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由水务管理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经水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进行。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经费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消防事业经费预算。并由消防机构根据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验收情况向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及时拨付,不得拖欠经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后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视、维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
第十五条 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因车辆碰撞等其他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露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企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1号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2013年3月21日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开展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场所,是本市传承儒学、弘扬国学的基地。
第三条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则。
第五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儒学、国学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和普及活动,发挥孔学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孔学堂的参观接待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负责孔学堂保护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孔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条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在孔学堂的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和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孔学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乞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第4号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规模、期限;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
(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
(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发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见附2、3);
(六)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
(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章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若有变化,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第十八条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发行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在债权确认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缴付登记托管费。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于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新闻媒体向投资者公布次级债券兑付公告。
第二十九条次级债券还本或付息日前,发行人应将兑付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兑付手续费。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债券后,在发行次级债券前5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
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编制要求
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附1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大小: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发行XX银行次级债券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3.申报时间。
(三)份数
申请材料共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发行章程;
(六)发行公告;
(七)募集说明书;
(八)承销协议;
(九)承销团协议;
(十)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一)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附2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次级性说明及风险提示
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财务、业务、治理等情况。
(三)本期债券情况
次级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次级债券的目的,用途,次级债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方式、时间、期限,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的方式和顺序,次级条款、托管和兑付等。
(四)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指标摘要。
(五)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析。
(六)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对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七)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关系
(八)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九)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介绍承销方式、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以及投资者购买办法。
(十)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一)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3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编制要求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不得与发行章程相冲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次级性说明及风险提示
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财务、业务、治理等情况。
(三)本期债券情况
次级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次级债券的目的,用途,次级债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方式、时间、期限,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的方式和顺序,次级条款、托管和兑付等。
(四)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指标摘要。
(五)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析。
(六)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对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七)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关系
(八)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九)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介绍承销方式、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以及投资者购买办法。
(十)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一)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十二)备查信息
附4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概要
对债券主要发行条款和发行人概况进行说明。
(二)债券次级性说明及风险提示
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三)本期债券情况
次级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次级债券的目的,用途,次级债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方式、时间、期限,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的方式和顺序,次级条款、托管和兑付等。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财务、业务、治理等情况。
(五)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指标摘要。
(六)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析。
(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对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八)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的财务结构和已发行未到期的其他债券
(九)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
(十)发行人业务状况及在所在行业的地位分析
(十一)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关系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十三)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介绍承销方式、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以及投资者购买办法。
(十四)税务等相关问题分析
向投资者说明投资本期债券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
(十五)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六)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十七)备查资料
提示投资者可以到有关网站下载发行公告等其他有关发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