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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2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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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市建设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柯城、衢江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建设局主管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登陆网站,填报预(销)售房源相关信息,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企业填报的信息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布。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相关信息,包括预(销)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预测绘结果;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定金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对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登陆网站填报预(销)售房源相关信息的同时,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楼盘相关信息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楼盘信息备案,建立楼盘档案。
第七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填写售房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预(销)售;预订合同网上备案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预订。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预(销)售合同二份和预付款发票复印件送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书面预(销)售合同备案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合同上标注预(销)售登记备案号,一份留存,一份归还。
用作办理按揭贷款和产权交易过户登记的合同封面上注明该登记备案号。凡预(销)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按揭贷款和产权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购房人未办理按揭贷款且在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原预(销)售合同、变更后合同及书面协议等其他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签订预订合同的也应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预订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发布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在柯城区、衢江区办理房产登记的商品房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网上合同备案登记,但书面合同备案仍在所属柯城区、衢江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后的《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原《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洪府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鼓励乡(镇)加快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洪府发[2003]5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市辖各乡(镇)。
第三条 对经济发展快、当年税收收入增幅高、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乡(镇),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筹集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计算
第五条 根据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将纳入奖励范围的乡(镇)按县(区)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前三位的县(区);
B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四至六位的县(区);
C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第七位以后的县(区);
在对县(区)分类的基础上,兼顾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将乡(镇)细分以下三档:
一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靠前的30%的乡(镇);
二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处于中间的40%的乡(镇);
三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靠后的30%的乡(镇)。
第六条 凡当年实现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的乡(镇),市财政按其当年地方税收增幅和增量给予奖励,增幅越高,增量越大,奖励越多。增幅为负数的,不享受奖励。
地方税收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计算。市财政按奖励资金总额计算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乡(镇),其中:当年增量的奖励权数为0.5,当年增幅的奖励权数为0.5。考虑到各县(区)、各乡(镇)发展水平不平衡,对县(区) 、乡(镇)进行系数修正,即:A类县(区)的修正系数EA=1,B类县(区) 的修正系数EB=1.3,C类县(区)的修正系数EC=1.6;一档乡(镇) 的修正系数E1=1,二档乡(镇) 的修正系数E2=1.3,三档乡(镇) 的修正系数E3=1.6。
市对乡(镇)奖励 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乡镇获得奖励额在50万元以下的,据实计算;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乡(镇),如果其下一年度地方税收出现负增长,其再次获奖时,以其上一次获奖年度组织的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终了后,各乡(镇)政府要向县(区)财政局报本乡(镇)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步消化历年累计赤字的情况。各县(区)财政在核对账务的基础上,对本辖区乡(镇)税收收入进行审核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县(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奖励方案后,将奖励资金下达给相关的乡(镇)。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安排用于违反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开支项目。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引税、收“过头税”。对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励资金的,市财政除如数予以扣回外,还将停止其下年度奖励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筹集一定资金对乡(镇)进行奖励,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规划研究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和储备、前期工作计划、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工作,按照"6+X"机制运行。"6"即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六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市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成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市前期协调小组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研究和制订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草案,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改部门承担前期办职责,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统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全过程跟踪管理;牵头和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安排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职能做好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征收报批、供地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图审查单位行业管理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八)人民银行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并协助开展银企对接工作。
  (九)监察、审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国资、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十)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征地、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法人责任制要求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责任,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地、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申报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项目。列入项目库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
  ⒈ 交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保障: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能源和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水、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
  ⒈ 农林水: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⒊ 现代服务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下年度的市重大前期项目。中央、省在金单位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情况及资料;
  (四)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大建设项目界定标准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统筹筛选,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草案。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6+X"会议)审议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五条 已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7月份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 前期推进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分别依照有关程序推进。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确保"无缝对接"。
  (三)发改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和前期进展情况等内容。
  (四)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项目审批、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上一个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由市前期协调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并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五章 前期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一)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会同市前期办审核后,提出市本级下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初审意见。
  (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费的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报批等。
  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概算核算。
  经论证后决策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核销。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的情况;
  (二)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市前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发布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