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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施救费的认定/曹 杰

时间:2024-06-17 02:5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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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上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施救费的认定
             ——江苏徐州中院判决三联公司诉丰县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行政主管部门未对运输车辆施救的各类费用作出强制性规定,则判断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应当按照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所有人在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这一标准来衡量。

案情

2009年7月27日,原告江苏徐州三联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三联公司)为其所有的苏CF3969号半挂牵引车及苏CH696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简称丰县人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合同约定两车的新车购置价分别为23.45万元、9万元,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约定:“……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2010年1月29日,三联公司的驾驶员师后永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宿淮盐高速公路宿淮方向31KM处时,因过度疲劳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宁宿徐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师后永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淮安经济开发区互通高速吊装中心前往事故地点对保险车辆及车载货物进行施救,三联公司为此花费施救费1.6万元。丰县人保公司认为三联公司支出的施救费明显过高,施救费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三联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涉案车辆损坏后丧失行驶能力,为避免车辆及货物损失扩大,三联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专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是唯一的选择。至于施救单位对三联公司收取1.6万元的施救费用是否合理,要结合施救的难易程度、采取的施救措施及被施救财产的价值来综合认定。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装载1300张木工板,施救车辆时必须先将货物卸下,然后才能采取其他措施,施救难度较大,为此,施救单位动用了大量的人力、车辆。面对价值30余万元的财产和1.6万元的施救费用,三联公司选择后者并无不当,且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也未超过保险金额,丰县人保公司以施救费明显过高,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三联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丰县人保公司赔偿原告三联公司扣除施救费中所含货物施救费后的保险金12923.5元。

丰县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施救费的认定标准

施救费是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而判断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通常只能按照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所有人在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这一标准来要求。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且车上载有价值30余万元的货物,三联公司或者说驾驶员本人并没有能力进行自救。为避免扩大损失,三联公司选择专业的施救单位进行施救,是此种情况下的唯一选择。而面对30余万元的车载货物与施救单位要求的1.6万元的施救费用,不论三联公司是否投保,该费用也并不过高。

2.物价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与施救单位要求的赔偿费用冲突如何认定

丰县人保公司之所以不同意赔偿施救费,主要理由即为该施救费明显高于物价部门认定的标准。丰县人保公司所说的物价部门的施救费标准,即为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的苏价服(2009)115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中的清排障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相关的行政部门为规范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在高速公路上产生的清排障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文件仅是对清障车辆(拖车、吊车、平板车)针对25种故障车型在施救过程中所产生的清排障费用进行了规定,对于车辆抢修、货物保管、转运等劳务性服务费,则没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应当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或当地实际水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而丰县人保公司所主张的物价部门的施救费用,恰恰仅是按照上述文件的标准形成的车辆清排障费用,并不包括人工搬运以及吊装货物、重新包装捆扎等劳务性服务收费。因此,三联公司所支出的1.6万元的施救费,并不过高,应予认定。

本案案号:(2011)丰商初字第158号,(2012)徐商终字第243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曹杰 李涛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09-23
资源规便﹝2008﹞1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6年多来,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法》,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文件正在会签中。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先期启动有关工作。
  一、 评估原则、范围和工作任务
  1、评估原则
  客观性原则。全面调查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和评估。
  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项工作计划、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公众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该项工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范围
  本次以评估《办法》为主,同时对配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一并进行评估。
  3、工作任务
  全面了解《办法》及配套规章的执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办法》及配套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我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办法》后评估总报告的汇总与编写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所属资质单位、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审查的有关专家、所属资质单位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甲级资质单位)、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关专家、从业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整理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
  (2)调研和访谈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量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资质单位、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人员、报告书评审专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方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3)问卷调查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调查问卷(另行印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统计问卷。各流域机构应组织所属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社会公众回收问卷每类不少于5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20%以上,回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问卷不少于30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问卷不少于10份、社会公众问卷不少于50份。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问卷填写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调查表回收后的审核及资料完整性的审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抽取部分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查问卷予以复核。
  (4)编写评估工作报告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调查表,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参考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评估工作报告和问卷调查统计表,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2、进度要求
  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工作;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
  2008年11月15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2008年12月20前,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3、经费及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精心部署和组织后评估工作,要安排专门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名单报水利部水资源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兵强 电话010-63202909; 传真010-63202307;Email:qibq@mwr.gov.cn
  赵 辉 电话010-63203421;传真010-63204467;Email:zhao_hui@mwr.gov.cn

  2008年9月1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要点
  一、《办法》施行的总体效果评价
  对《办法》的施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办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对比《办法》实施前后对水资源工作的作用,重点评价《办法》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挥的作用、对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要求的作用、对促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对减少水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二、《办法》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评价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
  1、资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数量,水资源管理工作对资质单位数量的需求情况;结合实例,评价各地在落实资质管理制度中的主要作法,制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资质认定中落实依法行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资质管理制度对规范论证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水资源论证行业健康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
  1、报告书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结合实例,总结落实报告书审查制度的主要作法,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设情况,制度实施以来报告书审查情况,包括审查通过报告书数量、未通过数量及原因。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例,评价报告书审查制度对规范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上马、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参加全国培训情况和自行安排组织培训情况;在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申报和报告书编制中落实从业培训制度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的效果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专家数量、行业分布和管理情况;在报告书审查中落实有关专家管理要求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保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监督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对报告书审查机关、资质单位和报告书审查专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情况,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惩治违法行为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评估《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性;评估《办法》设置的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水和谐的水利工作总体要求的协调性。
  2、实效性评价
  评估《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实现程度、设定的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法律责任的适当性。
  3、完备性评价
  评估水资源论证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办法》条文的覆盖面、配套规定是否齐全。
  四、《办法》实施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促进人水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评价。
  2、环境效益
  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发挥的环境效益评价。
  3、经济效益
  通过论证,建设项目改进用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产生的直接效益评价,通过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评价。
  五、问题与建议
  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当前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障碍等问题;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例如是否需要拓宽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工作领域、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如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论证工作;如何完善从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制度等。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提纲

  一、《办法》后评估背景综述
  1、《办法》后评估意义、目的、原则和目标(略)
  2、《办法》后评估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步骤
  3、《办法》后评估组织与经费保证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
  3、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主要原因
  4、流域或辖区内资质单位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
  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情况
  三、《办法》总体评价
  1、《办法》出台背景(略)
  2、《办法》实施效果总体陈述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评价
  1、资质管理制度评价
  2、报告书审查制度评价
  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的评价
  4、报告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评价
  5、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价
  五、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2、实效性评价
  3、完备性评价
  4、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评价
  六、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2、环境效益
  3、经济效益
  4、执行成本分析
  七、守法情况评价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守法状况综述
  2、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状况
  八、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9180元和83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580元和87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价格,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年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减轻经营者负担,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5、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同时,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调运,优化产品结构,确保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同时,要充分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从机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四)关注行业动态,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受成品油调价影响较大的出租车、公路客货运等行业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3月2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319_467945.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