徽省〖〗340
福建省〖〗350
厦门市〖〗351
江西省〖〗360
山东省〖〗370
青岛市〖〗371
河南省〖〗410〖〗〖〗
地区名称〖〗代码
湖北省〖〗420
武汉市〖〗421
湖南省〖〗430
广东省〖〗440
广州市〖〗441
深圳市〖〗442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
海南省〖〗460
四川省〖〗510
重庆市〖〗511
成都市〖〗512
贵州省〖〗520
云南省〖〗530
西藏自治区〖〗540
陕西省〖〗610
西安市〖〗611
甘肃省〖〗620
青海省〖〗63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650
台湾省〖〗710
香港特别行政区〖〗720
澳门特别行政区〖〗730
附件六
项目申报渠道代码
项目申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科委或科技厅、科技局)和国务院直属部 门两大类。其中:
1.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科委、科技厅、科技局)代码从数字600至920,以"十" 数量级递增编排,其中各省计划单列市编码前二位与该省前两位相同,后一位按顺序编排( 见表6\|1)。
2. 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在101至292之间编排,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按照财政 部用于交换的一级编码标准代码编制(见表6\|2)。
表6\|1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代码

科委名称〖〗代码
北京市科委〖〗600
天津市科委〖〗610
河北省科技厅〖〗620
山西省科技厅〖〗630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640
辽宁省科技厅〖〗650
沈阳市科技局〖〗651
大连市科技局〖〗652
吉林省科技厅〖〗660
长春市科技局〖〗661
黑龙江省科技厅〖〗670
哈尔滨市科技局〖〗671
上海市科委〖〗680
江苏省科技厅〖〗690
南京市科技局〖〗691
浙江省科技厅〖〗700
宁波市科技局〖〗701
安徽省科技厅〖〗710
福建省科技厅〖〗720
厦门市科技局〖〗721
江西省科技厅〖〗730
山东省科技厅〖〗740
青岛市科技局〖〗741
河南省科技厅〖〗750〖〗〖〗
科委名称〖〗代码
湖北省科技厅〖〗760
武汉市科技局〖〗761
湖南省科技厅〖〗770
广东省科技厅〖〗780
广州市科技局〖〗781
深圳市科技局〖〗782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790
海南省科技厅〖〗800
四川省科技厅〖〗810
重庆市科委〖〗811
成都市科技局〖〗812
贵州省科技厅〖〗820
云南省科技厅〖〗830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840
陕西省科技厅〖〗850
西安市科技局〖〗851
甘肃省科技厅〖〗860
青海省科技厅〖〗8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8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89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891
台湾省〖〗900
香港特别行政区〖〗910
澳门特别行政区〖〗920
表6\|2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
部门名称〖〗代码
国务院办公厅〖〗10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03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04
教育部〖〗105
科学技术部〖〗10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10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08
国家体育总局〖〗109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10
公安部〖〗111
司法部〖〗113
外交部〖〗114
监察部〖〗115
人事部〖〗1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7
民政部〖〗118
财政部〖〗119
建设部〖〗120
国土资源部*〖〗121
铁道部〖〗122
交通部〖〗123
信息产业部〖〗124
农业部〖〗125
水利部〖〗12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28
文化部〖〗12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30
卫生部〖〗1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3
国家电力公司〖〗134
审计署〖〗137
国家邮政局〖〗138
国家税务总局〖〗13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40
中国气象局〖〗14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42
国家统计局〖〗14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44
国家旅游局〖〗145
国家测绘局〖〗14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47
国家知识产权局〖〗148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49〖〗〖〗
部门名称〖〗代码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191
共青团中央〖〗192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93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194
中共澳门工作委员会〖〗195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196
中共中央党校〖〗197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9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
全国政协办公厅〖〗200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3
最高人民法院〖〗204
新华通讯社〖〗205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6
全国妇联〖〗207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208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209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10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11
中国作家协会〖〗21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13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15
宋庆龄基金会〖〗21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1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223
武警边防部队〖〗22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225
武警警卫局〖〗226
武警森林指挥部〖〗22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228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29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31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32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23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34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3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36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39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242
表6\|2续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50
国家海洋局〖〗151
中国地震局〖〗152
国家文物局〖〗154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155
国家保密局〖〗156
国家外国专家局〖〗15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6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1
国家宗教事务局〖〗162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163
国家粮食局〖〗164
国家物资储备局〖〗165
海关总署〖〗167
新闻出版署〖〗168
国家林业局〖〗169
国务院侨办〖〗17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171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172
中国科学院〖〗173
中国社会科学院〖〗174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175
国家行政学院〖〗17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7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8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79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8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8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82
国家烟草专卖局〖〗18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84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185
中国工程院〖〗186
中央组织部〖〗188
中共中央宣传部〖〗189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190〖〗〖〗
中国黄金总公司〖〗244
国家信息中心〖〗245
中国人民银行〖〗251
中国包装总公司〖〗25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53
国务院参事室〖〗260
中国法学会〖〗261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6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63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64
中国红十字总会〖〗26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69
空管委办公室〖〗270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271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中央委员会〖〗272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273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274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75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276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277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278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27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80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8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83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286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89
武警水电指挥部〖〗290
武警交通指挥部〖〗291
国家信访局〖〗292
附件七
项目执行单位性质代码
用大写英文字母A表示事业单位,用A结合第二位字母一起使用表达事业单位的细分类, 它包含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用大写英文字母B表示企业,企业的12种细分类用B结合第二 位字母一起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大类〖〗项目执行单位细分性质〖〗代码组成
事业单位
(A)〖〗
事业型研究单位(即没有改制的研究单位)〖〗AA
大专院校〖〗AB
政府机关〖〗AC
群众团体〖〗AD
其它事业单位〖〗AE
企业(B)〖〗
科研型企业(即转制为企业后的科研院所)〖〗BA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BB
集体所有制企业〖〗BC
个人独资企业〖〗BD
合伙制企业〖〗BE
股份有限公司〖〗BF
有限责任公司〖〗BG
股份合作制企业〖〗GH
中外合资企业〖〗GI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GJ
外商独资企业〖〗GK
港、澳、台投资企业〖〗GL
其它企业〖〗GM





