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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3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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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1号
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配发测绘作业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配发测绘作业证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测绘局决定,对从事野外作业的测绘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配发《测绘作业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测绘作业证件是证明正在进行测绘活动的作业人员的合法身份的证件。根据测绘法的规定,国家测绘局于1995年制定了《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并印制了《测绘工作证》,在全国范围内向测绘人员配发。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绘工作证》,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2年8月29日,测绘法修订发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测绘法将原法规定的测绘工作证件制度修改为测绘作业证件制度,应当根据测绘法将《测绘工作证》更名为《测绘作业证》,并对测绘人员配发《测绘作业证》。

二、依据和范围

为了贯彻测绘法,国家测绘局在原《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作为配发《测绘作业证》的依据。

根据测绘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在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应的测绘工作,才能配发《测绘作业证》。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的人员不具有配发《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条件,不能配发。

根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规定,配发《测绘作业证》的对象是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中从事野外作业的测绘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三、组织与实施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的《测绘作业证》的配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和发证。组织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可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同时进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测绘单位的申请以后,要及时组织审核,尽快发放《测绘作业证》。

在颁发新的《测绘作业证》之前,应将旧《测绘工作证》收回,及时销毁。

四、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发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测绘人员了解《测绘作业证》的重要作用,熟悉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依法办事。在持证测绘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同时,也要使全社会对持有《测绘作业证》的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予以理解和支持。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