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3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
彻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提高全社会对成人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成人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大力
发展成人教育,不断提高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具有更加坚实可靠的人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
育、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成人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
行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可以直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
作效率。同时,对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形成好学上进
的社会风气,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安定团结,成人教育也有着直接的作用。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
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
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二)
对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三)对已经在职而
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
四)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
(五)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成人
开展丰富多采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需要大量的多方面的人才。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仅对
普通学校教育,而且对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促使成人教
育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青壮年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
技术补课,初步改变了十年动乱造成的文化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初步开
展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了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农村许多地区在继
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文化技术教育,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
极的作用。普遍地轮训各级各类干部,为改善各级领导班子和整个干部队伍的文化、专业知
识结构作出了贡献。各类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
足了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我国成人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成人教育的基础仍然是薄弱的,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向成人教育提出的巨大需求
估计不足,缺乏预见,成人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轻视成
人教育的思想仍然存在。成人教育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学与社会需要脱节,学习与实
际应用脱节的问题;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要求和特点。现行
政策规定的某些方面,不利于成人教育多样化发展,加之一些地区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出现
了盲目追求文凭和高层次学历的现象。在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为基层服务不
够,缺乏有力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致使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正确的
引导。

  要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在提高认识的基
础上,坚持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使成人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人教育要从我国
的国情出发,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
本目的,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
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要
充分发挥各方面兴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使成人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

  把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重点,广泛地开展岗位培训,这
是成人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做到各类
从业人员走上岗位以前,都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走上岗位以后和转换岗位时,还
要根据生产和工作中提出的新要求,经常地培训提高。岗位培训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
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主要岗位的培训必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要对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在工人中,要着重抓好班组长、生产骨
干、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技术工人要按岗位要求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积极开展
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农村成人教育应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和农民致富的愿望,对不同地区、不同
行业、不同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对农村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
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对青壮年农民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周期短、见效快的
实用技术培训,并同科学实验、推广技术结合起来。要把初、高中毕业的在乡知识青年作为
培训重点。

  制定岗位规范,是开展岗位培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劳动人事制度逐步科学化的一项重
要内容。岗位规范一般应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和工作
经历等方面。这项工作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上
下结合的方式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中央和地方各业务
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本地区指导性的总体规划和主要岗位的规范;制订指导性的培
训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培训质量;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岗位
培训的考核机构,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在考核中的作用。接受岗位培
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对某
些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应定期复核。岗位培训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在职期间的培训一般应以
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开展岗位培训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可能出发,充分利用现
有的教育、科学、文化设施,各部门、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充分发挥
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改革成人学校教育,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成人教育的特点进行各项改革,发展
不同形式的横向联合,提高质量,增进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有计划地在成人中开展与普通学校教育相应的学历教育是成人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成
人初等、中等文化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进行岗位培训的前提条件,要切实搞
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使高级、中级人才的比例逐步趋于
合理。成人高等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要在调整、改革、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
农村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还很艰巨,必须继续抓紧进行,并要把扫盲与普及初等教育、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成人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突破单一的培养规格,对学员实行三种证书制度。一种是达
到国家对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规格要求的毕业证书;一种是达到相应学
历层次单科知识水平的单科及格证书;一种是达到岗位必需的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在本行业
从事所学专业工作范围内适用的专业证书。专业证书制度要随着岗位培训的开展,经过试点,
逐步实施。

  成人学校要发挥多种功能。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办非学
历教育,还可以承担函授和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辅导,有条件的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招工和
录用干部的需要,招收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生进行定向培养。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
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紧密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技术
教育,为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
中等专业学校覆盖面大,教学手段先进,要发挥开放性的优势,在进一步办好本科、专科、
中专等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地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教学服务。普通高等学校要大
力发展函授、夜大学。要完善和发展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充实自学考试机构,
逐步扩大开考专业的范围,按照社会需要调节应考者报考专业的比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
校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职工学校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办学。

  要加强成人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各类成人学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发展多种形式
的联合办学。一般以地区联合为主,也可以按系统联合。在能保证质量的各类成人高等、中
等专业教育形式之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同一层次、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内
容互相沟通,学员在转学时学科成绩应相互承认。农村成人学校与农村的普通学校、职业学
校应当互相沟通,也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联合举办各种技术培训或文化班。

  成人学校必须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成人学习的规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根据具体条件,分别实行学年制、学分制等多种教学制度。
要加强教材建设。教材要适合成人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用性,便于成人自学。

  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主要应举办社会需要的各种辅导班、进修班和
职业技术培训班。凡举办国家承认其毕业证书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
规定,并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学生要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毕业证
书,应按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办学质量低劣,以办学为名,牟取私利的学
校,要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四、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

