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

时间:2024-06-27 22:4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学,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发挥中医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是指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医和回族医药。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医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教育、科研及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中医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医学的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理论研究,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学术水平和应用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措施,为发展中医事业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应当设置中医管理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专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发展中医工作。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单位。
定点医疗单位的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应当发挥中医的作用,为社区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行政部门制定合理的中医诊疗收费标准,充分体现中医劳务价值。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挖掘、整理、研究、利用中医文献和民间验方、秘方工作,加强疑难病医案的收集和研究,提高和推广确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中药材资源,鼓励研究、开发具有资源优势的特色中药产品,培育、发展中药产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中医事业费的投入,保证中医事业费的适度增长。
鼓励国(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资助中医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经费的管理,中医事业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十四条 对下列项目的考评或者鉴定的组织,成员中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
(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评审)和成果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考评;
(三)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其他与中医相关项目的考评或者鉴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研制开发中药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挖掘、整理有重大价值的中医文献或者捐献有独特疗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四)名老中医专家带徒授业职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医疗机构和中医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发展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营利性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
第十七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
第十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医疗仪器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诊疗技术的优势,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专业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中医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回族医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发展回族医药,发挥回族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回族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保护、挖掘、整理、开发和利用;加强回族医药理论和诊疗技术的研究,发展回族医药事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回族医药在人员培养、基础建设、经费投入、科学研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保障。

第五章 农村中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中医事业,将农村中医事业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完善农村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人员和必需的医疗设备、器械、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村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应当掌握一定的中医基本知识和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农村中医人才的培养,鼓励中医人员到农村工作,稳定基层中医队伍。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农村中医医疗服务,反对封建迷信及伪科学,依法打击坑骗群众的游医、巫医等非法行医行为。

第六章 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的中医人才教育体系,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开办中医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区中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班,须经自治区中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中医人员在职培训规划。
重视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并积极引进优秀中医人才。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
师承教育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西医人员学习和研究中医理论及诊疗技术,加强中西医结合的高、中级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诊疗技术的提高和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医科研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建设,扶持中医理论的研究,加快中医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支持中医机构和中医人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中医开发和疑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安排科研经费时,应当对中医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中医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中医资源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国际间、地区间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促进学术、技术和人才交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挪用、克扣、截留中医经费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车辆管理,保护游客安全和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在风景区内行驶的营运车辆、社会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辖区单位工作车辆等各类车辆。

  第三条 风景区车辆管理以营造秩序良好、安全文明的景区环境为目的,严格限制车辆进出,引导游客徒步登山游览,保护国家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保持路况良好。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内车辆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工商(物价)、旅游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在风景区内行驶,应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车辆行驶规定。必须按线、按箭头方向行驶,不得越线、超速、超载、空档驾驶,在停车场按秩序停放,严禁车辆逆行和乱停乱放。

  第七条 在风景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车辆必须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遇到强台风、大雨、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或主要道路发生山体滑坡时,禁止除抢险救灾、紧急救护之外的其他车辆上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布告示。

第三章 营运车辆管理

  第九条 营运车辆,是指以运送风景区内的游客为目的,在风景区内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工具。

  第十条 营运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风景区道路安全行驶要求,座位数20座以下(含20座),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5米的机动车辆;

  (二)装备等级应达到交通部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规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应达到交通部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三)必须安装刹车系统自动冷却喷淋装置或者其他有效保障刹车安全的设备,并配置三角木,确保车辆上下山安全;

  (四)车辆内应张贴(挂)收费价格表和观光游览线路、服务时间及监督电话标签,车身两侧应喷印经营者名称;

  (五)车容车貌整洁。

  第十一条 车辆营运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7∶00—18∶00;

  双休日、节假日:6∶00—19∶00。

  第十二条 车辆运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服务”的经营方针,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车辆运营单位必须是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具备班车客运及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是招标中标的单位,并与风景区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车辆运营单位因故暂停营运超过7日或在经营有效期内终止经营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建立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车辆运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车辆运营单位必须为乘车游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车辆运营单位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管理,山上山下场站发车协调控制,不得超车。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A牌驾驶证及五年以上A牌车辆驾驶经验;

  (二)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者居(暂)住证;

  (三)5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 车辆营运时,司乘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必须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的条件,取得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二)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等,佩戴工作证;

  (三)文明服务,着装符合要求;

  (四)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定额客票;

  (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规定站点停靠;

  第二十条 车辆营运时,司乘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或超员运行;

  (二)车辆行驶中乘客站立;

  (三)随意揽客或擅自变动售票、发车地点或行车路线;

  (四)直接或变相多收费、乱收费;

  (五)酒后开车;

  (六)每天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超过5小时;

  (七)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节假日,登山游客流量高峰期运力不足时,营运车辆经营单位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意,可临时调用车辆装备等级及技术等级不低于现有营运中巴的营运车辆支援营运。