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卫生部


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卫生部


为了研究解决个体开业行医的问题,我们于最近召开了座谈会,研究了一些省、市报来的材料,并派人到辽宁、黑龙江的四个市作了调查,同各有关方面交换了意见。现将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前出现的新情况
建国以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大力发展国家办和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一直允许少数适合个体开业的医生行医。1963年,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发到各地参照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也制订了自己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截
至1965年底,全国城乡共有个体开业人员四万四千余人。他们在十年动乱中,大多数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遭到打击,被迫停业。
最近两年来,随着城乡经济放宽政策,兴旺发展,各地广开门路安排闲散人员就业,许多地方又陆续出现了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他们除了少数是经过一定的领导机关批准者外,多数是自行挂牌行医的。同时,各地反映和群众来访中要求个体开业的也日渐增多。
当前出现的个体行医的是些什么人?(一)文化大革命前领有执照的开业医生。(二)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三)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种疾病的人,以及职工或待业青年中的业余医药爱好者。(
四)近年来退休下来的医生,主要是中医,还有一些牙科技工。随着退休制度的建立,这一类人员今后将逐渐增多。他们行医的方式:一是自己挂牌看病或在药店坐堂;二是由街道组织管理的个体开业行医;三是在集市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体开业行医事实上已经在许多地方出现和存在,但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去。结果是,不符合个体开业条件的,包括一些不懂医疗技术的人冒充医生看病,而合乎开业条件,正式申请的人,反而得不到行医的机会。同时一些人自订收费标准,乱开
药方,多搞收入。不少地区,个体行医人数剧增。据四川省1979年底不完全统计,各种开业人员有六千九百多人,比1978年底增加了3100人。所有这些情况表明,明确对个体开业行医的政策,加强对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该继续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合法存在
我部1963年发布的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可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体开业。”这条规定,阐明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允许和保护个体开业医生存在的政策及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现在,为了发挥散在社会上的医生的技术作用,方便群众看病,为四化建设服务,仍然要执行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政策。
执行这项政策的基本依据,是开业医生依靠自身的医疗技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为病人服务,符合宪法规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允许这部分人个体开业,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有利于安定团结。同时可以满足某些就诊病人的需要,对群众有利。

