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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卷烟包装有关用语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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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卷烟包装有关用语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1]6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卷烟包装有关用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国家标准,加强对卷烟产品的管理,规范卷烟包装用语,国家局(总公司)要求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卷烟包装(盒、条、箱)上标注用语,不得使用含有“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内容的用语及卷烟成份功效的说明。
请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属卷烟生产企业,组织各企业认真全面地进行检查、清理和纠正,自10月1日起不得使用有上述用语的包装。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2006]33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六安市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发改委、税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最低居住标准、保障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财力,逐步实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城市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标准;
  (三)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确定的人数为准。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经受理机构初审,金安、裕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受理机构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核准,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六安市城市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为其开设专项账户,每季度发放一次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政府确定的最低居住标准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对已骗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在我市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1994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除雪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内四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除雪工作。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区内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除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下,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二)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负责划分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以外的除雪工作责任路段,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路及门前五包区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场摊区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清除。
  (五)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公交车辆场的积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六)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的积雪,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城市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充分的除雪准备工作。
  第六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地段和除雪工作标准要求,完成除雪工作,接受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除雪任务。有偿代除代运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的,由专业队伍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除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以雪为令,及时完成除雪任务。昼间降雪的,应边下边清;夜间降雪的,主干道路上应边下边清。雪停后,主干道路、主要广场上的积雪应在24小时内清除;其他路段上的积雪应在36小时内清除。
  第十条 清除积雪要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主次干道路、广场上的积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街巷上的积雪可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或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禁止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除雪工作中应积极疏导交通,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配合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执行除雪分工负责规定、不除雪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和未按标准完成除雪任务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处30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除雪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