第四章 社会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车辆,是指除风景区营运车辆、工作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 社会车辆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进入风景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社会车辆,须持有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社会车辆出入风景区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以下社会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

  (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二)3吨以上(含3吨)的货车;

  (三)排气量≤1.1L的面包车;

  (四)大巴车;

  (五)教练车、出租车、非法营运车;

  (六)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车辆;

  (七)携带危险品的车辆;

  (八)车况不良的车辆;

  (九)非机动车辆;

  (十)其他不适宜进入风景区的车辆。

第五章 工作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车辆,是指执行公务的车辆、风景区内部管理车辆和风景区辖区内其他单位的工作车辆。

  第二十八条 工作车辆(抢险救灾、紧急救护车辆除外)应凭风景区管理机构核发的风景区工作车辆通行证进入景区。

第六章 处罚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市交通、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工商(物价)、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建国以来,铁路沿线由于水土流失严重和盲目开矿弃碴,曾不断发生泥石流灾害,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认真治理泥石流,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是铁道部门的任务,它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沿线企业的关系也很密切,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紧密配合,才能收
到效果。望你们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特别是各有关省、应尽快听取当地铁路局一次汇报,了解情况,拟订综合治理铁路两侧山区的措施,并切实组织落实,以防止泥石流灾害。铁道部整治泥石流病害所需资金,由该部自行研究解决。

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
泥石流自然灾害,对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事业均有极大的破坏力。为了探索泥石流的成因,研究治理办法,防止发生灾害,我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在成都召开了全国铁路泥石流科技工作会议,总结了经验,安排了下一阶段的工作。由于泥石流灾害的预防和整治工
作涉及面广,且与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等密切相关,需要协同动作才能收到效果。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泥石流自然灾害的成因很复杂,不仅与气象、暴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覆盖层等自然状态有关,同时与人为的活动如植树、造林、开荒种地、基本建设、开矿、修路等更为密切。在地势陡峻又含有大量泥石物质的山沟里,常常会在暴雨的条件下,发生大量泥石顺山沟、
河溪突然倾泻而下,气势凶猛,破坏力很大。例如: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夜间成昆线利子依达泥石流灾害,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七十至八十万立方米泥石倾入大渡河,所夹带的最大孤石竟达二百余立方米,冲毁了铁路大桥,桥墩被劈断,三十多米预应力钢盘混凝土梁和四十四米结合钢
梁连同桥面上的钢轨、枕木全被泥石流冲入大渡河中。
(二)解放以来,随着铁路线向山区延伸,铁路上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日益增多,迄今已遭受破坏较大的泥石流灾害一百七十三起,其中五十年代三十二起,六十年代四十起,七十年代七十六起,八十年代刚过两年即已发生二十五起。这些灾害,淤埋站场和冲毁站房的二十二起,冲毁桥
梁的二十七起,淤埋隧道的六起,还有堵塞桥涵、漫道、冲毁线路等,使铁路遭到巨大损失。以上处所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有三分之一是开矿盲目弃碴,放火烧山,陡坡垦植,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四川省泸沽铁矿弃碴,造成淹埋成昆线新铁村车站的灾害;弯丘车
站上游农田水库溃决,引起泥石流淹埋车站;乐跃车站山坡上溜放木材,造成坡面泥石流灾害;陕西省宝天线毛家庄采石场采石弃碴,经常堵塞两端的两座桥梁,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造成泥石流的情况,直至目前,不仅未能制止,反而不断加剧。云南省成昆线大湾子车站的山坡上,永仁县
石膏厂、元谋县石膏厂用人工明挖开采石膏,每年弃碴三十余万方,堆积在山坡、山沟间,现已达二百余万方,一旦暴雨适度,必将爆发粘性泥石流灾害,整个铁路车站和九座桥涵、站房、宿舍都有被毁灭的危险。
(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指示,我们认为应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泥石流灾害。为此建议:
(1)请四川、云南、陕西、贵州、辽宁、福建等有关省切实抓好铁路两侧山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规划,拟出措施,逐条落实。有关铁路局在省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
(2)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人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灾害的地点,责成有关单位和厂矿企业,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和施工方法,改变弃碴方案,并切实解决已形成的问题,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
(3)对崩坍滑坡和泥石流病害比较集中的地段,拟充分利用航空摄影和遥感技术进行普查和监视。计划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航空摄影,请中国民航局给予支持。
根据各有关铁路局对泥石病害的整治规划,有待整治的重要工点有三百九十七处,总计投资一亿二千万元,其中一九八五年以前急需投资约七千六百万元,需要国家列入预算。这部分投资,主要是针对铁路沿线所发生的泥石流病害的整治工程的基建投资。至于各省的综合治理规划,需
请有关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和部门,以利泥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



198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