各地开业医生中,中医、针炙、正骨、推拿、按摩、镶牙等技术,是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中比较薄弱的科目。到他们那里去看病,手续简便,随到随看,并且可以出诊,特别对一些儿童、老年人和慢性病人,就医方便,群众感到满意。事实上,一些比较有技术、能解决些问题的医生,即使
不让他们开业,群众还是要找他们看病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出发,我们认为下列三种情况可允许申请开业: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包括民族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
助产士和牙科技工。
凡属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开业:一是现在国家或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国家培养的医务人员不服从分配者;三是农村生产大队的赤脚医生。但在某些经济贫困、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成立医疗机构有困难,也可考虑根据当地的需要,允许经考核合格的赤脚医生个体经营
,以解决群众的看病吃药问题。
在调查中,省、市卫生局的同志争议比较多的是退休医生个人开业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允许退休医生开业,这些人既领了退休金,又从开业行医中得到收入,这样会对在职的医生有影响。我们的意见,对于合乎开业条件的退休医生,也要允许他们开业行医,继续为人民服务。退
休金是他们过去长期从事医务劳动对社会所作贡献的应得的补偿报酬,而开业行医的收入是他们重新付出劳动所得的报酬。要允许和保护个体开业医生的正当收入,其诊费一般可与医疗机构的挂号费相同,但对非法收入必须加以制止。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从党的政策和人民群众的
需要出发,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三、统一认识,加强管理
当前的迫切问题,是对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统一认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要看到我们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卫生力量弱,在目前条件下发展卫生事业,光靠国家办、国家包,是包不下来的,还要靠集体办,并且要允许医生个体开业,以补充国家和集体力量的不足。这几种形式同
时存在,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状况的,并将是长期的。
我们对个体开业行医既要放宽政策,允许合法存在,又要严格进行管理。制订管理办法的着眼点,一是对病人有利,二是真正把他们当作一支力量来使用。在做法上,不要一刀切,不要强求一律,应当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开业医生的审批权应属当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业。过去其他部门审批的开业医生,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核准。开业医生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开业医生除进行医疗工
作外,还要承担卫生宣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任务。对于目前某些地方乱开业的混乱状况,要进行整顿,擅自非法个体开业行医者,应予以取缔。
凡符合开业条件的医生,如自愿要求联合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联合诊所,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群众的需要,酌情审批。
为了对人民的健康负责,对医生在技术上必须严格要求。允许个体开业的医生,必须在当地有正式户口,确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能独立进行一般诊疗工作,经过审查和技术考核合格有证明文件者。对于一部分散在民间,多年为群众诊病,确有一技之长或独特专长,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
的非专业人员,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在解决上述人员开业问题以后,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逐步通过考核、鉴定,解决他们在当地行医的问题。
开业医生在诊疗业务中只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有简易治疗的(如针炙、推拿、按摩等)可收一定的治疗费,其处方由当地指定的医药机构给予配方。根据需要,经过批准,有的开业医生可允许配备少量应诊必需的急救药和常用药品。对于草药医,应按照当地习惯允许他们带药。


开业医生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服务态度好,工作认真负责,做出一定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有搞投机非法收入,卖假药,贩卖毒、剧药品,或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者,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得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上述精神和国家的现行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1963年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开业医生问题的规定,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0年9月2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机构,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本地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按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职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强化各方自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保证《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应纳入资质管理范围。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工程建设中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要予以曝光,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建设部在明年年初,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全面了解各地检查结果的同时,重点抽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了解和掌握的程度,检查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