  大学后继续教育,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我国新技术、高技术发
展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教育,以保持他们知识结构的先进性,提高
他们的综合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
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注
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

  对新毕业的大学生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扩展、补充所需
的知识,打好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基础,以加快人才的成长。专业培训、实践培训和继续教
育是与研究生教育相并行的、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一条基本途径。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
和制度。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对新毕业大学生的专业培训、
实践培训进行指导。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也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
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的具体任务、目标和重点,国家有关部门
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

  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需要制定和实行相应的政策措施,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
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激发广大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并把这些积极性引导到正
确的方向。

  为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动力和活力,要给它们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事
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计划和岗位规范要求,有权确
定教育培训规划、任务,制定本单位实行的岗位规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有权制定
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惩等具体规定和办法。同时,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任务列入企业
厂长(经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乡(镇)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
容。对岗位培训工作成效显著、职工队伍素质优良的企业,在确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和发放贷款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为了推动和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要制定和改革相应的劳
动人事制度和政策。要逐步建立在职人员考核制度。凡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表明已具备任
职或继续任职的资格。今后,要首先在关键岗位实行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
位的制度。科技、管理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中级、高级专门职务水平的,应确认其相应的
职务资格。为鼓励工人安心岗位,精益求精地做好工作,应在工人中定期进行各种技术等级
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受过专业技术教育的农民,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
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等资格证书,在发放贷款、提供良种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
安排。

  为适应成人教育广泛发展的需要,中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继续
改进和加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运用它的先进技术手段和开放教育的特点,为岗位培训、成
人文化专业教育、大学后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提供质量较高的教育节目和声
像教材。

  发展成人教育,是一种周期短、见效快的智力开发,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投资。从今年起,
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列成人教育科目。地方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成人教育所需
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
定的比例支付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
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
,可在项目中开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
完的允许结转。对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业务
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今后城市区
域建设和新建企业,都要同时规划成人教育基础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部门、
各地区应重点建设几个条件较好、水平较高的成人教育骨干基地。农民教育中有关扫盲、师
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县属各类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技术学校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有关
部门仍应给予一定补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费用,由办学单位从农村教育事业费
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

  加强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与兼职
相结合。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动员和争取更多热爱成人教育的同志参与成人教育的工作。有
条件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定期同专职教师轮换。国家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学、中
专毕业生充实成人学校的教师队伍。普通高等学校要按国家每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为成人学
校定向培养一定数量的师资。对成人学校教师应进行教育学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成人学校教
师应有机会到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校进修。要办好成人教育学院并通过广播电视、函授等多种
教育形式提高在职教师的业务水平。致力于成人教育的教师,应与普通学校教师一样受到全
社会的尊重。成人学校的专职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升工资、分配住房、奖励和生活福
利等方面,应与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也可以与企业科室技术人
员的待遇相同;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应与农村普通中学或中心小学校长的待遇相同。
对兼职教师,要给予合理的报酬。要建立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加强宏观管理,积极为基层服务

  成人教育是涉及全社会的事业,范围广大,门类繁多,形式多样,必须充分发挥各地区、
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办学。这就要求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普通
学校教育有所不同。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
权。要让地方和基层单位能够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任
务和实施步骤。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克服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
多的弊端,积极扎实地为基层服务。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法规,协调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成人教育的工作,掌管国家认定的各类学历规格标准,审批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成人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要
求,搞好编写教材、培训师资、交流经验、提供信息等各项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成人教育要加强领导,健全和充实成人教育的管
理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好宏观管理。要健全和充实省以下各级成人教育管理机
构,切实加强对成人教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
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教育部门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专
职人员要相应地健全和充实。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办
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学术团体,都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继续
积极做好成人教育工作。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知识分子、离退休
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发展我国成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第三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第五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并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定价方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第八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陕西省定价目录》,按照程序制定《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纳入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三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有利于行业协调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该服务项目的行业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市场供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对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经营性服务,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公用事业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部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重要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授权,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制定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制定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根据经济运行变动情况,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予以及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项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十九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票据种类、发证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在开始经营后,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价格(收费)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明示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水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标准;按时计价的服务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列出服务清单,并标明明细价格。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四)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
  (五)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或者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五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当重要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适时调控,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平稳后,应当及时撤销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测,及时收集、发布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引导经营性服务市场经营,保持经营性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营性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规范本行业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有权举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价格工作人员在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和有关医院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向病人收取费用,以便更新药品和改善医疗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收入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商定。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器械、包药纸张和医用敷料、清洗剂及消毒材料等。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由中方运至巴马科。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巴马科至各医疗点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的回国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房屋、家俱、卧具、水、电),通讯、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继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马方代表
      孔维实          玛玛蒂·特拉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