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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2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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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劳社[2006]62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制订下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请遵照执行。原厦劳社[2003]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名);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名);

  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法、管理规定;

  (2)制定了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计划,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了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医疗收费清单制。

  二、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八)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及条件第1、2、3、4项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第5、6、7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评审采用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医疗机构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五)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取消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采取暂停部分科室、全部科室定点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情况,对不再具备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

  (三)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原则上二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2〕4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通俗简称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的管理,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积压和浪费,保证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市直机关单位目前在公共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各种收入所形成的各类资产财物。
第三条 政府对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使用,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坚决纠正“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错误倾向。
第二章  公共财物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市直机关单位公共财物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三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构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的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七)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及暂付款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是指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三章  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当管好用好所占用的资产,建立检查、报告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清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九条 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建立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确保财务会计核算报表反映信息的真实性。对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建立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和办法,妥善管理。
(三)租借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单位的公共财物原则上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借用或占用,如有出租出借的,要求借有借据,租有合同,并不得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四)损坏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损坏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价和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经过招投标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历史成本)法。
(一)新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建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应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入帐,其中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价值。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五)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六)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八)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九)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目固定资产中减除。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五)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一)核准程序。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和签署意见,经核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帐户。
(二)审核权限。房屋、土地、车辆和仪器设备单位原值在限额三千元以上的调拨、变卖、报废,经主管部门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凡单位价值不足限额三千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单位的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80号

各保监办:

  近来,一些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由于此类产品既有对家庭财产的风险保障,也有投资回报,其风险远远高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因此,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类产品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各保监办在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备案申请前,应对其是否具备经营的条件进行验收。现将验收的重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业务和财务管理

  (一)申请备案的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是否由其总公司开发并向保监会备案。

  (二)是否针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实务操作流程。

  (三)分支机构是否制订了与总公司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情况及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监管处理,在财务管理方面有无不良记录。

  (五)销售产品的宣传材料是否符合保险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内容。

  二、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是否建立健全确保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是否配备了能够支持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软件系统。

  (三)计算机系统是否与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联网,总公司能否随时了解和监控该分支机构开办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险的业务及财务活动。

  三、人员培训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与考核。

  (三)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兼业代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

  (四)是否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各保监办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对本通知下达前已销售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视情况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销售此险种过程中存在误导、欺诈被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